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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林:对香港“占中”问题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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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南亚编辑部主任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占中”的意思是占领中环,中环广场其实很小,但是它的经济和政治意义非常大。第一,它离特区政府所在地很近;第二,香港的主要金融机构基本都在中环。如果中环瘫痪了,直接的结果不是电视画面看起来有多少人坐在那儿,而是会影响到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之一的实际运作。所以如果“占中”持续,它对香港的威胁是实际的。

一、香港“占中”的直接原因

(一)需要理清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香港的基本法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香港的基本法是什么?基本法不是宪法,香港不可能有宪法,因为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的一部分,所以关于它可以有一个地区性的法律,就是香港基本法,但是它不可能被称之为宪法,这是毫无疑问的。

香港基本法是谁制定的?是我们全国人大制定的。换句话说,它的法源非常清楚,它是中国的法律,不是国际条约。也就是说能够对基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只有我们的人大,因为它是立法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所谓谁立法、谁定法、谁维护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基本法不是中国的国际义务,换句话说,基本法的遵守或者修订,并不是中国和某个外国签订的条约说我们有义务遵守,我们是没有这个义务的。基本法是我们国内的政治程度,换句话说是中央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对香港做出的承诺,它不是对英国做出的承诺,它跟英国无关。基本法是什么?基本法是我们的法律,不是中国和英国之间的协定。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基本法有没有规定香港普选的过程?

有。就是说像香港最终要实现地方行政长官的普选,这一点在基本法中是有承诺的,但是我们承诺的是逐步实现普选。换句话说,不是一次实现。但是逐步这件事本身也没有争议,因为到目前为止,香港已经有三位特首,前两位都不是所谓的完全普选产生的,也都是间接选举的。实现普选最终要由香港的老百姓去投票选出自己的行政长官,这件事其实是个蛮大的政治过程。

一是选举人。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怎么能组织起一次投票呢?你要确定谁是选举人。确定选举人是一件比较容易做的事,你只要规定一个年龄,一个相应的身份,这事就办到了,因为对于21世纪全世界的大部分地方来说,选举跟财产不挂钩,也就是说选举人没有财产限制。

但是这个事情不是自古以来就这样。我跟大家这样说,到上世纪70年代以前,这个世界上有相当一批所谓的民主国家选举是要有财产依据的。换句话说,你如果不纳税是不能投票的,并不是所谓的普选自古以来是个成年人就能够投票,不是这样的。我们知道真正使得美国实现完全的选举人平权(不管你是男是女,是黑是白,有钱还是没钱,都能够平等地行使投票权利),是在1968年,比新中国的投票权晚了整整19年。1949年的时候,我们的规定很明确,不分族裔,不分性别,不分财产状况,什么都不分,只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你就有投票权。但是投票权的问题从选举人的角度来说,它不是天然的。

在香港这个事很容易,香港只要你年满一定的年龄,当然它这个跟财产出身无关,只要你拥有香港特区居民身份,它不能叫做公民身份,它是居民身份,就可以参加选举,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二是被选举人。光有了选举人就能有选举吗?肯定不能,还要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被选举人。谁能够被公众来投票呢?能不能说香港500万老百姓,选举人500万,被选举人也500万?只要是香港特区的居民我们就可以投票?理论上说,的确每个人拥有选举权就拥有被选举权,但是你怎么样让500万认识你?500人认识你都不太可能,对吧?那么你需要被公众知晓。被公众知晓就有一个提名过程,被选举人的资格肯定是要经过限定的。

第三个问题,选举过程的争议点在哪?

