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关于我军在高家堡破坏纪律问题的批语〔1〕
我军到任何地方,原则上不许没收任何商店及向任何商人捐款。官僚资本,在该地成为根据地时,亦只许由民主政府接收经营,不许军队没收或破坏。军队给养应取给于敌人仓库,地主阶级,土地税及政府向商人征收之正当的营业税及关税。没收敌军官佐家属的财产,亦是完全错误的。高家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
毛泽东
一月九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在西北地区一九四八年一月二日向中央的报告上的批语。反映了一九四七年秋,我军攻克陕西省榆林高家堡时发生过的一些违反政策和破坏纪律的行为。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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