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

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


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各位同志:
  我同意董必武副总理给我们会议作的政治报告;同意刘格平副主任委员关于两年来民族工作的报告和乌兰夫副主任委员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报告。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治报告中关于国内民族关系的估计和指示,即是我们这次会议讨论各项民族事务的指针。
  现在,我对民族政策方面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意见,供大家讨论,有讲得不对的,请大家批评。
  一  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
  国内各民族,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在内,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发展了生产,创造了各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对我们伟大祖国的缔造都有重要的贡献。
  各民族经过长期的接触,发展了经济上的合作和文化上的交流;并多次共同抵抗外来的侵略。近百年间,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入中国,使各民族的命运密切不可分离地联系起来了,特别是近三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更使各民族人民逐渐地结合起来了。
  在我国各民族的长期发展中,汉族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走在其他各兄弟民族的前面,在合国生活中起着领导的作用;对祖国的形成,尤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立,起了决定的和先进的作用;对于今后各兄弟民族的发展,将有重大的帮助。
  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因为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自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以来,中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同时残酷地压迫、剥削汉族人民和国内各少数民族的人民,成为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敌人。
  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从汉族人民发展和壮大起来的、并有许多少数民族人民参加了的人民大革命和人民解放战争,已在两年前打倒了这个共同的敌人,使大陆上的汉族和各少数民族都获得解放。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宣告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因此成为我国各民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我们民族关系从此根本地改变了,从民族压迫时代改变为民族平等时代。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因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已不是要帮助各少数民族从民族压迫制度下争取解放,而是要帮助他们彻底实现民族平等,首先帮助他们提高到新民主主义的水平,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这就要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指示:保障各少数民族享受民族平等权利,即在一切权利方面实行民族平等;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巩固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肃清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影响和国内反革命势力的残余;加强各民族的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的教育,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以便团结各民族共同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
  两年来各方面的努力,如刘格平副主任委员的报告,为实现上述各项基本任务作了良好开端。
  二  民族的区域自治
  民族的区域自治,是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已受到了各民族人民的热诚拥护。内蒙古自治区和其他民族自治区的经验证明,这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钥匙。
  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反共同纲领的)。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对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不可有任何的动摇。
  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依据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区和自治机关,按照本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就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对少数民族的这种权利,必须帮助其实现,同样不可有任何的动摇。
  民族自治区的建立,包含着民族组成,区域界线,行政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利,内部关系和上下关系等问题。
  已经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大体有三种类型,即:由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区(例如川北平武藏族自治区);由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由几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例如广西龙胜地方侗、修、苗、瑶等各族的联合自治区)。可能还有其他的类型。这种种不同的类型,是依据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不同的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关系等情况,在民族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第三种类型在某些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可以推行,它有利于民族间的合作互助,从而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但必须依据自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可加以强迫。
  有些与汉族聚居区相联接或相交错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因为经济、政治和历史的原因,在实行区域自治时,包含了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和城镇,个别民族自治区所包含的汉族居民甚至占自治区人口的多数。这是允许的,因为这既有利于民族团结,更有利于自治区的建设。在有关的少数民族愿意时,应当鼓励和说服有关的汉族人民参加自治区。但在自治区范围内,在汉人特别多的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上述民族自治区的民族组成关系,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依据当地的各种具体情况,经过各有关民族的上层协商和人民同意,加以适当处理,切不可轻率从事。
  适当地解决了自治区的民族组成问题,即容易处理自治区的区域界线和行政地位两个问题。对区域界线,应允许先作临时处理,以免急躁或拖延。对行政地位,原则上可依自治区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
  建立民族自治区的步骤和筹备方式,决定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不可能一律,也不需一律。是否先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然后建立民族自治区,也要看当地具体情况决定。但只要条件相当具备,例如当地革命秩序已初步建立,各阶层人民愿意实行区域自治时,即应着手筹备,并认真地进行工作。
  自治机关,是与自治区行政地位相当的一级地方政权,是自治区人民的政权机关,其建立和组织应该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但其具体形式,则要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使能适应各少数民族当前发展阶段的面貌,成为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民容易了解和乐于亲近的形式。
  自治机关主要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组成,同时必须使自治区内的其他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参加。