争议一:程序上的冲突,怎么去产生被选举人?这个问题是现在香港政改的焦点问题。谁有资格成为被500万香港居民投票的那个人?这个事现在是所谓的泛民主派和建制派以及中央政府之间最激烈博弈的核心话题。

这个核心话题的分歧观点是这样的,基本法的基本规定是由一个专门的委员会遴选出来,由他们来提名谁是被选举人,然后若干提名,肯定不是等额选举。等额选举,其实说句实话,等额选举就不是选举,等额选举叫信任投票。选举的基本含义是挑选,你给我一个等额选举,让我在承认与否决之间,那不叫挑选,那叫接受还是拒绝。这是两回事。咱们去早点铺吃包子,素包子、肉包子我挑一种,这叫选。早点铺就一种包子,吃还是不吃,那不叫选,这是两回事。所以肯定不是等额的,那一定是差额的,因为特区长官只能有一个。

问题在于说这个差额怎么差?谁有资格成为被选举人呢?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由一个委员会遴选出来几个人,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从程序上来说,大部分的国家的所谓选举是用这种方式来完成的,只不过这个委员会怎么来的?它是关键。你不可能说随便找个人就提名,技术上来说做不到。比如说在印度,全世界最复杂的民主选举就是印度的选举。它的规定也很清楚,你找1万个人签名,1万个印度的公民签了名了,我拿着这1万个签名就可以到选举委员会去注册,注册我就可以以候选人的身份去竞逐议员了。但是你上哪儿去找这1万人的签名呢?那个我不管,只要你找得到就行了。这是一种方式。

但是这种方式从实际的效果来说,如果你就有这1万个签名,而背后没有一个政党支持你,你基本上选不上,这是没有用的,形式上我可以规定,这个就叫所谓公民提名。只要你凑够了足够的提名你就可以参加选举了,但是基本上你没有戏,还是政党来决定你能不能选得上,比如说印度就是国大党和人民党。香港有一派人认为就应该公民提名,只要我凑够一定数的香港居民的提名,不能叫公民,叫居民,你就应该让我参加选举。这就是所谓真普选。香港的泛民主派真普选的定义是这个。普选,第一,选举人是没有问题了,这个大家没有争议。候选人的产生来源,我不接受你什么委员会的遴选,我只要公民提名就可以了。这是香港民主派的观点。

那么建制派和中央政府,就是所谓拥护中央政府的香港力量和中央政府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目前的方式是跟基本法的方式是一样的,我们有一个委员会,然后由委员来提名。这是第一个程序上我们知道这是有冲突的,这两个东西程序不一样。

争议二:资格上的冲突什么人有资格成为特首?基本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区政府的首脑必须是爱国、爱港的香港居民。爱国、爱港这个字就有争议了,争议在哪儿?香港居民没有问题,你必须有香港居民的资格。但是香港居民这个事情也有问题。我们说爱国、爱港是怎么回事?如果说你在香港特区的法律框架下,作为特首,你不支持中央政府,那么不支持、不尊重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制,这样的人是不能成为香港特首的。

其实这句话很有意思,我们知道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在这一点上,就意味着尽管香港有特区的基本法,但是香港对祖国的效忠是没有问题的,这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你不能说你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你在这儿有权鼓吹分裂中国,这个谈不上。所以在这一点上,爱国、爱港的要求是很自然的。但是在泛民主派看来,爱国、爱港的要求本身就有问题。是不是说你拿这四个字就把你不喜欢的一些人给排除在外了,你去检查他在电视上说了什么,他在报纸上发了什么文章,然后最后你说这个人不爱国、不爱港,他不可以当特首,是不是这样?这个就是所谓民主派提出的非议,说这个不行,不能有这四个字的限制,必须是开放性的提名。

实际上我们说这后面还有另外一个更关键的问题,为什么要有这四个字?这四个字基本的条件是你是香港的居民,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为如果你连中国公民都不是,你自然就没有热爱中国的义务,这是没有错的吧?但是问题在这儿,在中国大陆这不是问题,因为在中国大陆,我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只能二选一,要么你是中国公民,要么你是外国公民,你没有二者兼得的这种可能性,中国的法律是不允许的。但是香港特区的情况不是这样,香港特区的居民,除了中国公民之外,也有外国公民。什么人呢?英国人。而且这些英国人咱们不要把它想象为史密斯、约翰,不是,他们就是香港人,他们拿着英国护照。按照英国法律来说,你拿着英国护照的同时,再拿本别的国家的护照,我无所谓,我承认双重国籍,但是中国不承认。

责任编辑:张鑫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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