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举行和平谈判事宜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举行和平谈判事宜的决定


  关于和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举行和平谈判事宜,中共中央本日决定:(一)谈判开始时间,四月一行。(二)谈判地点,北平。(三)派周恩来、林伯渠、林彪、叶剑英、李维汉为代表,周恩来为首席代表,与南京方面的代表团举行谈判,按照一月十四日毛泽东主席对时局的声明及其所提八项条件以为双方谈判的基矗(四)将上列各项经广播电台即日通知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按照上述时间地点,派遣其代表团,携带为八项条件所需的必要材料,以利举行谈判。
  根据1949年3月26日《新华社电讯稿》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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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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