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地区性的协作会议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地区性的协作会议的决定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各党组,团中央:
  一、为着更加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和配合国 民经济计划的进行,全国需要划分为七个协作地区,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举行定期性的和不定期性的会议,通过这种会议,可以使各省、市、自治区互通情报,交流经验,互相协作,彼此支援,调节矛盾,互相评比,以便在中央方针政策和统一规划的领导下,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全国七个协作地区分列如下,每区指定一位省、市委书记为会议召集人:
  1.辽宁、吉林、黑龙江、东蒙为东北协作区,以欧阳钦 同志为会议召集人;
  2.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为华北 协作区,以林铁同志为会议召集人;
  3.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江西为华东协作区,以柯庆施同志为会议召集人;
  4.广东、广西、湖南、福建、江西为华南协作区,以陶铸同志为会议召集人;
  5.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安徽为华中协作区,以王任重同志为会议召集人;
  6.云南、贵州、四川、西藏、陕西为西南协作区,以李井泉同志为会议召集人,
  7.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为西北协作区,以张德生同志为会议召集人。
  有些省、自治区划分在几个协作区内,这种省、区可以按照经济关系密切的程度,以参加一个协作区为主。东蒙古主要参加东北区,山东主要参加华东或者华北区,福建、江西、安徽主要参加华东区,湖南、河南主要参加华中区,陕西主要参加西北区。
  三、各区的协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还可以按照需要召开一些省际会议或者由各省专业部门参加的专业会议。各区协作会议可以在本区内的各省轮流召开。
  四、为了便于进行协作和交流经验起见,全国各市委如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天津、广州、武汉、成都、西安九个市委可以轮流召开各大城市会议。
  五、为了便于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解决,各区的协作会议和各大城市会议,在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中央有关部门同志参加,人数不宜过多。
  中 央
  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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