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部关于对敌经济斗争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央财经部关于对敌经济斗争若干问题的决定


华北、华东、西北各中央局:
  为着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便利物资采购,兹根据华北金融贸易会议所提供之意见,拟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对天津方向之出入口贸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冀中、渤海两地区对天津方向之经济斗争。委员会由中财经部及华北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冀中、渤海两区出入口管理局局长或副局长,永茂公司经理或副经理,银行联合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组成之,以中财经部之代表为主任委员。委员会接受中财经部领导,掌握出入口之政策方针,商讨出入口之共同斗争计划,调解各地区间纠纷,保证完成军用器材采购任务,如有争论,可提请中财经部考虑解决。委员会设秘书室,处理日常工作,并按期向各有关方面报告。
  二、永茂公司业务上改归华北贸易公司领导,但其工作方针,资金变动及盈利分配,应经中财经部批准,其负责干部之任免由华北政府商得中财经部同意后决定公布之。永茂公司应向中财经部报告营业状况,凡有外山东及西北问题之处理,应先征求各该地区财办同意,或经中财经部批准。永茂公司资金改为华北政府黄金,万两,华东财办五千两,西北财办三千两,合共二万八千两。前华北财办所发关于永茂公司决定,除上述各点应加修改外,其它部分继续有效。
  三、为着利用胶东海口协助各地采购,决定设立胶东采购委员会。委员会由中财经部,华北政府,华东财办,胶东工商局各派代表一人组成之,以中财经部之代表为主任委员。委员会受中财经部及华东财办领导,决定采购计划,分配采购物资,解决采购物资分配物资中之各种纠纷。采购工作仍由胶东工商局负完全责任,委托采购及作价付款办法,由采购委员会商讨决定,华北政府可在胶东设立采购办事处(兼办西北采购工作),负责办理委托采购手续,分货讨款,及保管运输各种物资等工作。
  四、今后华北,西北各机关、部队,不得再在山东境内采购军用器材,所设采购机关一律撤回。违者货物没收,人员遣送出境,由山东党政机关负责执行。
  对上列各项是否同意,盼复。
  中央财经部
  辰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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