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节假日,网红新式旅游玩法总能刷屏朋友圈。低价随机飞、付费“旅行搭子”……这些新潮体验主打“小众、省心、高惊喜”,精准戳中年轻人出游需求。但光鲜的网红滤镜之下,藏着不少隐性消费套路与法律盲区。很多游客满心期待出游,最终陷入纠纷,破财又闹心。本文结合三起真实司法案例,拆解网红旅游消费模式的法律风险,助力消费者避开陷阱安心出游。

旅行盲盒
低价背后当心套路陷阱
凭借“百元坐飞机”“随机解锁目的地”的卖点,旅行盲盒正在成为不少年轻人的出游首选。看似性价比拉满的随机惊喜,实则乱象丛生。
部分商家利用盲盒的“随机性”模糊经营规则,或虚标热门目的地、隐匿真实可抽取航线清单,不公示抽取概率;或用“百元机票”“全国任意飞”等宣传引流,实际可兑换的多为冷门偏远航线,且无法改签或退换;更有部分产品暗藏隐性消费,低价只是噱头,消费者需额外支付基建燃油费、服务费或是被强制绑定酒店套餐、购买附加保险等。
司法实践中,因盲盒旅行产品规则限制较多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
顾某通过网络平台购入某航空公司的机票盲盒“随心飞”产品。12月13日,他用其兑换了当月22日8时从北京飞往重庆的A航班,并支付了140元基建燃油费。按照计划,该航班预计在10:45到达重庆,于是,他另行购买了当日11:40从重庆飞往拉萨的机票。但在出发前夜,航空公司在23时许向顾某发送了短信,通知A航班起飞时间延误35分钟。第二天,顾某到达机场后才看到延误短信,无奈乘坐A航班飞往重庆,但错过了重庆至拉萨的后续航班,只能另行花费1072元重新购票前往拉萨。顾某认为,某航空公司仅在航班起飞前深夜才通知延误,未尽到告知义务,由此产生重新购票损失和误工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购票费用1072元及请假1日的工资952.38元。
法院审理认为,航空运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A航班因流量控制导致延误,属不可抗力,某航空公司于21日22时左右接到民航局延误通知,23时许发布短信,符合运输总条件规定。且该机票盲盒产品的规则已载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不正常,不得签转至其他航空公司;除产品可承运的日期范围内,旅客自行购买外航客票产生票差不予赔偿。因此,法院驳回了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可见,盲盒旅行产品因特价促销的特性往往会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但事实上,盲盒旅行的本质仍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随机体验绝不等于随意经营。商家的随机性营销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不能以“盲盒特性”为借口规避经营义务。“概率要公示、承诺要兑现、费用要透明”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七条明确,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九条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如果经营者存在宣传与实际“两张皮”,轻则违约,重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消费者下单盲盒旅行产品前,应逐条核对兑换规则、抽取范围、退改签限制与使用时限等核心条款,确认区分兑换期、出票期、使用期的不同要求;付款前核对费用明细,警惕强制搭售、隐性消费等套路;购买后及时完成兑换、锁定行程,避免出现因超期失效造成财产损失。一旦遭遇虚假宣传、规则隐瞒、拒不履约等问题时,务必留存产品页面、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有效支撑。
付费“旅行搭子”
口头承诺违约照样追责
如今,付费陪游、陪拍、专属行程规划等“旅行搭子”服务悄然走红。这类依托社交平台诞生的有偿伴游服务,满足了不少单人出游旅客的需求。与正规旅游机构服务不同,付费“旅行搭子”交易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双方极少签订书面合同,仅靠口头约定沟通权利义务,交易付款多为私人转账,服务标准、履约要求、违约后果均无明确界定,由此引发的服务货不对板、临时爽约、变更行程拒不退款、收款跑路等纠纷层出不穷。
2024年10月,徐某计划从哈尔滨前往长白山旅游,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提供有偿伴游服务的曾某。经线上沟通,双方确定了游玩项目与费用,徐某通过电子签确认收据明细,并按要求向曾某支付了4760元服务费。后续因徐某个人行程变动,提出退款申请,曾某明确承诺全额退款,却迟迟未退。多次沟通无果后,徐某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徐某与曾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令曾某退还徐某预付款4760元。
从该案也可看出,付费“旅行搭子”服务无书面合同,并不等于产生纠纷后“告无可告”。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约定不是没有约定,陪拍、陪游属于无名合同,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均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法证据,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提供陪拍服务的,若成片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临时爽约、逃单拒付尾款的,均构成违约,需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明确约定定金条款,可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爽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此外,若“旅行搭子”承诺提供行程规划、景区讲解等专业导游服务,服务提供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导游资格证;否则,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将可能被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官提醒
