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私营工厂复工等问题的指示

中央关于私营工厂复工等问题的指示


天津市委,并告总前委,华北局,北平市委并告各局:
  (一)子有电悉。关于私人工厂工人要求复工,发欠薪,按旧有习惯发过年费或年终花红,确实不能复工者发给遣散费,工人的这些要求,是合理的,我们同意按你们子有电第三项所提之办法处理〔1〕。但应严重警惕资本家在恢复生产中的消极怠工,对故意消极怠工的资本家,应予以必要的适当的处罚。在召集厂主座谈时应作如下宣布:
  (1)各厂均须尽可能迅速复工,不得故意怠工拖延。
  其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复工者,应向政府报告,经调查属实批准后方得停业。如果厂主确实尽其全力恢复生产,但确有困难不能自行解决者,则政府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帮助。如果厂主不积极设法复工,而故意消极怠工,则政府将予以应得的处罚。
  (2)不得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及其它待遇,过年费、年终花红等按旧习惯发给。如有必要改变工资标准或其它待遇时,应经劳资双方协议,并经政府批准。经政府批准停工者,应发给遣散费。
  (二)在厂主请求停工时,政府应派员切实调查,并召集职员及工人的充分的代表来共同审查资本家要求停工的理由是否充足,研究能否克服困难恢复生产。如职工代表证明可以复工,困难可以克服,则应今资本家迅速复工。如资本家不听说服,不服从政府命令复工,则应与工人职员研究是否可由政府接管,由职工组织复工;如确有可能则接管复工,如不可能则应继续研究。如果大家认为无法复工,政府亦无力量帮助及接管复工,则可准许暂行停工。
  中央
  丑微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注释
  〔1〕天津市委1月25日电第三项所视之处理办法是:“资方复工暂维持旧劳动条件,不得降低,或借给工人若干过年费,发工资、分红,则按原有的实际工资发给。拟最近召集资本家、厂主座谈,说明政策,并按上述原则要他们复工,如战争受损失,或原料销路确有困难,则在劳资两利原则下,按实际情况办理。”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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