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对待局部武装冲突的指示
(一)在日寇挑拨与国民党反共政策下,局部武装冲突不仅可能,而且在许多地方已经屡见不鲜,应当估计到这种冲突还有加多的趋势。
(二)我党我军对于局部武装冲突的立场是明确的自卫原则,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样才可以一方面不给分裂者以借口影响统战,另一方面在自卫的立场上,给武装磨擦者向我进攻的行动以应有的坚决的打击与教训。
(三)在武装冲突中我党我军在政治上必须占取上风,有严正的态度。在军事上必须提高警觉性,免受袭击,布置必须严密,不宜给我中下级干部以随便进行武装冲突之权,以免弄坏事情,影响统战并免吃亏。
(四)必须收集对方的各种材料,人证,物证,以便在必要时把反共分子及分裂者的阴谋向全国公布。
1939.8.19
根据中央档案原抄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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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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