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生态保护难题提供法治保障

为破解生态保护难题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杨 勇(武汉大学法学院)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项重大成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努力破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避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系统立法、整合升华,将我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积累的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体系化、制度化,为解决生态保护难题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以系统观念为引领,破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复合型生态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各类污染要素叠加、传统污染与新污染风险交织等问题凸显,构成复合型生态环境治理难题,迫切需要多领域协同立法促进解决。对此,我国以系统观念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四个维度的统筹考量转化为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一是应对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环境法典将大气、水、海洋、土壤等多领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集成纳入污染防治编,破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污染防治法律碎片化、执法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二是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生态环境法典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三是注重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生态环境法典在明确国家层面统一规划的同时,规定“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构建起国家统筹、区域协同的治理架构,破解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碎片化的体制性难题。四是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提供了指引。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推动我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从单一要素管理迈向系统综合治理。

坚持民生为本,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如何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是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必须破解的难题。对此,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构建起贯通保障公众健康、公众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各环节的民生保障制度。在保障公众健康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从标准制定、风险预警、污染防治等多个维度,将保障公众健康贯穿生态环境治理全链条,回应环境健康风险加大的民生关切。在公众参与方面,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凝聚解决生态难题的社会力量。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综合运用资金补偿、产业转移、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深化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全球性生态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工业化、城镇化是世界性的历史进程,由此衍生的生态保护难题具有全球性。生态环境法典从基本规定和重要领域等层面,就应对全球性生态环境挑战作出体系化安排。在基本规定层面,要求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在重要领域层面,针对气候变化这一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紧密相关的重要领域,生态环境法典作出专门部署,将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国家意志系统转化为完整的制度链条。这一制度链条包含吸纳与贡献的双重逻辑。在吸纳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有机衔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核心义务,推动国际共识在中国落地生根。在贡献方面,“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在全球范围尚属首创,就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彰显了我国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治担当。通过持续深化国际合作,中国将与各国携手前行,为破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保护难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并将继续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张明朗(实习)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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