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解读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解读

2026年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监督法精神,注重突出北京特色,全面总结固化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成熟经验,为推动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背景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监督法精神,推动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本市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综合性立法的定位,严格落实上位法精神,将本市监督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中的成熟制度纳入《条例》。

《条例》共九章九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行使监督职权的指导思想。二是明确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三是明确常委会应当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是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范围和确定途径。二是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一府一委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三是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四是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和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三)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一是对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作出规定。二是明确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三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监督工作作出规定。四是规定通过开展预调研、建立预算预审查工作制度、聘请财经监督顾问、发挥专业智库作用等方式加强支撑,强化财经监督领域信息化建设。

(四)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是明确执法检查议题的范围和确定途径。二是明确执法检查领域“三个清单”制度,完善执法检查全链条机制。三是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四是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和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五是对委托检查、联动检查、协同检查等方式作出规定。

(五)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备案要求和审查重点作出规定。二是对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常态化清理等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对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每年以适当方式报告备案审查工作。

(六)关于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一是明确开展询问的主体、对象、内容等。二是对专题询问的内容和形式、预调研、现场组织、所提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三是对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作出规定。

(七)关于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一是对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情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等作出规定。二是对撤职案的提出、内容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韩秋源(实习)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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