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
根据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规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在中央下设中央调查研究局,担负国内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会阶级关系各种具体情况的调查与研究。内设调查局,政治研究室,党务研究室三个部门,作为中央一切实际工作的助手。
甲,调查局担负收集材料之责。在晋察冀边区设第一分局,担负收集日本、满洲及华北材料;在香港设第二分局,担负收集欧美材料,同时收集日本及华中、华南沦陷区材料;在重庆设第三分局,担负收集大后方材料;在延安设第四分局,担负收集西北各省材料(交西北中央局负责)。
乙,政治研究室担负根据材料加以整理与研究之责。内分下列诸组:
一、中国政治研究组。
二、中国经济研究组。
三、敌伪研究组(包括日本中国沦陷区及其他被日本侵略地带)。
四、国际研究组(包括苏联欧美及各殖民地半殖民地)。
丙,党务研究室担负研究各地党的现状与党的政策,内分下列诸组:
一、根据地研究组。
二、大后方研究组。
三、敌占区研究组。
四、海外研究组(研究南洋印度各地党的现状与政策)。
(二)北方局、华中局、晋察冀分局、山东分局、上海省委,南方工委及各独立区域之区党委或省委,均须设立调查研究室,专任收集该区域内外敌、友、我三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会阶级关系各种具体详细材料,加以研究,编成材料书籍行总结性文件,成为该局委工作之助手;并责成各局委将所得材料供给中央调查研究局。各局委之调查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必要时由各该局委的委员之一兼任,内设若干有能力的研究员;拨给必要经费,给予各种便利,以达系统的周密的调查与研究一切必要情况之目的。秘密工作区域的省委必须周密研究客观情况,但专任研究人员则应是最少的。
根据一九四一年出版的
《六大以来》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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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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