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哈尔滨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中的错误给东北局的指示

中央关于哈尔滨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中的错误给东北局的指示


东北局,并中工委:
  (一)哈尔滨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收到。此件仅对劳动者福利加以详细规定,其中有些是只顾片面利益并且是难于实行的,而对于和厂方合作、积极奋斗、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责任和劳动态度,则没有提到或提得很不够。从这点来看,文件的起草者不但对于一九三八年六中全会以来中央历次指示没有领会或完全置之不理,而且对于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毛主席时局任务报告中所强调指出的方针亦没有领会或完全置之不理。你们对此项草案不加可否原样向中央提出亦有未合。
  (二)此件对公私企业未作原则区别,亦是原则性的错误。全党应认清解放区公营企业中工人与厂方的关系,解放区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蒋管区民营中小企业中劳资关系与官僚资本帝国主义资本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乃是四个性质上各有不同的关系。对于它们,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必须分别采取不同态度。解放区公营企业中,从厂长到工人都是同一阶级,其中没有剥削,共产党必须唤起工人觉悟到这是自已与人民的事业,应与厂方通力合作,在战时更应节衣缩食,加紧生产,牺牲目前与局部某些次要利益以换取长远与全体的根本利益。解放区有益国民经济的私营企业(包括暂时允许存在的外资企业),在接受人民民主政府领导的条件下。即在不作非法操纵、过分剥削及其他破坏性活动的条件下,虽仍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但大体上亦是为人民与国家服务的,其一定的发展是于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及新民主国家有利的,故与不受人民领导的蒋管区私营企业不同,与完全反对人民的官僚资本更不同。
  (三)为了重行起草劳动法,东北局与哈市市委应召集公私企业中的工会代表、厂方代表开几次会,共同研究,根据实际可能,提出既照顾工人利益,也照顾全体人民利益与资本家利益,既规定工人权利,也规定工人对生产的劳动态度既为工人所接受,也为政府与资本家所接受的新草案,并提出与此相配合的工厂法(其中亦须区别公行私营两种),电告中央批准,然后在工人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市政府批准分布总使在公布以前须得公私劳资各方均认为切实可行,一经实行即可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之目的。为了通力合作,提高效率,实现成本低、产量多、质量精、推销畅,公营企业应成立厂长负责制的厂方与工人的共同委员会。私营企业如资方了解并同意,亦可考虑成立此项组织。如各方均同意,则此项组织即可规定在劳动法工厂法中。此种合作方针是完全正当的,我们不但要向解放区工人与资本家公开宣传,而且要向全国工人与受蒋美压迫的资本家公开宣传。
  (四)东北公私工厂目前实情望简告。
  中央
  丑鱼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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