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棉纱棉布的统购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公私纱厂自纺的棉纱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私纱厂现存的棉纱、棉布,均须进行登记,由国营花纱布公司承购,停止自行在市场出售。
(二)国营花纱布公司,按前条规定实施统购时,其收购价格,须确切计算厂方的成本,并给以适当利润。
(三)公私纱厂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代纺、代织的棉纱、棉布,其工缴费的规定,亦须适当。
(四)公私纱厂生产的棉纱、棉布,均需符合国营花纱布公司规定的成品标准,不得降低质量。
(五)为使统购价格、工缴费、成品标准等项的规定趋于合理,由当地政府的工商局主持,工商联、总工会参加,召集国营花纱布公司及公私纱厂共同协商,提出具体方案,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实施之。
(六)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应根据棉纱和各种棉织品的生产和需要情况,规定棉纱的分配、加工和销售办法。
(七)各地人民政府,对纱布市场必须负责管理,取缔投机囤积,协助国营花纱布公司作有效的分配、销售。必要时,国营花纱布公司得增设零售店。
根据《陈云文选》(一九四九--一九五六年)刊印
* 这是陈云为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于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公布施行。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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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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