通过网络找“旅行搭子”时,无偿结伴出游与付费商业陪游有着本质区别。付费“搭子”收取服务费后,就需对行程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付费不等于买了安全保险。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务必做好全程留痕,将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成品质量、交付时限、费用明细、退款规则、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全部以文字形式确认留存。优先选择具备担保交易功能的正规平台下单,确需向私人转账的,务必备注款项用途。提前核验服务方口碑、作品等,涉及导游服务的,必须查验对方执业资质,若发现服务不符、无证经营等问题,立即终止合作、及时止损。
代排代抢
“黄牛”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节假日期间,各大网红景区、演艺场馆一票难求。不少人为了免排队、抢好位,选择找“黄牛”代抢门票、代排通道。看似省时省力,实则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黄牛”以“靠前位置、百分百入园”为噱头引流,实际却频繁出现逾期不出票、临时无票、坐地起价等违约行为。更关键的是,“黄牛”加价倒卖票务、排队资格的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交易。
吴某就曾因“黄牛”票务交易陷入消费纠纷。其在某网店花费3800元购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但到了约定时间,卖家并未按时送票。吴某在该平台上始终联系不上对方,网店也一再拒绝退款申请。吴某表示,该店铺实为票务“黄牛”,所售门票为身份信息不匹配的“错票”,需通过伪造虚假身份信息方可使用,存在极大风险。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卖家在不具备票务代理及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倒卖演出票,再通过加价售卖获利,属于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同时,其所售“错票”需凭虚假身份信息方能使用,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也扰乱了正常的文艺演出市场秩序。而吴某明知对方为“黄牛”倒卖票务仍参与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卖家返还吴某购票款3800元。
需要警惕的是,“黄牛”代抢、倒卖票务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交易无效、消费者钱款受损,还可能触发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若“黄牛”以代抢、代排为名虚构服务能力,骗取消费者钱款后失联跑路,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早在北京环球度假区开园前夕,多名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向“黄牛”购买入园凭证,付款后即被对方拉黑。警方循线侦查,先后在五省市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查封涉案账号170余个。在该案中,多名嫌疑人因骗取游客财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黄牛”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仍需返还消费者钱款,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消费者需摒弃侥幸心理,景区门票、演出票务、快速通道、排队资格等服务,务必通过官方平台、正规渠道购买,坚决不参与、不委托“黄牛”代抢代排,对“内部票源”“百分百入园”“优先前排”等虚假宣传保持警惕。若遭遇“黄牛”卷款、违约失信等问题,无论涉案金额大小,都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并配合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有话说
网红旅游不等于“无规则旅游”
社交平台的流量渲染,让很多消费者陷入“追求新奇、贪图便利”的消费误区,忽略了旅游消费的核心安全与合规底线。而部分商家、个人利用新兴业态的监管空白,刻意模糊规则、规避义务,将营销噱头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催生出大量消费纠纷。
网红旅游从不等于“无规则旅游”,新业态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红线,更不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对经营者而言,无论模式如何新颖,明码标价、诚信履约都是不可逾越的经营底线。
对消费者而言,出游不必拒绝新奇体验,但必须保持理性。真正的安心出游,从来不是依赖商家的口头承诺,而是依靠事前审慎甄别、事中全程留痕、事后依法维权的完整防护体系。不贪低价噱头、不信灰色捷径、不做口头约定,既能守住自己的财产安全,也能倒逼行业规范化发展。让网红旅游回归体验本质,让旅途只有惊喜、没有糟心纠纷。(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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