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


  党的干部除军队系统是单独管理外,多年来一向是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来统一管理的。党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经验证明,过去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由于实行了对干部的统一管理,就使得党能够根据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统一调动干部力量,加强有决定意义的工作部门,因而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的政治任务的完成。同时,由于实行了对干部的统一管理,也就避免了将干部管理工作分割起来的现象,避免或减少了在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中的不统一的现象和在干部问题上的本位主义现象。但是由于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由于近几年来工作的分工日益精密,组织机构日益增多,干部队伍迅速扩大,而且多数干部已逐渐并必须进一步在专业的工作中固定下来,现行的管理干部的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合于当前的需要。采用这种管理干部的方法,现在已发生了以下一些问题:干部工作的机构与所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干部工作部门忙于办理日常事务工作,不能集中主要力量对干部进行系统、深入的了解,对于数量最大的财经工作干部尤其了解不够;有计划、有系统地培养、训练各种专业干部的工作一般还做得很差;而最基本也是最突出的缺点,则是由于党委的组织部直接管理的干部范围过宽,不可能与各个管理业务的部门取得经常的密切联系,从干部的实际工作中来考察他们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现在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业已开始实施,为了保证这一建设计划的顺利完成,党必须从其他部门抽调大批干部到经济建设部门工作,并用各种方法培养、训练大批新的经济建设干部。因此,党对干部的管理工作必须大大加强,党对现行管理干部的方法,亦应适当地加以改变。为此,中央认为应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并对此问题作如下的决定:
  一、逐步建立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
  按照工作需要,目前应将全体干部划分为九类,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的统一管理下,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分别进行管理:(1)军队干部——由军委的总干部部、总政治部和军队中的各级干部部、政治部负责管理;(2)文教工作干部——由党委的宣传部负责管理;(3〉计划、工业工作干部——由党委的计划、工业部负责管理;(4)财政、贸易工作干部——由党委的财政、贸易工作部负责管理;(5)交通、运输工作干部——由党委的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6)农、林、水利工作干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负责管理;(7)少数民族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性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回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棗由党委的统战工作部负责管理,(8)政法工作干部——由党委的政法工作部负责管理;(9)党、群工作干部和未包括在上述九类之内的其他工作干部棗——由党委的组织部负责管理。
  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刚刚开始,须要抽调一大批千部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厂、矿中工作,暂时还很难同时抽调较多的干部来建立和充实党委各部的机构,加以各地工作发展情况也不平衡,因此,这一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不可能在一个时间内,同时建立起来,而应根据干部条件和准备情况,逐步建立,逐步加强。凡暂时无法 划归其他部门管理的干部,均仍由组织部继续负责管理。组织部除了负责本身业务外,还应帮助其他部门创造分管干部的条件,以便逐步建立各行管理干部的机构。
  二、在建立党委各部分管干部制度之后,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除各自原有的业务外,有以下两项共同的任务:(一)管理干部:采取各种实际可行的方法,深入地、系统地考察、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并以此为依据来正确地挑选和提拔干部;(二)检查党的政策、决议在有关部门中的执行情况。 
    三、在建立党委各部分管干部制度之后,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除直接管理干部的范围从负责管理全部干部缩小为负责管理党、群工作干部及其他暂时还无专门部门管理的干部外,原有其他任务不变。此外,组织部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统一审查、调配干部的计划和党校培养、训练干部的计划,检查各部门培养、训练干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建立统一的干部档案制度与统计制度。
  四、在各类干部中,财经干部的数量最多,分工也最为精密。因此,在中央及各级党委,有建立财政贸易部、计划工业部及交通运输部来分别管理这些干部的必要。但因目前干部条件的限制,中央一级在短期内尚不可能建立这些工作部门,只能先在中央组织部内建立财政贸易处、计划工业处及交通运输处,一俟将来条件成熟,再考虑将这些处划分出去,扩充为部。至于有些中央局、分局、省委、市委现在已经分别建立财经工作部或工业、商业等部者,可保留原有组织不变。
  各地方党委的财经工作部或工业部、商业部,过去主要是进行了解情况,研究政策,及检查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工作,而并未管理干部。今后除继续进行上述工作外,还应逐渐把主要力量放在干部管理工作方面。由于各地具体条件不同和工作进度不一,故开始不必在组织形式上及工作内容上强求完全一致,而应一步一步地随营工作的发展去把中央及各级党委的财经工作机构的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统一起来。
  五、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宣传部和农村工作部分管干部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迅速建立这两个部门专门管理干部的工作机构,将对文教工作干部与对农、林、水利工作干部的管理工作系统地建立起来。
  六、军队的干部管理工作,已有较好的基础;自一九五零年军委建立总干部部及在全军各级部队中建立起专门管理干部的机构以来,干部管理制度较前更为健全。因此,今后军队干部的管理工作,可仍按过去所规定的制度执行,无须加以改变。
  七、在建立党委务部分管干部制度之后,政府各部门,首先是财经部门的党的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必须大大加强。为此,应在超地域性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工作基础薄弱、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程单位建立政治工作机构,并在其他财经部门普遍设立政治副职。上述政治工作机关是党的工作机关,直接管理各该部门党的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统一对该部门工会、青年团组织的领导,并对企业行政实行党的保证监督的职责。各级党委及党委各部,应即通过并依靠这些部门的政治工作机关或政治副职,来领导这些部门的党的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
  八、除建立在统一管理下分部管理干部的制度外,还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即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凡属担负全国各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应由中央加以管理,其他干部则由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分工加以管理。
  根据目前条件,中央和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暂仍维持原状。分级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俟规定后另行颁发。
  中央及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有很大一部分是互相交叉的;即是说,有很多干部同时由两级或三级党委管理。凡属此种情形均应由最上级的党委主管,下级党委协助管理。即:下级党委应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来协助上级党委管理这些干部,下级党委并可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出建议,但任免、调动这些干部的决定权属于最上级的党委。
  九、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基本目的,在于深入地系统地考察、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并以此为依据来正确地挑选和提拔干部。因此,不仅应对在职干部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而且还应将“后备干部名单”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将发现、培养和提拔后备干部的工作,看作各级党委和一切管理干部部门的经常任务之一。在提拔干部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根据政治品质(德)和业务能力(才)来挑选干部的原则;必须反对保守思想、本位主义、“资格论”、“重才轻德”和任人唯亲等偏向。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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