  聚居在自治区内的汉族人民,是全国汉族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他们在某一自治区内所占人口多少,均无需实行区域自治;但他们的政治制度应依照全国一般通行的制度,他们的政治权利和生活方式,应和自治区内其他民族一样受到应有的尊重。
  自治区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并用以发展其文化和教育事业的权利。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文字作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但对不通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须同时采用其本民族的文字。
  各民族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制度和计划之下,都享有与其行政地位相称的关于经济、财政、文化、教育及地方人民武装等自治权利,由中央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并帮助其实现。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其自治权限内,得制定单行法规,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为便于中央人民政府了解和指导全国各民族自治区实行其自治权利,凡有关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自治区自治权利的规定及单行法规的核准,均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至少在一个相当的时间内,这样作是有利的。
  自治权利的行使,自治机关的巩固和自治区建设事业的发展,有赖于自治区各民族间的友好合作,有赖于各民族人民觉悟性和组织性的不断提高,有赖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因此就有赖于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能够保障自治区内各民族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禁止民族间的任何歧视;能够保障自治区内各民族人民不分性别皆享有人民自由权利及选举、被选举权,并以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人民;能够尊重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的领导,则需要尊重其自治权利;需要帮助其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的建设事业;帮助其训练干部,并依据必要派遣适当干部去参加工作。在领导方法上,各上级人民政府尤需要足够地估计各少数民族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使自己的指示和命令既符合于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又适合各民族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防止和纠正简单地搬用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办法。
  要解答各种各样的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怀疑或误解。例如:民族压迫已经取消,民族平等已经实行,只剩下各民族内部的民主问题了,还要实行区域自治吗?少数民族干部已在政权机关担负主要责任,还不是区域自治吗?某些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其社会经济与汉族相同,或缺乏独立语言文字,也要实行区域自治吗?不应当拿少数民族在当地人口中所占一定比例为基础吗?相当于初级行政地位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也要实行吗?实行区域自治,有利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吗?强调民族形式,不会助长狭隘民族主义吗?等等。这是一类,妨碍了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
  另一类,例如:区域自治必须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可以独立自主吗?戴上一个自治区的帽子,不就可以了,难道非有民主不成吗?自治区内部也要实行民族平等,不可以任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去单独安排吗?自治区范围内,汉人特别多的地方,还要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不是迭床架屋吗?对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影响,必须彻底加以肃清吗?非搞好自治区外部的民族关系不成吗?一定要吸取先进民族的经验,并需要先进民族的帮助吗?这一类,妨碍了区域自治政策的正确推行。
  三  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皆为一极地方政权,是保障民族杂居区各民族在政权机关中享有平等权利,以利于各民族相互合作和发展的基本政策。经验已证明:这对于满足少数民族参加政权的要求,使少数民族人民积极起来参加管理国家的事务,加强民族团结,推行区域自治和推动当地各项工作,都起了良好的作用。
  重要的问题是:人民代表会议的名额,应以人口比例为基础,对各民族作适当的分配,对人口特别少的民族更要加以适当的照顾。代表的产生,得由各民族分别选派,亦得由各民族联合选派。对有关某一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须与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取得同意,始作决定。
  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政府委员会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委员会,须尽可能有各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其工作方针也要依据上述的原则精神。
  什么地方需要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我们认为:在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地区,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占境内总人口数量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或少数民族人口虽未达境内总人口数量百分之十,而民族关系显著,对行政发生多方面影响的省(行署)、市、专区、县、区和乡(村),都得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此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杂居而未实行联合自治的地区,或民族自治区内汉族居民特别多的地区,也得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管辖境内,一般包括一个或几个民族自治区;大的自治区内也可能包含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其上下关系及上级人民政府实行领导时需要注意之点,大体上也可适用我们在前一节所说的原则。
  有人提议:凡实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制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改称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我们认为这种改变是不必要的。
  四  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
  由于各种历史上的原因,有许多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地零星地居住在汉族居民(主要在城市居民)之中,长期地受到汉族人民的影响,同时也长期地忍受过民族的压迫和歧视。因此他们固有的民族特征多已消失,并有故意遮掩其民族面貌的,但民族感情,则以不同的程度保持着。
  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实施,影响了和唤醒了这些被遗忘了的少数民族成分,他们开始抬起头来要求享受民族平等权利。但是,他们虽然免除了民族压迫,在许多地方,却仍然遭遇着民族歧视。
  因此,需要在法律上给以保障。保障他们与汉族人民同样享有人民的自由权及选举、被选举权;享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享有参加各种职业和人民团体的权利;其有本民族语言文字者,并得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辩等等。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当地少数民族成分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利,应加积极注意,并在实际上给他们以必要的和适当的帮助。他们如遭遇到民族的歧视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告的权利。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则要负责予以处理,不可漠视和敷衍。
  这些保障,也适用于散居在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其他民族成分或汉族成分。
