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善后因奚晓明腐败而缪判的案件

如何善后因奚晓明腐败而缪判的案件

昨天(9月29日)来自中纪委的消息说,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最高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公职处分;最高检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有媒体从中纪委的上述通报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晓明所犯错误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新鲜提法。还有媒体借此梳理了最近两年中纪委相关通报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提法,比如“与他人通奸”、“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能人腐败”、“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这些词汇的出现和频现,既反映了中纪委查处违纪官员的维度,也反映了违纪官员的错误性质。

当然,具体到奚晓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调查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肯定不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这么简单。两个多月前,在奚晓明被调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体指其涉嫌违法缪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额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公然无视证据,无视法律界、法学界几乎众口一致的法规认知,强行通过对其所“关照”方有利的判决。实际上,也正是这些判决,尤其是其中轰动法律界、法学界的公然悖法、显失公正的判决,加速了奚晓明落马一刻的到来。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腐败官员落马,固然是反腐败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也同样是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反腐败成果。没有腐败官员落马后的“挽回”、“纠正”和“改正”,反腐败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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