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职工工资薪水问题的指示

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职工工资薪水问题的指示


华东局并转济南市委,中原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华东局亥江、亥文,华东财办亥梗,济南市委亥灰电,及中原局应有亥支亥微亥元等电,及济市电力公司新工资标准草案,均已阅悉。中央对于济、汴、郑等地情况不了解,而且从基本上讲,城市解放不久,草率制定—套新的薪水工资标准是不妥当的,所以不能批准济市电力公司新的工资标准草案及济、汴、郑公教人员薪水标准等。中央认为:
  (一)新解放城市中,职工与留用的公教人员的工资薪水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全国性的问题,不能草率制定新的工资标准。而目前的形势又不允许我们召集带全国性的会议来通盘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过去在农村环境中因袭供给制而草率规定的那一套工厂工人工资制度和标准,又不能搬用于城市,因为城市生活水平较高,房租水电等等都要出钱,不能按乡村生活水平来订城市工人的工资。因此,凡留任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只有暂时一律照旧支薪,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1〕内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领薪。只有在个别地方,三个月的平均数仍嫌太高,才可稍为削减。只有职工绝大多数公认的个别不合理者,例如某些人本无技术也无管理经验,仅因人事关系而工资特高者,才需按实际情况加以改变。至于工资以外的各项待遇,则应首先加以区别。对于因战时物价波动而临时采取的补贴办法,非正常制度所有的规定,而在我规定工资计算工人实际所得时又已计算在内者,则不应再额外发给,而应向工人详细解释,把帐算给工人听,使工人放弃这种额外要求;但对于某些实行多年的劳动保险制度与奖励制度,例如年关花红、例假、抚恤金等,则不应取消,并应按往年实际情况发给。如确有财政困难,则应向职工说明实际情况,动员职工讨论,教育职工,取得工人真正自觉地同意之后,可以暂时部分欠发或加若干改变,但亦绝不能因而过分降低工人生活。
  (二)照前条办法实行后,可能发生甲地与乙地之同一行业同等技术的工人,而工资不同,悬殊过大者,可在实行中逐渐加以调整。至于铁路工人,因其本身具有超区域性,如各段工资不同,碍难实行。据华东财办亥梗电称,中原铁路工人工资较之济南铁路工人工资高达二倍半,两路工人在徐州会面,就不好办,这种问题应由华东、中原并加上华北三方面各派专人及铁路工人的代表协商调整之。此会议由华北财办负责召集,并参照东北铁路职工的工资待遇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经中央批准实行。
  (三)设在老解放区农村中的工厂,其工资待遇制度与新解放城市中职工的工资待遇制度不同,而且一般是前者较后者为低,如必须加以调整时,则应更多地改变我们过去老解放区的规定,而不要多改变城市工人的工资待遇,使之与设在乡村中的工厂的工人工资看齐。
  (四)原来是供给制待遇的一些干部,到新解放的城市工作,也不必急于改行薪水制。凡是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以集中居住于若干公共宿舍,与薪水制的职员一样按时到机关办公、下公。但其一切生活供给则以公共宿舍为单位,照旧实行供给制;否则,不是使机关和住宅分不开,就是弄得到处是“小公馆”,对干部教育管理也是不利的。
  中央
  子灰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注释
  〔1〕此处“三个月”原拟文稿是“一年”。周恩来在审批此件时,将原“一年”改为“三个月”,并作了如下边注:“注:因今年一年内蒋管区物价涨了一千倍以上,而币制又更换了两次,生活指数定了又取消,故一般职工薪资如以一年或半年平均折算,则不仅计算困难,而且会低得无法生活,故仍以各地原提议以最后三个月折中计算(恰在金元券使用后)较妥。周恩来”。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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