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晋绥分局关于纠正“左”的工商业政策的补救办法的批示
晋绥分局并告西北局、中工委:
俭电悉,我们认为行署所拟办法,虽属完善,但如果因为要退还所有超额营业税和错误罚款以及补偿错误没收的某些企业而要大量增发农币,以致引起金融波动,反而又影响现有工商业以及整个人民的生计,则那些办法就切不要公布,也不必作一律退还和补偿的规定。对工商业者目前更重要的,就是提早宣布今年度营业税标准,该项标准内应当表现出比去年税率真正减低,确有保护工商业发展的规定,使现有工商业者安心经营自己的企业,使去年受过打击但还有力量恢复营业的工商业者敢于重新复业。即是使工商业者相信我们对工商业的政策确有改变。只对那因征税过重而完全破产特殊困难者和错惩了的经济反革命,他们现在生活都不能维持者,则必须加以补助。确为社会上迫切需要的某些原属地主富农的企业(如药铺小作坊等),在可能时(如尚未分散破坏者)可以退还并使其复业。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中央
二月四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附:
晋绥分局关于纠正“左”的工商业政策的补救办法
(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中工委,西北局:
关于工商业的补救,已由行署发出指示。其纠正办法要点如下:
(一)已征营业税,凡超过条例标准,不论其经营者属于何种成分,均一律退还超过部分。
(二)重新审查过去惩经济反革命中惩治的商人,甄别是非轻重。如为有组织的与内奸勾结,盗窃经济情报,借公营私,贪污肥己,或一贯作白洋买卖,进行金融投机,扰乱金融,走私漏税,均给以严厉惩处,并公开业布其罪状。如系偶然违犯政策,则从轻处理。如罚款过多,有损其营业与妨碍其生活,经过批评教育,可酌退一部或全部。如确无以上问题,因搜集材料错误,或为人诬告而受处分者,其罚款与被没收的货物,坚决全部退还。
(三)土改中没收了的工商业者的资材,如属于工商业者,全部退还。如系地富所经营,因与地富封建剥削有关,无法分别,可由农民代表会研究判别,对其正当工商业部分,可设法予以补偿。特别是与群众社会福利有迫切需要之事业,如药铺等,即为地富所经营,亦应立即设法补偿,使其复业。宣布地富经营正当工商业部分,再不没收。旧债问题中,完全不属于封建剥削性质者,如群众赊买农民的货物等,不应与封建剥削并论,应该付还。
(四)提前宣布四七年度营业税,确定按纯收利计算,折米征收。采由下而上经商民大会民主评定,税务人员参加,不准冒计。
如某些地区或某些工商业,确有困难,可呈请行署免征四七年度营业税。以上办法是否有当,乞指示。
晋绥分局
二十八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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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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