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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尊严与保证宪法实施

胡锦光-专家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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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本文立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系统阐述了其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阐明了坚定宪法自信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思想基础,宪法实施是宪法的生命与权威所在。文章内容翔实、阐释深刻,为我们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核心要义,切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重要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国家法律的学习要求。《意见》指出:“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202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这一规划在第三部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要求,突出宪法宣传教育。抓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网络等重点阵地,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2018年12月,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因此,我们要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论内涵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上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那么,如何理解这句话?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看。

(一)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体现

我国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内容,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可以说是党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载体。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国家奋斗目标,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体系等。这些内容共同构成我国立国的根本制度与根本原则,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核心内容,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这些根本性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各领域各方面,都必须做到于法有据。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治国理政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各类规范,均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与效力来源,是对宪法原则和制度规定的具体化、细化落实。因此,宪法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依据与根本遵循。

(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最后一段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国家根本法,核心在于它确立了国家的“两个根本”,即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宪法第一条对根本制度作出明确界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宪法在序言中对国家的根本任务还作出明确规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正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两个根本”,才奠定了根本法的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根据宪法、党章以及党内重要文献的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个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制度是总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巩固和发展这个总制度。也就是说,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居于统领地位,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均由这一根本制度派生而来。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总渊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在开篇明确提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直接明示了立法的宪法依据。即便少数法律未在开篇作此表述,其制定与实施也始终以宪法为根本遵循。那么,怎么理解这八个字呢?具体来说,就是立法活动必须遵循宪法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契合宪法规范的核心要义,依据宪法配置的立法权限,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有序开展。

由此可见,不仅所有法律法规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针对国家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同样要以宪法为依据。例如: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之后,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采用了一致表述,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澳门具体情况制定的,符合宪法。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一博监审:刘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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