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稳步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通过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激励企业加大投入,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基金、科学捐赠等多元投入。科学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促进科技发展、支持科研活动、普及科学知识等公益或准公益目的,自愿无偿向科研院所、高校、科技类公益组织等科研主体转让财产的行为。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赋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的权利。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捐赠的意愿日益增强,但现行政策在激励相容与精准识别方面仍有优化空间,需要进一步完善适应科学研究规律特点的相关制度。
依据现行法律、政策,面向科学的捐赠主要适用两条路径。一是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用于科学普及、科技教育、科研条件改善等广义科学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二是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的精神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加计扣除。前者注重普惠激励,后者强调精准导向,但两类政策在落地中部分规则安排仍有待更好适配科研活动的内在规律。
在受赠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实践中现行标准存在“一刀切”可能,未能充分适应新型研发机构的特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需满足“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等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含3A)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上述标准在面向市场化薪酬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尤其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时,存在一定适配难题。这类机构往往成立时间短、尚无评估等级,或为延揽高端人才需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在现行制度下却面临“越需要社会捐赠越无法获得税收优惠”的困境,客观上堵塞了社会资本进入基础研究领域的重要通道。
在科研支出属性认定方面,现代科学研究常呈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延展的特征,各环节之间的边界日趋模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但当一笔捐赠被投向同时包含理论探索与样机试制的研发机构时,资金用途该如何切割,目前缺少明确的核算规则。税务部门难以认定哪些支出属于可优惠的“基础研究”范畴,受赠方无法向捐赠方提供合规的税务凭证,捐赠方则因担心合规风险而不敢进行大额投入。核算口径的缺失,使得政策善意难以转化为实际激励。
在税收激励力度方面,一般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额部分仅可向后结转3年,个人捐赠扣除限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上述“低比例加短周期”的设计,对于动辄持续5至10年的基础研究项目而言力度不足。单笔大额捐赠往往无法在当年足额抵扣,削弱了企业及高净值人群进行长期、滚动捐赠的积极性。此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3年,两套资格分属不同认定体系,复审周期不一致,在实践中易引发资格断档,进一步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针对上述堵点,可以从受赠端口、激励力度、平台搭建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协同发力,以激发科学捐赠的社会活力。
在受赠端口,构建“主体认定”与“用途管理”并行的双重通道。对于纯公益性的科学捐赠,继续沿用现行主体资格认定程序。对于流向研发机构、具有准公益性质的捐赠,不宜简单绕开法定主体资质要求,可在主体资质为基础的前提下强化“用途穿透”管理。具体而言,允许具备法定资质的科研机构设立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基础研究专项资金账户,捐赠资金定向注入该账户后,在满足主体资格前提下,依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同时建立分账核算制度,要求受赠单位将基础研究支出与成果转化支出分开核算,确保“发票、账目、用途”三统一,由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税务财政部门协同,建立捐赠协议备案及资金使用联合核查机制,既精准激活社会资本,又有效防范以“基础研究”之名行避税之实。
在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建立联合动态评估机制。修订完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薪酬水平的刚性限制,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免税资格审核中引入“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单列核算”规则,不再简单适用“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的统一红线。同时,暂缓将3A评估等级作为新设立科研机构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前置条件,可改为“容缺受理、限期达标”机制——新机构在设立后一定期限内暂不要求提供评估等级,到期仍未达标的再暂停其资格。此外,可以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认定机制并发布动态资格名单,打通数据壁垒,避免因复审周期错配而导致资格真空。
在激励力度方面,针对基础研究长周期特征,适当延长科研捐赠税前结转扣除年限。对于定向用于基础研究且符合专账管理要求的捐赠,建议在现行12%比例基础上,将其超额部分的结转年限进一步延长,使其基本覆盖基础研究的主要成果产出周期。对于个人大额捐赠,可同步提高扣除比例与结转年限,切实增强税制对长周期基础研究的包容度。
在平台搭建方面,畅通社会捐赠入口。一是设立国家级基础研究专项捐赠基金。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主管的基金会,设立国家基础研究专项捐赠基金及统一社会捐赠专户。同时建立“政府配比资助”机制,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定向大额捐赠可匹配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以增强平台公信力,解决中小科研机构募资能力弱的问题。二是鼓励设立科技类公益信托与专项基金。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及高净值人群设立以资助基础研究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家族科研基金或企业基金会,明确其在资产过户时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账户内的资产增值收益可循环用于指定基础研究领域且免征所得税;捐赠人依法享有资金使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在不干预科研选题与立项决策的前提下,可就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合理意见,实现捐赠意愿与战略需求的精准对接。
在监管机制方面,探索从“事前严审批”转向“事后严监管”。享受税收优惠的受赠机构须履行更严格的披露义务,按年度公开捐赠资金收支明细、项目进展及代表性科研成果,自觉接受审计与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挪用资金的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税收优惠资格,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治理机制,以制度的确定性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捐赠的信心。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