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西南局关于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条件
西南局并告西北局:
西南局五月二十七日发来的与西藏地方政府的谈判条件,除第八条末句“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应改为“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外,余均同意。所提此项条件暂不公开发表,但可将其内容分别地在广播中作适当解释的办法,亦可同意。
中 央
五月二十九日
西南局关于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条件
(一九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央:
接中央十七日电后,我们即着手研究,现提谈判条件如下: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
(二)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
(三)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四)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五)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
(六)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七)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八)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九)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究既往。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买卖公平。
以上十条请审查。我们意见,这十条全文作为秘密谈判,不宜全文公布,以免帝国主义捣鬼。但可将这些内容分别地在广播中解释。如果谈判不成,需要战斗进军,只要在三、五两条文字上略加修改(精神不变),就可作为公开宣布的约法十条。
西南局
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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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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