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致帕·彼·哥尔布诺夫(1921年11月7日)

11.致帕·彼·哥尔布诺夫(1921年11月7日)

  致帕·彼·哥尔布诺夫  
  
  (11月7日)  
  
  外交人民委员部
  帕·彼·哥尔布诺夫  
  
  请检查并确切地告诉我:  
  
  (1)政治局作出的赞同“仿德胜公司”建议的决定,是什么时候发给克拉辛的。  
  
  (2)您所发出的该决定的抄件。[11]  
  
  列宁
  11月7日  
  
  附言:请将此电报退还。  
  
  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5页

    【注释】

  [11]此件和下一个文献都和列·波·克拉辛同美国仿德胜建筑公司的谈判有关。这个公司提议承担石蜡分离厂和格罗兹尼—黑海输油管的建筑工程,但要求由该公司的工程师进行勘察。1921年10月28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决定拨款10万美元作为仿德胜公司的勘察费用,条件是必须有苏俄工作人员和专家参加勘察,并要向苏维埃机关提供勘察的一切详细资料(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215页)。  
  
  列宁给外交人民委员部办公厅主任帕·彼·哥尔布诺夫的这个批示写在列·波·克拉辛1921年11月1日伦敦来电的电文下面。克拉辛在电报里抱怨没有及时拨给同美国仿德胜公司开始谈判所必需的钱款,还说什么苏维埃政府拒绝了莱·厄克特提出的租让申请,是苏维埃机关自己使租让政策陷于“破产”等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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