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林业部党组《关于解决森林资源不足问题的请示报告》给各地的指示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林业部党组《关于解决森林资源不足问题的请示报告》给各地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并告军委、计委、中央铁道部、轻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财经各部党组:
  现将中央林业部党组《关于解决森林资源不足问题的请示报告》摘要(并略有修改)转发给你们。
  报告中对我国今后木材供求数量算了一笔大帐,虽然调查材料的可靠程度尚难最后确定,计算方法也不一定准确,但总可以看出并肯定我国森林资源是不足的,木材供应和国家建设需要之间的矛盾是突出的。造林事业是百年大计,不但关系工业建设,而且关系整个人民经济文化生活,关系土壤、气候、水流等自然环境的改变和农业的改造,所以必须从长期着眼而立即着手调查,制订造林的计划和方案,某些地方现已有条件造林者,应即开始有计划地造林。
  中央同意林业部党组报告内所提关于扩大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各项办法。关于宜林地区的划分问题,各省可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生产习惯研究提出方案试行,并望中央林业部就全国范围做通盘规划,提出具体的资料和意见,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全国各种经济区的划分做统一的考虑。关于造林方面,责成中财委(农)指导林业部拟出具体指示。关于节约用材、森林采伐和护林防火等问题,均责成中央林业部会同有关各部门研究制订出具体的法律草案,经中央批准和通过一定的立法手续后公布施行。此外,望各省(市)委对林业建设作一次认真的讨论,拟出本地的实施方案,报告中央,并抓紧在一九五四年内应举办的几项工作即时进行。
  附:中央林业部党组的报告(摘要)。此件和附件均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央林业部党组关于解决森林资源不足问题的请示报告(摘要)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据现有资料估计:我国森林蓄积约三十八亿立方公尺,其中比较集中的几个主要林区(大小兴安岭、长白山、西北白龙江、西南大小金川、金沙江、中南、华东杉木林区等)的木材蓄积量,仅十八亿多立方公尺。假定做三十年的计算,这些主要林区现有的蓄积量加上三十年的生长量,共约二十三亿多立方公尺。按一般出材率,可采伐原木十四亿多立方公尺。也假定三十年全部砍光,平均每年出村量为四千八百多万立方公尺。但因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不可能都采伐出来。估计年平均产量在三千万立方公尺左右。但从需要方面看:按已编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生产量共为九千七百二十五万立方公尺,每年平均已近两千万立方米。从第二个五年计划起,将木材需要量的年增长率由第一个五年每年增长百分之十八压缩到百分之七,依此推算,则一九六二年的年采量需达三千一百八十万立方公尺;一九六七年达四千四百五十万立方公尺;一九七二年达六千二百四十万立方公尺;一九七七年达八千七百五十万立方公尺;一九八二年达一亿二千三百万立方公尺。国家建设需材的数量是这样大(但比苏联各个五年计划的年采量还低三倍到七倍),而可能供应量每年平均只三千万立方公尺左右,这就是说,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第四、第五年度起需要量就已经超过上述的平均年采量;从此以后供需之间的距离是越来越大。退一步说,即便全国森林蓄积量三十八亿多立方公尺都可采伐,按上述计算方法,年出材量也仅九千万立方公尺,到了第五个五年计划以后,仍然是不够。如再加上日益增长的大量民需用材,今后的木材供应问题是十分严重的。
  为了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森林资源不足的问题,特提出如下的建议:
  一、对国有林积极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
  根据资源调查和国家需要通盘规划,作出长期的合理的森林经营方案。现在长白山林区经营方案业已编好,大小兴安岭及西北之白龙江林区都正在进行调查设计,待这些林区的经营方案陆续编好后,对国有林的经营管理工作将大规模展开。与此同时,对南方现有的国营林场,亦将积极整顿,以适应客观的要求。
  二、促进群众的林业互助合作,发展合作造林。
  逐步实行有计划的造林和采伐。林业互助合作组织,可以是农林结合的,也可以是单独的,对群众固有的合作性质的造林组织(如分子山等),应帮助他们加以改进和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根据本地、本社的条件,积极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
  三、大力营造用材林。
  估计在江南如能年造林一百万公顷,三十年后即可年采伐一亿立方公尺木材。除由中央林业部积极调查、通盘规划外,并要求各地经过勘测设计,选择宜林地带和当地适生的优良树种,做出计划并建立专业机构,从事造林,并保证获得真正效果。
  广大农村用材要逐步采取农村自给的方针。凡有条件造林的地区,都应以自然村或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为单位,定出造林计划,并有计划地有区别地进行封山育林,号召“每人每年至少栽活两棵树”。如此经过十年八年的努力,就有可能逐步解决农村用材的问题。所有各地荒山、荒地应由各省拟定一个长期造林计划,由国家拨出一定的经费,分期实施造林。人民解放军营地,特别是各矿山、铁路、公路等附近地区都必须营造用材林,准予谁造谁用,以便就地取材,降低成本。
  强调在南方营造用材林,同时不允许忽视其他地区对用材林、水源林和防护林的营造,尤其在水土冲刷、风沙灾害严重的地区必须着重营造水源林和防护林。
  四、明确林区以林为主的生产方针。
  建议按国家长时期建设计划的要求与各地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群众生产习惯,把宜农、宜林、宜牧等经济地区大体上加以划分,使农、林、牧能按计划按比例地平衡发展;使各地区能定下一个比较合理的、长期的、稳定的生产方针,以避免各种事业相互矛盾与盲目发展。在主要林区或林业在人民生活中已居于主要地位的山区,应以林业为主,同时不放松农业生产;在半林半农地区,农林并重,在重点护林造林地区,林业工作应列为当地农村重要工作之一;在一般农业区,以农为主,但不放松可能条件下经营林业。各级党委应把发展林业生产作为自己的主要领导任务之一,要有布置有检查,林业部门必须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积极地进行工作,防止分散主义或孤立地搞林业工作。
  五、节约木材与合理使用木材。
  凡有利用价值的木材,今后森林工业部门必须一律采伐,以扩大森林资源的利用。但合理采伐必须与合理使用相结合,为此,我们对各用材部门提出下列的建议:
  1、各需材单位应把合理使用与节约木材当作经济任务布置下去,并经常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建筑工程部在某些建筑方面应努力作出标准设计,统一木材使用规格。
  2、各需材部门在不妨碍工程安全的原则下,一切可用的木材均应使用,适当利用杨木、桦木、马尾松等杂木,广泛利用阔叶树,利用小材小料,利用胶合板等,好坏木材要适当的搭配使用。
  3、建议各需材部门,在某些建设上尽量以各种代用品代替木材。一般房屋的地板在可能条件下代以洋灰地,主要城区及交通方便地区可考虑逐步采用洋灰电杆,建筑用的脚手杆亦可用竹子代替。
  4、铁道、邮电等部门,应有计划地对枕木、电杆等进行防腐。木材防腐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二倍左右,一根可顶三根,这是极大的节约。
  六、作必要的立法。
  拟协同政法部门对于护林防火、森林采伐及节约木材等方面作出必要的立法,林业部负责起草工作。
  中央林业部党组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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