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告第九十三号——开展征求女党员女团员的大运动

中央通告第九十三号——开展征求女党员女团员的大运动


  (一)在三中全会会议场上对于妇女工作问题经过热烈的讨论,在每一个决议中都指出了发展劳动妇女运动的重要。在客观上工农革命运动一天一天的高涨,但是党的主观力量还不能适应的配合,尤其在妇女工作方面,更表现不足,在目前的环境中绝不能容许在狭隘的工作范围内,而需要很快的转变到新的方法。女党员数量的减少成为党内不能发展妇女工作的极大障碍,以上海这样大的中心城市,女同志的数量,不到一百人,在各苏维埃区域中客观上妇女参加革命运动积极到万分,但女同志的数量与客观斗争形势相比,亦相差甚远。为了要切实的执行三中全会的决议,就更要调动广大劳动妇女群众充实党准备武装暴动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的伟大力量。因此,各级党部和团必须坚决的于十月革命纪念日至广州暴动纪念日的期间,在各支部中应开始一个征求女党员女团员的大运动,有计划有方法的动员全体男女同志负责进行。特别要注意在一切斗争中吸收产业女工男工之妻女,失业女工女雇农,以至于女学生都同样需要发展,同时各支部和小组中必须准备特别训练新同志的计划,授以初步的政治常识。在征求女党员女团员的大运动中要注意两点:第一、征求党员团员本是一种支部的经常工作,不过在十月至广州暴动期间在政治上特别有意义的机会,必须开始广泛的征求。当然,过了这个时期之后,亦要经常的去推动去发展的。第二、各级党部不要以为发展妇女工作组织妇委,妇委负责进行就够了,征求女党员的方法,必须集中力量在各支部中去进行,每个同志都应动员,应该在接近群众的路线上去进行,才能收致效力。妇委不过是协助的组织——计划推动检查等等去帮助支部工作。
  (二)根据中央“发动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在苏大会以前到群众中发起一个极广泛的苏维埃对于劳动妇女利益的宣传运动。摘成简单的提纲,在每个女工区域或工厂的女工群众会议中提出鼓动讨论,在讨论中特别要接收她们自己的意见,按照她们的需要规定简单提案,在会议中通过提交苏大会,作为群众的意见书,会议的形式,不一定凡有线索的女工群众先开始,谈话会代表会群众会,线索由少数人再去扩大多数人,会议范围由小而大,根据环境来决定。就是没有正式会议的形式亦可以去做。在赤色区域中更要扩大宣传,在白色区域宣传中特别要宣传在苏维埃区域的妇女的实际生活(得到土地权等等)及妇女群众参加斗争的积极情形。同时,必须连贯到国民党政府对于妇女的欺骗和取消在共产时代(一九二七)女工在斗争中所得到的产前产后的休息,工资照发的条件等的事实。
  (三)在这次宣传运动中,必须深入群众,动员全体赤色工会农民协会互济会会员,同样举行极广泛的征求女会员运动。借此扩大政治影响,在红色区域内可以用革命竞赛的方法去进行,至于具体办法由看〔当〕地的环境来决定。
  (四)在各种刊物上尤其是红旗,要征求讨论苏维埃大会关于妇女问题的意见和讨论,尤其要设法吸收下层群众的意见书,在上海应马上开始这一类工作。以充实大会时的决议的内容和实际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须立即将执行经过随时报告中央,尤其对于(1)女党员数量,及积极分子,(2)赤色女会员的数量,(3)在农协内女会员的数量等等,必须立即做报告来。
  附“发动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作为各省参考的材料。
  中央
  一九三○年十一月八日
    附:
  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
    一
  目前最主要的,就是要号召全体劳动群众起来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进攻红军拥护苏维埃政权。因此,党在妇女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要在劳动妇女群众中发动斗争,领导她们参加到为拥护红军拥护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战争里来,为了要调动广大的劳动妇女群众,所以党要提出劳动妇女的要求的斗争纲领。
