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四点经验
根据交通部经验,与民主人士和其他党外人士要合作好,必须做到:
(一)要使党外人士有职有权。这不是句空话,共产党员应保证这句话不折不扣的实现。不论上级、同级、下级,都应尽到自己职份内的责任,不能因为党内已有决定而就不去就商党外人士。该商量的必须商量,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经过的必须经过。而在工作中遇到党外人士不同意见时,不应作硬性决定,除检讨自己意见有无不妥外,还应帮助说服党外人士,始能作决定。
(二)一切重要决定应有应该参加的党外人士(如部长、副部长等)参加决定。这决不只是形式的,而应该取得他们的实际同意,使他们真正感觉到有参加决定大事之权。许多事情需要党组事先商量,须要有党的明确领导。但这并不是说,一切事先商酌好了,然后拿出去通过了事。相反,有些事可以不事先讨论,如同中财委的委务会议一样,大事亦可讨论,党内意见办不必尽同,只要领导上掌握得好,这并不坏事,反而更活泼些。
(三)有些日常处理的重要事情(如电报、公文)和上级来的指示,下级来的报告,均应使应该看到的党外人士看到,每天在做什么事情他都知道。
(四)用人也应与党外人士商酌。党外人士所举荐的人,更应慎重考虑,能用者尽量予以录用。
以上四点是一年来我们与党外人士合作得来的初步经验。
此件是手稿,收入本书时经作者审定
* 这是薄一波起草的中财委分党组发给所属各部、暑、行、局党组的关于交通部党组团结民主人士问题检讨的通报的一部分。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毛泽东批示,将该通报转发给中财委系统以外的各部门党组研究,并要那些问题严重的部照交通部党组的办法写出检讨。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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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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