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建设委员会,
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
第二机械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地质部,
建筑工程部,
纺织工业部,
轻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体育运动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和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由总理临时召集。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设立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员:
(一)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
(二)各省、各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
(三)各专员公署专员;
(四)各自治区相当干上列第二、第三两项职位的人员;
(五)驻外使馆参赞和驻外总领事;
(六)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七)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根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人民日报》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衣锦城与《太平年》共话千年家国情怀
- 春运启程,铺就温暖归途
- 花园城市的美好,正浸润着2100万北京市民的日常
- 未来产业发力!新质生产力的破局之路
- 外国游客“奔赴”中国年:文化自信的生动表达
- 变“被动养老”为“主动享老”,“银发经济”迎来深刻变革
- 仓理新:纪念恩格斯 ——读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思考
- 吴俊 | 从技术赋能到范式重构:“十五五”推动未来产业形成的机理、路径与政策展望
- 韩小楠:数字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
- 北京两会聚焦:京城暖意浓,两会话教育
精选视频

【新质生产力】驾驭人工智能的三把钥匙
【理论看点】李权:进一步完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版
应对全球变革 促进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中国制度型开放实践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看中国改革开放新气象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