  五  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当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已经普遍推行,民族平等权利已在各方面实现,还不等于根本地解决了民族问题。民族问题的根本解决,有待于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落后状态。这种落后状态,使各少数民族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时,不能不在事实上受到很大的限制。斯大林同志把这种情况叫做“事实上的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不仅在于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而且在于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使能逐步地改变其落后状态,逐步地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央人民政府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即关心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生活。两年来,国家经济还在恢复过程中,国防建设还不能不成为国家事务的重点,但已在政治教育和政权建设,干部训练和干部派遣,贸易、卫生和其他经济、文化教育诸方面,对少数民族做了不少的工作。预计一九五二年还公有更多的进展。
  关于改变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即改变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落后状态,我们认为:
  第一,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只能逐步地前进,不可要求过高过速,因为那是做不到的。
  第二,必须尽力解决各民族人民当前迫切需要又可能解决的问题,一般地说,如政权建设,干部培养,贸易和卫生问题,发展生产的问题。具体地说,每一个民族自治区或民族聚居区又各有其不同的迫切需要。对于少数民族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迫切需要,必须依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认真地尽可能地加以解决。
  第三,也需要从保卫国防和各民族的发展前途着眼,依据国家财力情况,有重点地着手某些基本建设。
  第四,这是一个需要各民族团结互助,首先需要汉族人民和人民解放军的帮助才能逐步解决的问题,汉族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有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义务,各少数民族则应当重视汉族人民和人民解放军的帮助。
  第五,这是一个需要把各少数民族人民的能力和智慧发挥起来才能逐步解决的问题,因此,各民族自治区内部各种固有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改革需要依据各民族人民以及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并主要地经过他们自己去进行。
  有一个迫切的问题,即帮助尚无文字而有独立语言的民族创造文字的问题,希望同志们提出意见,供中央考虑此项问题的参考。
  六  培养民族干部
  普遍大量地培养同人民有联系的民族干部,是圆满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以及发展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事业的关键。
  各级人民政府已经注意掌握这个关键,做了许多工作,获得相当成绩。但这还是一个严重的任务,还得我们有系统地去执行。下面这些建议是否适当,请加讨论:
  1.注意团结各民族中一切爱国知识分子,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及其他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使这三种干部结合起来,一致为人民服务,发挥他们的能力,并帮助他们进步。
  2.实行有计划的学校训练,以提高民族干部的文化和政治水平。
  3.使地方训练班、各地民族学院、中等学校、高等学校以及技术训练班之间,有适当的分工。地方训练班担任大量普遍的初级训练任务,民族学院担任培养较高级政治干部和翻译人才的任务;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担任培养知识分子、师资和专门人才的任务;技术训练班训练初级的技术人员。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门、业务部门分别主办。对于各类各级民族干部学校的政治和历史等科目的内容,应有适当的规定,并逐步加以具体解决。
  4.争取汉族干部参加工作。经验已经证明,汉族干部与当地民族干部的合作互助,是发展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事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汉族干部必须以帮助培养各种民族干部为其重要职责。
  七  巩固民族团结
  由于驱逐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打倒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结束了民族压迫制度,我国各民族不团结的时代已经永远地过去了。前面已经说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我国各民族即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开始建立新的友好合作的大家庭。两年来,各兄弟民族在此大家庭之内,已日益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是很值得我们大家庆贺的。
  巩固民族团结,即是巩固伟大祖国的团结,巩固祖国各族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所已取得的历史性的伟大胜利。巩固民族团结,既能加强民族间的互助,发展祖国的建设事业,同时也利于发展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巩固民族团结,仍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因为妨碍团结的因素并没有根除。
  首先,是从敌人方面来的破坏,即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在各民族间的挑拨、离间。处在祖国西北和西南边疆的兄弟民族,特别容易甚至经常地遭到这种威胁。对付这种破坏的主要方法,就是揭露敌人,惩办反革命,加强人民中的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抗美援朝教育)。
  其次,是各民族间的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残余。大民族主义残余,首先是大汉族主义残余(此外还有在一个地区内占有多数民族地位的某些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残余)的特点是:歧视或轻视少数民族,忽视或蔑视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由此产生政策上的急性病,冒险主义;作风上的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狭隘民族主义残余,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少数民族中。其特点是:保守与排外,看不见祖国的伟大和进步事业,看不见本民族的前途,安于现状,固步自封,阻碍自己民族的前进。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的关系,常常是互相影响,不可分离的。何者为主要倾向,要依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加以区别。
  在一切民族中加强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的教育,是克服大民族主义残余和狭隘民族主义残余极重要的办法。同时要求大民族中首先是汉族中的先进分子负责批判本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倾向,特别要求汉族干部以身作则。一切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除了诚心诚意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决心外,还必须有遇事与少数民族干部商量、取得同意、并依靠他们去执行的作风,去掉独断专行或包办代替的作风,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求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负责批判本民族中各种各式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教育本民族人员扩大眼界,欢迎进步,努力向前。双方都能依靠和发扬这种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的方法,即可随时随地防止和纠正两种民族主义倾向的发生或滋长。
  再次,某些少数民族的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团结的现象,其原因有种种:如历史的仇隙;反革命分子的挑拨;某些上层、野心分子的利用;某些具体利益的矛盾等等。上级人民政府需要分别情况,加以调解,劝说双方以自我检讨和互相让步的方法结束这类纠纷。
  因此,巩固民族团结,仍然是各民族人民特别是民族干部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
  团结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周围!
  伟大祖国棗各民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万岁!
  各民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万岁!
  根据《李维汉选集》刊印
    * 这是李维汉在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大纲。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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