  (一)在女工中应以资本进攻,女工生活痛苦加深的事实扩大宣传发动斗争。(1)增加工资;(2)反对加重工作;(3)同工同酬,男女红利平等;(4)要求八小时工作制;(5)吃饭要有休息,星期日停工,工资照发;(6)反对养成工制,反对学徒制(学徒做工要有工钱);(7)反对扣罚,反对打骂女工调戏女工;(8)不做夜工,不做有碍于女子生理的工作;(9)反对黄色工会,拒绝交黄色工会会费;(10)反对国民党政府捉捕工人,反对白色恐怖;(11)男女工人同样有罢工和组织工会之自由;(12)女工产前后有八星期休息,工资照发,另给医药费;(13)哺乳自由;(14)要求厂主津贴设立育儿院,幼稚园,女工读书夜校;(15)女工有疾病时(体弱的人,在月经期内,得同样请假),请假自由,厂方给医药费,工资照发;(16)在厂内有谈话梳头大小便的自由;(17)反对关厂,恢复失业女工工作;(18)失业女工要求津贴——要饭吃要衣穿要屋住。
    (二)农村劳动妇女之中应当根据扩大苏维埃运动和土地革命的方针发动农民妇女群众。(1)参加抗捐抗税抗租抗债的斗争;(2)反对清乡,反对屠杀;(3)反对丈夫当军阀的官兵,反对拉夫;(4)参加土地革命,劳动妇女和男子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5)建立苏维埃政权,劳动妇女群众和男子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农妇与男子同样有参加农会之自由;(7)雇农苦力妇女增加工资改良待遇。
  (三)其他如城市贫民妇女的要求如反对加房租,反对苛捐什税,又如手工业的雇佣劳动者女仆奶娘反对介绍所的剥削,增加工资,减少时间,反对打骂等。此外,一般劳动妇女的普遍要求就是婚姻的自由和男女平等,反对童养媳制度,反对多妻,婢妾制度,和买卖婚姻,反对封建势力的压迫与旧家庭的束缚等。
  (四)工农和贫民妇女的这些要求,不过是一个提纲,必须每省每区每个支部看当地不同的实际情形而规定。各支部要经常的考察某厂某区某产业部门的群众当时迫切的要求,而定出某一期间(两星期一个月)的要求纲领,发动部分的斗争,去联系到为着苏维埃政权的总斗争。总之,支部要指导每个共产党党员和团员都要深入群众灵活的去运用这个要求的提纲,在每一个斗争之中提出简而明显大多数群众迫切需要的要求去鼓动发展工会等的组织,领导劳动妇女群众积极参加工厂委员会等的运动,从日常部分的斗争——经济的政治的斗争——联系到现在反对进攻红军拥护苏维埃政权和革命战争的总斗争——参加选举代表出席全国苏维埃大会的运动。
  (五)要调动劳动妇女群众来参加为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战争,先决的条件是要劳动妇女群众对苏维埃政权在实际问题上来认识,特别要在妇女群众之中宣传苏维埃和红军区域妇女生活的改良等等。
  二
  苏维埃区域里面,就要完全实现共产党对于妇女问题的政纲:
    (一)女工的劳动法上的保护(产前产后休息,和男工同样的工作得等的工资,八小时工作制,星期日休息,疾病失业保险等等)。
  (二)农妇与男子同等的有分配土地之权。
  (三)劳动妇女和男子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政治自由和权利。
  (四)婚姻的自由和母性婴儿的保护。
  而且苏维埃区域里面,这些要求的实现,已经是在工农自己的政权之下,所以党必须经过苏维埃政府而有相当的,更加详细而具体的办法去执行,决不能仍旧只是一种宣传的口号,更不应当在实行的时候投降富农意识而实际上修改了共产主义的妇女政纲。
  总之,在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后,就要立刻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令,给予妇女政治经济法律教育上与男子同等的待遇,苏维埃政权下的劳动妇女应有土地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法上规定保障劳动妇女利益的条例并彻底的实行之。
  这些具体办法大致可以说明如下:
  (一)在公民权方面的:
