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的指示

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的指示


北平市委,并告天津市委,并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北平市委子删电悉。
  (一)关于工资问题,同意你们与各企业职工共同商讨决定的各项标准,迅速发给,以保障工人生活,安定工人情绪。
  (二)关于铁路工人与一部分矿工的年终双薪及铁路工人冬季一吨煤的煤票,亦必须按旧规完全承认,不应有任何动摇,并须尽可能发给,其他工人按旧规没有这种待遇者,亦不要增加这种待遇,工人如提出要求增加这种待遇时,则答以现在不能增加,以后是否增加,须待局势安定全般考虑后再说,要求工人务必等待,不要在目前困难时期提出这类要求,以致增加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的困难。
  (三)如果你们照旧规发给年终双薪及煤票确有困难不能不全部或一部欠发时,则须向职工普遍地进行解释,说明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目前的困难,请求工人谅解,允许我们欠发一部或全部,欠发的时间亦须说明,即答应在平津战役结束,秩序恢复后,即补发,或在政府困难减少有办法时即补发,或在战争大体结束时再补发,由你们依据情况决定。但在说明时,必须承认工人这些特殊待遇是应该照发的,而不要使工人感觉人民政府有取消这些待遇的意图,以致引起工人的不安。在人民政府确有困难时,不独这些特殊待遇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就是职工的工资也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只要解释得好,工人是能忍受一些困难,谅解我们的。但如果有人在根本上企图降低工入的待遇,取消对于工人原来有利的条件,那工人就决难谅解,我们也决不应该这样作。望照这个原则处理其他企业中同类的问题。
   中央
  子哿
    附:
  北平市委关于工资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请示报告
    (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五日)


总前委并中央、华北局:
  关于工资问题,因年关在即,极待解决。我们研究后,提出下列解决办法:
    甲
    (一)关于企业中原职原薪问题,铁路工人赞成以九、十、十一三个月工资平均数为底薪。他们认为这样较合理,该标准约比九月份工资低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比十一月份工资则稍高。
  据路局材料与石家庄调整后之工资标准相近。石景山钢铁厂,因十一月份工资已有较合理的调整,员工主张按十一月份底薪发。
  清华生活委员会(由师生员工警代表组成)赞成按十一月份底薪发(但个别教授提出按八、九月底薪发则生活更好)。我们意见,不必强求一致,因十一月份底薪与石家庄准备调整后的铁路员工的工资标准相近,故均可按员工意见执行。
  (二)平郊解放均在亥删左右,拟从十二月份起计发临时工资(我已发、已借者照扣),因员工均不欢迎发生活维持费,要求发工资。
  (三)解放时逃跑之员工,自报到上工之日起,计发工资,一部分被敌强迫出境之员工,其家在此生活困难者,可借发三分之一的工资给其家属,因革命关系被捕之员工,酌发临时救济费。
  乙
  旧例铁路等企业员工,年关有一个月双薪,理应照发。但因第一,我们约〔不知〕东北、华东及石家庄等处今年过年是否也发双薪一月,而各区又将完全打成一片,若此处开例,别处铁路工人势必援例要求,同时今年发双薪,明年若取消,也会惹起员工不满。第二,矿工里工过去有的地方有双薪,外工却不发,但外工(挖煤工)历史上与我党的关系较密切,此次解放后对党的态度亦较里工为好,若里工发双薪,外工也会提出要求,不允则会意起外工不满,发则同样也会遍及到别处。第三,平郊各地解放均在亥删左右,十二月份工资非发不可,否则将惹起员工极大不满,如过年再发双薪,即须一次发两个半月的薪(一个月薪金约值七百万斤米),财经部门认为周转较困难(但这一困难是较次要的,主要是头两个问题)。但员工过年习惯必须照顾,我们意见,第一,如各地年关仍发双薪,此处即应发,此点请中央决定。第二,如各地不发,此处也不好发,则我们即将十二月一部分欠薪和一月份薪金合发,并于薪金之小米数内,每人发给白面二十斤,这样工人一次领得约一个半月的工资,又有白面,也可过—个好年,同时又系初解放,加以解释,估计不至成大问题。
  丙
  铁路等工人冬季有一吨煤的煤票,因所需数目很大,煤一时运不过来,同时解放前北平〔有〕的工人已领,有的未领,未领者已提出要求,问题较复杂,我们正在研究拟酌发,以上各点是否妥当,请速示覆。
  丁补注明:
  (一)八、九月份底薪很高,铁路员工工资高者为一千七八百斤小米,员工亦认为这是比较特殊的一月。
  (二)十一月份底薪,系因十月份工资太低,员工不能维持生活,加以调整后之工资,费孝通认为按十一月份底薪发,他们的生活也还可以。
  (三)在铁路上九、十、十一三月平均工资及十一月份底薪,均与石家庄铁路局拟定之调整方案中的工人工资相近,但均较现在石家庄铁路工人之工资及老解放区工厂员工工资稍高。
  北平市委
  子删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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