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召开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全国民主青年代表大会的通知

中央关于召开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全国民主青年代表大会的通知


各中央局,各分局,并告上海局,香港分局,和军委总政治部:
  甲、中央决定于一九四九年四月中旬,在华北召开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青年工作纲领和通过青年团的章程,选举青年团的中央委员会。
  (一)出席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是,
    (1)在各已经建立起青年团的地区,以省(区党委)为单位,平均以两千个团员选出代表一名,不足两千人但满五百人以上者,亦得选出代表一人。代表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方法由各区自定。
  (2)许多地区仅在开始建团,还没有发展团员或团员人数很少者,规定由党省委(区党委)或相等于省的市青年团筹备委员会选派代表两人至三人,如该省或市由团员选出之代表已达三人以上者,此项代表即不必另行选派。
  (3)各中央局、分局的青委书记,以及党的各省委(区党委)的青委书记(即团筹备会主任)应包括在应选代表的数目内。
  (4)规定青年团的各级筹委会委员,为青年团的各该级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二)青年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由青年团的各级筹委会负责召开和准备。
  (三)所有出席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统须于四月五日前到达大会所在地,并携带下列材料到会:
    (1)农村青年状况(包括青年数字、要求、组织等),建团状况(包括团员数目、分布、经验),工作活动的经验教训。
  (2)城市青年状况(各阶层青年的不同的要求和数目),城市建民工作经验。
  (3)对大会和团的工作纲领,团章草案的提案和意见:(4)各级团的与党青委的干部(特别是地委级以上)的详细情况和代表履历。
  (5)党的省委(区党委)关于在本省(本区)普遍建团的计划。
  乙、中央决定于今年五月四日在华北召开全国民主青年代表大会,商讨全国青年的任务,制定全国青年统一组织的章程,成立全国青年联合会。
  (一)出席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正式代表450名,候补50名,共500名,其分配如下。
  华北解放区(包括平津)70名。
  东北解放区(包括热河)50名。
  华东解放区(包括华中)40名。
  西北解放区(包括晋绥)30名。
  中原解放区(包括豫皖苏)30名,
  华南游击区10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军50名。
  全国性的各种青年团体选派的代表及由全国青年联合会筹备委员会聘请的青年代表70名。
  华侨及国民党统治区代表100名。
  候补代表50名(按正式代表百分之十的比例选出)。
  (二)代表选出的办法是:
  (1)以省(行署)级和相当于省的市为单位,召开该省(或区)青年代表大会,成立或改选各该省的青年联合会,同时选举出席各解放区和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之代表。
  (2)出席省(行署)和市的青年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按产业或职业或团体为基础,即是按工厂与工会,学校与学生会,各部队各地方的青年团,青联会,学联会,剧团,小学教员会等团体,以会员之多少为比例直接选出代表。同时照顾地区,即是使所属各地区都有代表参加大会。
  (3)各县得按本县的实际情况,召开全县青年代表会议,或青年团体联席会议,或采其他简便方式,由各地自定。
  (4)各解放区正式的青年代表大会,在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之前或以后召开,由各地自定。
  (三)特别注意事项:
  (1)代表中应有五分之一的女代表。
  (2)代表中应有三分之一左右的非共产党员。
  (3)东北应有内蒙青年代表,华北、西北应有回民青年代表。
  (4)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青年工人代表。
  (5)人民解放军部队的青年代表之产生,由军委总政负责规定数目,经各个野战军选出。
  (四)各地出席全国青年代表大会之代表,应携带由所属团体开具的出席证书,以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之审查,并携带下列材料:(1)该地青年组织状况(青年团体名称,会员数目,占全体青年的百分比)。
  (2)青年组织、团结、工作的经验教训。
  (3)对大会的提案意见等。
  于四月二十五日以前抵达开会地点。
  丙、出席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兼任全国青代大会的代表。
  丁、全国学生、全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及全国青年三个代表大会的筹备会,即将先后成立。各个筹备会成立后,另发正式的通告。你们接到此电后,应加讨论作出决定,根据以上原则精神,立即着手布置工作,并将结果电告。
  中央
  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九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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