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优先战略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就业优先战略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抓好就业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既关系家庭幸福,也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新时代10年来,我国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300万人以上,8000多万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水平保持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保持在3000万人以上。在就业优先战略之下,我国稳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劳动者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就业优先战略的关键在于拓展增量,重点是劳动者权益保障

稳就业要稳住存量,更要拓展增量,要从新业态中挖掘就业潜力。生产组织方式决定就业形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持续推进,在重构生产组织方式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能够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就业,即形成了去雇主化、去平台化的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强等特点,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就业增长的重要来源。面对这一新就业形态,党和政府遵循规律、把握节奏、顺势而为,有力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良性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近年来,城镇新增就业规模保持较高水平,新就业形态发挥了较大的支持作用。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约为2亿,其中外卖骑手约1300万。《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其中网约车、共享住宿和外卖服务等领域的用户规模分别为39651万、8141万和46859万人次。《“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为7.8%,到2025年其占比预计要达到10%。

新就业形态在深刻改变劳动者就业方式、就业内容乃至整个就业结构的同时,原有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应性开始凸显,出现了诸如劳动关系不清晰、工资收入不稳定、职业发展空间弱化以及社会保障相对不足等一些法律、政策、制度和服务等方面的短板。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对于支持和推动新就业形态的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把握就业优先战略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要求

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企业责任。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服务方式等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权,组织形态更加松散、劳动关系更加模糊。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就业形态用工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三种类型。新就业形态用工出现的这些新变化,使如何确定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变得更加重要、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需求更为紧迫。首先,应根据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修订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条款,补充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以及用工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新就业形态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其次,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主体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导用人主体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而对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指导用人主体单位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采用劳务派遣、外包等形式用工的,应该明确三方或者多方的责任和义务。以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指导,在政府部门的约束督促下,建立用人主体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逐步提高收入,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基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点,用人主体单位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按照双方约定确定工资标准是按时还是按件的计算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在此基础上,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未来五年,“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上新台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提高”。这对包括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引导用人主体单位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基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点,用人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系数。在此基础上,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做实养老保险,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发挥着社会共济作用,已经建立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作用也已经初步显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的特征,使得发展其商业养老保险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我国已开展的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实行“账户与产品”相结合,即为个人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同时,账户下提供不同类型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特点、收入水平、分配方式等因素,有关机构应该合理确定社保费率、缴费方式、待遇水平并提供便捷的社保服务。另外,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险较大的特征,政府有关部门在督促用人主体单位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作者:汤兆云,系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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