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致尼·彼·哥尔布诺夫(1922年2月28日)

345.致尼·彼·哥尔布诺夫(1922年2月28日)

   致尼·彼·哥尔布诺夫  
  
  (2月28日)  
  
  哥尔布诺夫同志:我无法仔细研究。[358]请您再加加工(亲自动手或交给扎克斯、斯莫尔亚尼诺夫或涅斯捷罗夫),让亚·德·瞿鲁巴过目,然后连同他的结论性意见再交给我。
  
   
  
  附言:请了解一下并告诉我,这两个合同是否最后文本?是否已经生效?  
  
  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191页
  【注释】

  [358]这里是指列·波·克拉辛签署的《同英国俄英林业有限公司所订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同荷兰阿利齐乌斯股份公司所订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两个关于这两家公司同白海北部地区森林工业特别管理局联合成立俄英林业股份公司和俄荷林业股份公司的文件。成立这两个林业股份公司的目的是发展阿尔汉格尔斯克州及其毗邻地区的林业,加强木材出口工作。——318。  
  
  [359]交给列宁的材料中说,归还给原业主的财产,在俄英林业股份公司中占35—40%,在俄荷林业股份公司中占20—30%;同时这部分财产不归原业主私有,而归合营公司支配,在合营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上则保证苏维埃方面享有优势(第13条和第14条)。第15条载明,英方和荷方的原业主已正式具结,不再向俄罗斯联邦提出任何要求。  
  
  列宁看过材料之后,认为可以按照这些条件签订合同。  
  
  同俄英林业公司、阿利齐乌斯股份公司所订合同的基本条款,于1922年4月经人民委员会批准。同这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是1923年3月由人民委员会批准的。——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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