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岂能成为私欲的工具

公章岂能成为私欲的工具

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25日,海外网)

堂堂一个法官,理应是最知法的人,但却涉足婚外恋,包养情人,并且还给情人写保证书,甚至在保证书上盖法院的公章!用时下流行的感叹语就是:OMG!

该事件的男女主人翁各执一词,女方说男方骗钱骗色,男方称“组织上该咋处理咋处理”,并从犯罪证据的角度对女方提到的性关系、借条、盖公章等一一进行了分析:“我就去了她家,她就开始调戏我,经不起调戏,随后发生了关系”,“没有打款记录有欠条也白搭”,“作为庭长,有次拿着公章做报表,写完了之后她偷盖的”。

笔者对这条新闻最初是震惊,读完后是叹服!震惊的是一位人民法官竟将公章作为私欲的工具,叹服的是从法律角度黄某竟将各种行径推得一干二尽!但,细细想来,黄某的论辩其实站不住脚,你说“没有打款记录有欠条也白搭”,那请问是不是借钱必须得打款?若是一次或多次借的现金,这又算不算借钱?你说“作为庭长,有次拿着公章做报表,写完了之后她偷盖的”,请问,你办公都办到家里去了么?你们单位没有用章制度么?如若严格用章,公章又岂会被她偷盖?至于文中提到的性关系,笔者不深究,但至少从以上的两处疑点看,黄某的论辩实属荒唐!

抛开事件内容不谈,我们只谈公章,任何一个正规的单位,理应都会有一个用章制度,在什么场所、什么时间段使用,归某部门、某责任人或专人保管,即便是法庭的庭长,也应该按照规矩办事,如若按照正常的用章程序,又怎么会出现“她偷盖”的情况?这说明保证书上的法庭公章在很大程度上黄某是知情的,就即使假设黄某是真的不小心让情人偷盖,但作为领导干部,将公章作为讨好情人的工具,其行为本身就是对公权的亵渎!

黄某的例子只是比较典型,比较突出,他将对情人的爱,用公章来证明。但与他有着相同行径的贪官并不在少数,只是他们将有形的公章变成了无形的公章,用手中的权力来为情人、朋友拿工程,谋福利。这样的人相比黄某更可恶,但也有可能黄某为情人判过一些冤假错案(这点属于猜测),黄某这一类人,有个特点就是,把公权不当一会事儿,用公章、公权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不论他们有着如何高端的辩解,不论他们办过多少案,立过多少功,获得过多少荣誉,他们都不能拿公权力不当一会事,拿公权去解决私人问题,这是违法的,是党和人民绝不会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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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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