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委关于推迟至四月二十二日渡江的指示

军委关于推迟至四月二十二日渡江的指示


总前委,并告栗张,刘张李〔1〕:
  灰未电悉。
  (一)依谈判情况我军须决定推迟一星期渡江,即由十五日渡江推迟至二十二日渡江,此点请即下达命令。
  (二)按照总前委灰未电,阳历五月初开始大水,则由卯删至五月初,尚有半个月至二十天未发大水。我军从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五日十四天内渡江完毕,似乎并无不利情况。是否如此,请总前委,刘张李,粟张即日电告自己的意见,以凭决策。
  (三)现南京主和派(李宗仁,何应钦,张治中,邵力子,于右任,居正,童冠贤,及行政、立法、监察三院大多数)正在团结自己准备和我们签订和平协定,共同反对蒋介石为首的主战派。此种协定,实际上是投降性质,准备于十五日或十六日签字。签字后两天(即十八日)公布。公布后,对于主战派及江南敌军,估计必起大的瓦解作用。
  (四)和平协定签字并公布后,李宗仁,何应钦须有数天时间(即十七日至二十一日),说服汤恩伯及江岸敌军,向后撤退若干里,或放出某几个地段给我军。
  (五)我们方面,则协定公布后尚有数天时间,即十八日至二十一日未渡江(协定规定签字后立即开始实行),对于南京政府及江南军民表示仁至义尽。对方如有反悔,曲在彼方,我则理直气壮。
  (六)我方立脚点,必须放在对方反悔上面,必须假定对方签字后不公布,或公布后不执行,那时我方的损失只是推迟了七天渡江时间,此外并无损失。
  (七)假定政治上有必要,还须准备再推迟七天时间,即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但此刻不作此决定。
  (八)你们下达推迟渡江至二十二日的命令时,不要说是为了谈判,而要说是为了友军尚未完成渡江准备工作,以免松懈士气。
  (九)总之,四月下旬必须渡江,你们必须精确地准备一切。
  (十)每日联络,随时电告你们意见。
  军委
  十一日五时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注释
  〔1〕粟张,指粟裕、张震。刘张李,指刘伯承、张际春、李达。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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