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及私营企业中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以及一切从事有关生产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智慧,致力于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工作,以促进国民经济之发展,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外国侨民,提供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经采用者均依本条例奖励之。
  第三条  凡依据《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之规定取得发明证书者,按本条例发给发明奖金。
  第四条  凡对企业中现有机器设备结构或生产技术过程有重大改进的建议,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发给技术改进奖金。
  第五条  凡能更有效地利用现有机器设备、原料、材料或劳动力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如:更有效地利用现有机器设备、工具或能延长其使用年限,节省原料、材料、燃料、电力或利用废料,改进操作方法与改善劳动组织,减低废品率等,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发给合理化建议奖金。
  第六条  各经济主管部门及各企业的预算中应列有备付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研究费及试验费等项目。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数额,按采用后十二个月内所节约的价值计算,根据下表比例发给之。
 
  发明奖金每年最高额不得超过五亿元,最低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技术改进奖金最高额不得超过二亿元,最低额不得少于十万元;合理化建议奖金最高额不得超过一亿元,最低额不得少于五万元。
  第八条  发明奖金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奖励三年到五年,每年计算一次;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期限均为一年,奖金一次计算。
  第九条  凡能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开阔新的生产部门的发明,或创制新型的各种贵重材料代用品,在经济上或国防上有特殊贡献者,其奖金数额可不受第七条  规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门报请政务院核定。
  第十条  凡属发明,不问其与本身职责有无直接关联,经采用后均按本条例奖励。
  第十一条  凡工程师、技师、工长、工人、科学与技术研究人员、技术员等,所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而具有独创性、带有技术创造因素的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奖励。
  厂长、总工程师、总技师、车间主任、科室负责人等,所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而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改进的建议,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奖励。厂长、副厂长的奖金由上级机关决定之。
  第十二条  在未取得发明证书以前已被采用的发明,暂按技术改进奖励,待发明证书颁发后,即改按发明奖励,并补发奖金。凡一时不能确定为技术改进者,暂按合理化建议奖励,待确定为技术改进后,即改按技术改进奖励,并补发奖金。
  第十三条  若采用建议后,技术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有所变更,则采用建议的企业在采用建议的同时,得实行新定额和新的计件工资单价。
  第十四条  有关改善劳动条件、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或提高产品质量筹建议,由采用此建议的企业根据建议的实际效果斟酌给以奖金。其奖金由企业奖励基金项下开支。
  第十五条  凡已被采用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或其他重大建议除发给奖金外,并得按其对生产作用的大小给予通报表扬,发给奖章、奖状或其他荣誉奖励。
  第三章  对协助他人实现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人在提出建议过程中给以协助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或职员,应根据每一季度在生产中采用的各项建议给以奖励。
  第十七条  协助他人实现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总额为建议人所得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此项奖金不得从建议人奖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协助他人实现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分配,由企业主管人按每一协助人员在每一季度实现建议中所表现的主动性和努力程度以及分配给他们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配奖金,其个人所得奖金最高不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实得工资。
  第四章  奖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  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节约价值,根据在工业企业中采用后十二个月内的实施结果计算。
  由于发明所造成的节约价值,若在采用后的几年中超过第一年,应根据每年实际效果计算之。
  第二十条  采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议,其节约价值按实际采用的时间计算:季节性生产的企业中,节约价值按季节期计算;仅与一次临时定货有关的建议,其节约价值按该批定货的计划计算;属于修复一件或数件机械设备者,其节约价值按实际修复件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实施过程中,对本部门或对其他生产部门所增加的开支,均应在节约价值中扣除。但与研究建议有关的各项开支(如图样、模型、试验等费用)则不予扣除。
  第二十二条  凡降低产品成本的建议,其节约价值为采用建议前后计划成本的差额。建议前后的计划成本中所消耗原材料等一律按同一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凡提高设备利用率、提高机器效能、改变机器设备修理方法等建议,其节约价值为采用建议前的年度的生产费预算与采用建议后编制的新预算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凡减少或消除废品的建议,其年节约价值,根据采用建议之前六个月中废品所造成的损失数字来确定。应统计的废品,仅指那些在采用建议后消除的废品。
  第二十五条  凡可以减低某一建筑工程费用的建议,其年节约价值应按该建议实行后所降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第二十六条  节约价值的计算,从采用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计划被批准之日起,在三十天内进行之。并于计算后发给建议者一份关于采用建议的通知书和一份由于采用建议而造成的节约价值与应得奖金的计算书。
  第二十七条  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分期支付:不满三百万元者,其奖金在三个月内发给;三百万元以上者三个月内发奖金的百分之二十五,满六个月再发奖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百分之五十则在采用建议满十二个月以后的两个月内发给。
  第二十八条  集体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金之支付办法如下:
  甲、由若干人共同完成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其奖金分配办法由参加建议的全体人员共同决定之。
  乙、如某一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起初未被采用,在有了补充建议之后始被采用者,若补充建议为另一人提出,两人之间奖金的分配应根据各个人建议的作用大小确定之。
  第二十九条  凡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仅在一个企业内采用,奖金不满三百万元者,由本企业算定发给,奖金在三百万元以上者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为某一经济部门管理局所属各企业或一个以上企业共同采用者,奖金由管理局算定发给;为某一经济部门所属各局的若干企业共同采用者,奖金由部算定发给;采用及于全国范围者,奖金由采用建议的各部门算定,报由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核定拨付。
  第三十条  凡经各级主管机关审定认为有重大意义的有关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研究试验计划,得拨给研究、试验费,视费用多少分别由各级主管机关决定支付,由技术部门领取并协助原建议人进行研究、试验。(上述费用系指用于图样、模型、样品以及进行试验时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不根据本条例执行的企业或机关,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者本人及工会组织均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该上级机关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产业部门得根据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二)(三)(四)各项的规定,参照《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并按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颁布实施。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建议颁布本条例时,对本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1]
  根据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人民日报》刊印
    注释
  [1]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本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本书从略。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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