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1]

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1]


华北局并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中央财经,文教各部党组:
  中央同意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并转发各地区,各部门参考。
  中央认为在全国胜利之后,党在国营厂矿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使生产的管理日益进步,并开始走上正轨。目前国家有计划的建设已进入第二个年度,中央各工业部和各地区对国营厂矿的领导亦日益加强,因此,中央认为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全国各国营厂、矿(包括地方国营厂矿)中实行厂长负责制,以便进一步地提高工业企业的领导水平,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在着手实行厂长负责制中所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望随时上报中共中央,以便积累全国的经验。
  中 央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四月八日)
  一九五一年六月华北局城市工作会议决议并经中央批准,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即“以党委为核心实行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各上级所指示的方针与任务,及其在工矿企业中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一律经过企业中的党委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分工进行。属于生产管理方面和行政业务方面,可由厂长在执行中负完全责任,遇紧急事件发生时,厂长可先行处理,然后报告党委会;一切重要事项,最后决定于党委。厂长对同级党委负责。”这是由于当时企业中的民主改革尚未完成,许多大厂矿仍由旧人员长厂长,尤其是我们的干部缺乏管理工矿企业的经验,需要更多地依靠党委的集体领导。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这种过渡的领导形式是必要的。
  两年半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情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工矿企业中完成了民主改革,进行了生产改革,学习了社会主义管理企业的经验,建立了一些新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并培养了一批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般厂矿已由党员干部担任厂,长,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条件业已具备,同时目前工矿企业内部,多头领导或无人负责工作秩序混乱的现象还很严重。为了使生产更加走上正轨,生产指挥更加集中和统一,职责更加分明,消除工作中无人负责与职责不明的混乱现象,以树立工矿企业中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决定改变过去在国营工矿企业中所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而实行厂长负责制,并逐步推行生产区域管理制。
  厂长负责制,就是厂长受国家委派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进行专责管理的制度。厂长对完成国家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财务工作,均负全责。实行厂长负责制,建立厂长、车间主任和工段长的三级一长负责制,建立生产指挥系统的单一领导关系;并相应地建立职能部门的专责制和生产工人的岗位专责制。实行这种制度之所以必要,是由于近代化工业的生产过程本身所决定的。由于现代工业的组织庞大,部门繁多,生产具有高度连续性和集中性,没有高度集中的领导是不行的。列宁说过:“任何大机器工业都必须有无条件的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来指挥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的共同工作。”从我们工作的体验中也认识到不适时地实行这一制度,势必工作秩序混乱,指挥不统一,效率低下。贻误大事。
  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和工厂管理民主化结合起来,厂长要善于发号施令,为要做到这点,厂长还必须善于依靠党、依靠积极分子、依靠工人群众来管理工厂,并善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依靠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地克服自己的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改善自己的工作,那种把厂长负责制和依靠民主管理,依靠党和群众的监督对立起来,曲解厂长负责制为个人独断专行,片面强调行政命令,忽视党的政治思想工作,漠视群众工作的作用和不关心职工生活的态度,都是极端错误的,必须防止和反对。
  为要实行真正的一长制,厂长必须熟悉厂矿企业的具体情况,了解生产过程和重要技术上的各种问题,必须熟悉生产、技术和经济工作,斯大林同志说过:“如果你们不精通工厂矿井的技术、经济以及财政,那么随便你们写多少决议┅┅也不会有一长制的。”所以必须虚心学习技术与经济,使自己成为内行,只有如此,才能很好地完成国家计划,才能把企业管好,才能保证一长制的真正实现。另一方面,企业党的组织和职工会必须给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在工作上以全力支持,保证厂长负责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责任制度的贯彻。各种思想上的顾虑与阻力,必须消除;凡是不积极的态度,必须纠正;并教育全体党员和职工深刻认识实行这种制度的必要性,坚决服从厂长、车间主任和工段长的指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工矿企业中党组织的任务并没有也绝不能有丝毫减轻,任何忽视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思想都是错误的。今后企业中党组织的任务是:对政治思想领导负有完全的责任。对生产行政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责任;对工会、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则负有领导的责任。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党的政策、国家法令、上级行政部门的计划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用加强党的政治思想领导的方法,以实现国家经济计划为中心来统一思想,保证党、政、工、团思想上和行动上的一致,保证厂长负责制的正确实行。党组织应当经常地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党员及职工群众,不断地提高共产主义觉悟程度,充分发挥生产上的积极性、创造性,学习先进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大力支持职工的合理化建议与创造发明,不断地改良生产技术,并注意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积极领导广大职工群众开展经常化的爱国主义劳动竞赛,为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而奋斗。工矿企业中党、政、工、团的干部,均应积极学习苏联工矿企业中党、政、工、团如何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其他地区的经验,总结自己的经验,克服存在的缺点,分清工作职责,树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以便更好地发挥各个组织在生产中的作用。
  各级党委接到本决定后,应对工矿、交通企业和建筑企业中的党的组织认真进行传达,并组织学习,取得一致认识,订出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去实行。各地执行情况、经验和发生的问题,除及时上报外;分局和各省、市委应于六月底向华北局作一次专题的书面报告。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 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的这一决定之前,李富春曾于五月五日给刘少奇写过一封信,内容是:
  “关于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问题,原来我们想代中央起草一个文件,但经验还不成熟,有些问题还难具体规定,故草案虽起草了一个,还不能拿出来。
  但是工厂的管理的提高,在行政业务上要实行厂长负责列,而党的领导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加强,从日常事务中抽身出来,是势在必行的。
  因此我们建议中央批发华北局关于实行厂长负责制的电报供各地参考以吸收经验。现在华东、中南等地区亦已决定实行,但尚无华北局这样的单独决定,故我意可以转发,如何请考虑。”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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