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提出要求,并专门针对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作出了部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其治理涉及从农田到餐桌多个环节,不同部门参与监管工作,也涉及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行刑衔接是贯通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机制,旨在保障各机关在各自法定权限内有效协作,提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整体效能。

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内涵包括以下两层。一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正向衔接;二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即反向衔接,从而形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贯通的工作机制。在食品安全领域,之所以特别强调行刑衔接,一方面是基于违法与犯罪之间存在的“质”“量”递进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梯度差异。同一类行为,如违规使用添加剂、销售不合格食品,当危害后果、涉案金额、主观恶意等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政犯,其构成要件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要素,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名录等行政规范加以认定。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专业判断,往往是刑事追诉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功能各有侧重。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日常监管,通过检查、抽检、监测持续发现违法线索,具有主动、及时、专业、覆盖面广的优势;刑事司法机关对严重侵害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民健康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以实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威慑力强。二者有机衔接、相互配合,能够避免因职能分工而出现治理真空,确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恰当的法律评价和责任追究。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风险扩散快、危害后果恢复难、涉案物证易腐易变的情况下,更需要各机关在线索发现、证据固定、风险控制等环节快速响应、密切配合。

当前,行刑衔接在多个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食药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我国行刑衔接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仍然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应从如下方面持续构建和完善行刑衔接的基本规则。

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明确、统一且可操作的案件移送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高效运转的前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办法》规定正向衔接的移送条件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在个案中需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应通过制定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规范性文件,将定罪量刑标准转化为行政执法人员易于识别的“移送清单”,对涉案金额、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违法次数、危害后果、主观明知等关键要素作出明确指引;规范移送材料,明确受理、立案及不立案反馈时限。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完善检验鉴定规则。食品安全案件专业性强,物证易腐易变,检验检测与鉴定意见往往是认定事实的关键。行政检验报告与刑事鉴定意见的性质、资质和程序要求不同,同一批次食品在行政环节已抽检、刑事环节又需重复鉴定,既耗费资源,又可能错失固定证据的时机。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行政阶段依法形成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或者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行政专业材料进入刑事程序后的审查、质证、补充检验和重新认定规则;对新型添加物、成分复杂的食品,依法运用补充检验方法和专家认定机制,明确启动鉴定的条件、送检要求和费用承担规则,实现行政专业判断与刑事司法审查有效衔接。

细化证据转化规则。证据移送是行刑衔接中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在刑事程序中得到审查和确认,直接影响移送案件质量。《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在具体适用中,应区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分别确定审查方式和转化路径:对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重点审查取证主体、程序、来源和保管链条,经依法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原则上由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确需使用行政阶段形成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严格审查。同时推动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现场检查、取样、封存,使行政阶段形成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要求。

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在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生产、仓储、物流、销售环节分散,跨区域、跨部门作案增多,而监管数据、检测数据、侦查信息、监督信息分属不同系统,如缺乏有效沟通,可能错失深挖上下游线索的时机。同时,新型非法添加物不断出现而非法添加名录更新尚未及时跟上,也使刑事法律适用面临依据不足的困境。应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平台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安全可控,实现行政处罚、抽检监测、案件移送、立案、起诉审判及后续处罚等数据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处罚后短期内再犯、多次处罚未移送、同一主体多地违法等异常情形开展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线索,推动治理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型。

健全反向衔接机制。长期以来,行刑衔接以正向衔接为主。近年来,反向衔接也受到高度重视。《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免予刑事处罚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为反向衔接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明确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反向移送案件的审查、处理与反馈义务,并依法落实罚款与罚金、行政拘留与刑期的折抵,防止重复评价,实现双向衔接、无缝对接。

为确保上述规则的有效运行,需要持续强化行刑衔接的配套保障。一方面,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及时回应新业态、新技术带来的监管问题,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另一方面,强化监督制约,保证衔接质量。检察机关应将行刑衔接作为法律监督重点之一,综合运用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和专项监督,纠正不移送、不立案、不处罚等问题,并依法严肃追究失职失责行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应针对案件暴露的风险隐患,及时制发公安提示函、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推动完善全链条监管,推动行刑衔接从制度要求转化为办案实践和治理实效,以更严密的法治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韩秋源(实习)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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