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救人后缴费”还有后顾之忧

“先救人后缴费”还有后顾之忧

  卫生部昨日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如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6月17日《新京报》)

  

  要医务人员都能做到“先救人后缴费”,一个由此产生的问题不能不及时解决。那就是,获得急救服务的患者有可能拖欠医疗费,一旦这笔拖欠的医疗费患者无力支付,那该如何解决?《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对这个亟待解答的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

  

  如果医务人员决定救治危急而无力缴纳治疗费的患者,医院会不会转嫁“债务”,通过克扣工资等手段,让医务工作者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要解决这个后顾之忧,笔者建议,政府可从每年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或政府管控的各种慈善机构募集的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补偿医疗机构救治危急病患产生医疗费拖欠的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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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婧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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