  (1)凡十六岁以上的劳动妇女都与男子享受同等的公民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权。
  (2)政府和党应当特别注意提高妇女的政治知识——设立成年妇女补习学校,训练她们参加政权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能力,如政治军事及普通办事的常识,和学习生产技能,提高妇女职业地位。
  (3)具体的规划劳动妇女参加政府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和武装队(如赤色警卫队,少年先锋队,赤卫队),尤其注意便于妇女工作能力的教育卫生等工作以及育儿院看护队运输慰劳等,并且必须她们参加政府机关各种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去训练。
  (4)为改良妇女生活起见,苏维埃政府之下可以组织改良妇女生活委员会(计划与建议机关),吸收广大劳动妇女参加反对宗法封建关系的斗争,帮助政府废除不利于妇女的旧社会的一切风俗习惯迷信等,并且在积极方面帮助政府机关改良妇女生活。
  (二)在婚姻方面:
  关于家庭婚姻法上的妇女地位,苏维埃就要立即废除宗法封建关系的法令习惯,订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正确的去解决。
  (1)苏维埃政府应当保障婚姻的自由,规定简单的婚姻登记手续,例如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女只要双方愿意,在当地苏维埃政府实行登记就可以结婚。
  (2)离婚的时候,可以依夫妇双方的同意或单方的声明书向苏维埃政府登记而中止婚姻。
  (3)不管是结婚期间,或者离婚之后,父母对于自己的子女应当共同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如果父母都有劳动能力而并非失业的)。
  (4)即使结婚未登记的父母亦同样应共同担负养育子女的责任(苏维埃政权之下无所谓私生子)。
  (5)在结婚以前属于夫妇的财产,仍为他们的各人所有的财产,结婚期内,夫妇所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妇公共的财产,如离婚或通常分析财产时发生争论,属于每一个人的部分之大小由法庭决定之(结婚期内或离婚之后,夫妻有一方面不能自己维持生活,如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别方面有给予给养费的义务)。
  (6)苏维埃政府禁止重婚(同时一妻有两夫或一夫有两妻),禁止蓄婢纳妾,禁止买卖婚姻,禁止抢掠婚姻,禁止诱拐婚姻,禁止强迫婚姻,买卖妇女儿童,并且法律上不承认童养媳的制度,同时党及贫农团雇农工会等要做广泛的宣传,反对童养媳等的封建式的恶劣风俗,立刻完全消灭这些现象。
  (三)在劳动法方面:
  政府颁布劳动法时,关于女工利益的条例如下:(1)实行八小时制。(2)增加工资。(3)废除一切旧有的剥削女工的制度(如养成工等等)和苛待。(4)女工产前产后有八星期休息工资照发另给医药费。(5)有病的女工经医生验明请假自由,由厂主津贴医药费。(6)男女工资一律平等,红利平等。(7)凡有碍于女工健康的工作不做,实行社会保险法。(8)由厂主津贴设立育儿院幼稚园补习夜校。(9)小孩哺乳自由。
  (四〉在土地法方面:
  (1)在苏维埃政府之下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土地权,并且妇女亦与男子一样有独立支配自己所分配得来的土地的自由——它〔她〕的土地或与父母舅姑兄弟的土地共耕或自己单独耕种都可依她自由意志去决定。
  (2)但分配土地中要防止有富农意识的企图。例如赣西南有些农民为要多分得土地而娶童养媳,这种企图在苏维埃政府之下不可以容许的,农村劳动妇女群众应该要起来反对,做广大的宣传,团结贫农妇女群众,坚决的与富农作斗争,消灭有违背苏维埃原则的企图。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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