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解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解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表决通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就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等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2025年进行了修正。修改内容紧扣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完善村委会职责、严格选举条件、细化民主协商与村务公开、规范工作保障,既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又补齐制度短板。

本市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2012年进行了修订;2000年制定《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年、2019年进行两次修改,两部法规中一些规定已滞后于上位法。近年来,本市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立足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积累的经验需要总结提升;同时,还存在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的事项更加广泛、村民利益诉求更加多元等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法规,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将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实施办法》,并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提案主体。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组建起草工作组,通过座谈会、专题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开展立法工作。

2026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赴昌平区开展专题调研,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6年7月29日至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思路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把握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增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能力,加强规范和保障。三是按照法制统一和因需、应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补充细化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在《实施办法》中细化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同步废止现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统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类似规定作一致性表述。

《实施办法》共四十二条,不分章设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

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加本市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的规定。二是规定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补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拟订相关政策的职责。三是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是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及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作出规定。二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规范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组成,鼓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下属委员会工作。三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等职责。

(三)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

一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乡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二是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三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并对候选人、选举大会、投票等选举程序作出规定。四是细化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等方面的规定。

(四)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是明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及职权,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二是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程序作出规定,明确村民无法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三是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明确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完善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

一是固化本市基层议事协商方面的成熟经验,明确支持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村议事协商机制,推动议事协商向村民小组等延伸,并细化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方面的规定。二是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对村务公开、村务监督、民主评议、村务档案、财务管理、印章使用、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

一是明确本市实行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制度。二是强调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村级工作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村民委员会承担。三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根据服务村民的需要依法依规向村推送数据资源。

责任编辑:韩秋源(实习)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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