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


  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中等专业教育的任务在于有计划地培养中等专业干部,以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本院一九五二年颁布了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以来,中等专业教育在调整、整顿和改革工作中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中等师范学校,下同)逐步转归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开始按照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需要及专业化的原则来培养干部,多数学校设置了专业,并开始按照新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按照新的方法组织教学工作,从而确立了新的中等专业教育制度的基础。
  但目前中等专业教育的状况与国家建设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工作中尚存在着很多问题,有些问题且很严重。主要表现在:培养干部工作的计划性还不够,部分学校的调整尚未完成、学校的专业设置不尽合理、还没有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学习苏联先进经验推行教学改革还做得不够,在组织教学工作方面还缺乏适当的制度,教学大纲与教科书还很缺乏,部分学校的教学设备还不能满足教学的最低需要,部分学校还缺乏坚强的领导干部,教师质量一般还不高,学校政治思想领导一般还很薄弱,特别是中央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多数对培养建设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学校工作还缺乏应有的注意,学校领导多头,有些学校实际上还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上述缺点极大地影响了培养干部的质量。
  今后中等专业教育应大力整顿并作有计划的发展,巩固已有的成绩,克服各项缺点,特别应注意确定学习年限,进一步明确领导关系,加强领导,努力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积极改进教学,以提高教学的质量。为达到上述要求,特作如下的决定:
  一、关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
  工业性质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定为三至四年,农、林、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定为三年,计划、经济及会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定为二年半至三年。业余的中等专业夜校的学习年限应按同类正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增加一年至二年。
  二、改进教学工作
  (一)为了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所授普通理论与专业技能的水平,在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时应依据下述各项原则:
  (1)为了保证理论课程、实验作业、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之间最密切的联系,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应包括完整的教学过程。
  (2)为了能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干部,教学大纲的内容必须完全与专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在教学计划中应包括足以决定该专业培养目标的重点课程,并应规定出每门课程的学习时数及其学习的期限。
  (3)教学大纲应明确地规定该项课程的基本内容,内容应有重点,避免过分繁杂,并应包括苏联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学者和先进生产者的重要成就。教师在讲授课程时应力求自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取材,作为教学大纲的补充。
  (4)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不得再细分为若干其他的课程,致造成学科种类繁多的现象。
  (5)在学年过程中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现象,应予以纠正;现行不完整的及过渡性的教学计划,亦应逐渐废除。
  (二)中等专业夜校可在工程技术人员条件较好并具有现代技术装备的大型企业中开设,它们所培养的干部,其业务范围应较狭窄。它们所用的教学计划应以正规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计划为基础制定之,并须经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批准。
  (二)中央各业务部门应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一览表为基础,在本决定颁布后两个月内编制出按专业培养干部的专业目录,以便在其所属学校中合理的设置专业,保证满足本部门所属企业的干部需要。为了进行这项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成立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除本部门所指派的人员外应包括生产岗位上的专家及中央高等教育部的代表。
  (四)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十分重视生产教学(包括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以加强教学中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在制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时应将理论学习与生产教学联系成为一个整体的教学过程,并使生产实习的每一个阶段服从于理论课程有关部分的学习。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的时间应占理论教学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五。
  生产实习应在与学校固定联系的企业中进行。在厂矿企业中进行生产实习,应由中央业务部门负责筹划,学校的教师负责教学,由厂矿企业指派专家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
  为了进行生产教学,农业学校应附设教学实习农场,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应保证其所属学校在当地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实习。
  今后新设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址选择上,应注意靠近与其专业性质相同的厂矿企业。
  (五)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大力纠正理论脱离实际的教学方法。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过程应根据下述原则来进行:第一,把上课作为对学生进行教学的基本形式,并在进行练习、设计及讲解习题时,力求运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以举例讲解的方法将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第二,必须在教师的领导下加强学生的实验作业(学生在实验室、实习工厂、研究室及博物馆等的工作)。第三,注意培养学生个人独立工作的能力,同时鼓励学生的集体学习。第四,正确地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六)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必须加强校内的统一领导,减少不必要的课外活动,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现。对教师学生出席课业的情况应加以严格监督,以消灭旷课、迟到及教学松懈现象。中等专业学校以教学计划及课程表作为其整个作息制度的基础,全体学生及教职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学校不得将教学计划上所规定的开学上课日期予以推延。遇有特殊情况,须推延开学日期者,应报请其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教师对全班学生的教学工作,在一教学日中不应超过六学时。在教学日中不应使学生及教师去作与其教学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批准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高等教育部)拟定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所属学校中选择一部分办有成绩者,提请中央高等教育部发给章程。凡正式取得章程的学校应坚决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以便推广。凡目前尚未具备完全执行此项章程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地执行,并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全部执行此项章程。下列两点在目前执行中可以变通办理:
  一、学校的教务副校长及总务副校长,如人选困难,可暂由现任教导主任及总务主任分别代理。
  二、自一九五四年新生入学起,每班人数由现在的五十人改为四十人,如学校师资、基本建设确有困难者,本年仍可按每班五十人招生,自一九五五年入学的新生起须按四十人一班招生。
  四、加强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
  (一)在中央高等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均归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主管。为增强领导工作效率,原则上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的直接领导。在具体实施上,根据学校情况及工作必要,当前可作如下安排:
  中央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邮电部、地质部、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化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及体育运动委员会应直接领导各该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不再转托给下层机构。地方所需财经干部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培养。
  中央商业部可暂时将所属中等商业学校委托省(市)商业厅(局)管理。
  中等农业学校及中等医药学校,由于学校数目较多而专业数目则较少,目前可以实行在中央农业部及卫生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农林厅(局)、卫生厅(局)分别直接管理的办法。各该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厅(局)机构内应设立教育科,专责管理教育工作。
  关于地方所属工业学校的领导关系,目前仍由各省市有关部门领导;中央专管地方工业的部门成立后,转归该部直接领导,由该部统一计划、培养与分配各省市所需要的中级工业技术干部。
  (二)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应由部长或一位副部长负责领导其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并应该所属学校及所设专业的多少,设立学校司(局)、处或科,或在教育局,教育司内设立学校处或科。专责管理各该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
  (三)中央高等教育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中等专业教育方面的工作,对全国中等专业学校,不论其领导关系如何,均负有如下职责:
  1、拟定并提请本院审查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发展的各项问题。
  2、根据中央各业务部门的建议,编制中等专业学校的综合招生计划。
  3、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一览表为基础,根据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建议,规定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一览表及各校的科的组成。
  4、制定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及毕业办法的各种指示。
  5、批准教学计划。
  6、批准普通教育课程及基础技术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7、就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需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指示。
  (四)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与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提经中央高等教育部转呈本院批准。
  (五)中央高等教育部及中央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前述关于中等专业学校领导关系的原则,于本决定颁布后一个月以内,提出应归中央业务部门直接管辖的学校名单,并由中央高等教育部报本院备案。
  (六)中央高等教育部应商同中央卫生部、农业部、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商业部,制定有关中等专业学校调整工作的计划,并应使调整后的各校能自一九五四棗五五年度开始按照新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
  (七)中央高等教育部应限期颁发有关按新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的各项必要的指示,以及有关进行计划和统计教学工作的各项指示,并应系统地研究各业务部门学校司、处或科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经验,制定各种有关教学工作的指示,以利各校教学改革的推进。
  (八)中等专业学校的财产,如校舍、设备、用品等,均为国家财产。对于学校财产的转让,如系在主管业务部门所属学校之间的调配,由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如转作其他用途或转让其他业务部门使用时,须经中央高等教育部核报本院批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供的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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