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看来,完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种思路,一个是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条款,另一个是修订《预算法》的有关条款。按照前者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职机关,也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说来,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有理由拒绝公开自己涉及的财政收支信息――虽然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可以视为财政部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但财政部门对此一般只能公布一个“大数”,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仍然可以拒绝公开细化的财政开支。
不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论如何修订,都难以扩大“政府信息”的范围,所以,更有保障的思路是修订《预算法》,规定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在内,所有涉及公共财政的公权机关都必须公开财政收支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者除外),违反者须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预算法》的法律阶位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预算法》能规定到这一步,除确需保密外,有关部门将再也拿不出拒绝财政信息公开的理由。只有以完备明确、严格究责的法律法规,令有关部门在财政信息公开履职上生发出更大的压力和动力,才能推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进行,为提高公共财政透明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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