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


  (一)现在我们已经有了一支为数一千多万人的宏大的干部队伍。这是我们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胜利的重要条件。在这支干部队伍中,已经有了相当数量的领导骨干,他们一般地都经过了长期的、艰苦的革命战争和群众斗争的锻炼,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忠实于党和革命事业,是党和国家可靠的支柱。但是,目前占我们干部队伍大多数的年轻干部,特别是解放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他们一般地都没有经过或者基本上没有经过革命战争、群众斗争和劳动生产的锻炼,缺乏实际经验,不懂得缔造革命事业的艰难;其中有许多人轻视体力劳动,不信任群众的集体智慧,没有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没有树立起工人阶级的立场和共产主义的世界观。这些干部如果不经过严格的锻炼和彻底的改造,是不能够担当起建设共产主义事业的艰巨任务的。为了建立起一支有阶级觉悟和业务才能的、经得起风险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工人阶级知识分子队伍,一方面,必须继续增加干部队伍中的工农成分和提高工农干部的文化业务水平,有计划地培养他们成为有文化的、有业务才能的又红又专的干部;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地锻炼和改造现有的知识分子干部。在现在和平环境中,改造干部思想作风,提高干部政治觉悟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根本措施,应该是有计划地组织动员大批知识分子干部到工厂、农村去参加体力劳动,到基层去做实际工作。这是目前政治战线、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的一项重要制度。
  干部下放的主要方向是农村。这不仅是因为干部到厂矿中去参加体力劳动,技术上的困难较多,厂矿中的劳力和城市人口现在也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而干部也不少。更重要的是因为为了贯彻执行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工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为了迅速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大力增加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在短期内改变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面貌,在农村中有系统地展开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就有大力加强农业、林业、牧业战线的迫切需要。把大批城市中的干部下放到农村去,既可以转移过去一个时期许多人忽视农村、不愿意在农村和到农村的不良风气,又可以加强农村工作的领导,并且使农村获得许多必要的人力,使一部分适合于在农村工作的下放干部长期转入农业,在农村中真正找到用武之地。
  经过整风运动,全党对于下放干部的重要意义已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目前全国各级的大多数领导机关都有了下放干部的决心,许多干部纷纷提出深入基层参加体力劳动的要求,许多单位已经下放干部到基层主要是农村中参加生产,全国总数已超过一百万人,一个全国规模的上山、下乡实行劳动锻炼的群众运动正在发展中。根据初步估计,全国已经下放和准备下放的干部大约有三百万左左,这是整风运动即将取得的一个具有伟大意义的成果。
  (二)下放干部的工作,必须全面规划,统一安排。这一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必须将下放干部的工作同改革体制、紧缩机构、减少人员、加强基层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周密研究,做出全面规划。既要使机构更加精干,工作效率更加提高,又要使多余的人员各得其所;既要使下放的干部受到体力劳动锻炼,取得基层工作经验,又要使留在机关的干部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也能参加一定的体力劳动,受到劳动锻炼。以后,还应该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将经过一定时间劳动锻炼而又表现优秀的干部,调回工作;将那些还没有经过劳动锻炼而又有条件参加体力劳动的干部继续下放。预计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经过几次这样的轮换下放,我们现有的干部队伍和国家机构就会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改造,我们社会的上层建筑也就会更加适合于自己的经济基础,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
    (三)下放干部参加体力劳动,必须有计划地分批地进行。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精简的可能,既不能够将所有应该下放的干部全部一次下放,也不能够一下子完全满足所有干部的下放要求,使他们都得到劳动锻炼的机会。因此,首先应该把那些没有经过劳动锻炼和实际斗争考验的青年知识分子和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放下去。在第一批下放的干部中,还应该注意配备一定数量的积极分子做为骨干,以保证下放干部的工作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其他干部凡是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缺少这一课而又有条件参加体力劳动的,也应该有计划地补上这一课。即使是工农干部,长期脱离体力劳动,而目前又不需要留在机关工作的,也应该下放参加体力劳动或者基层工作。凡是没有参加过体力劳动的大专学校毕业生,分配到工作岗位时,一般也应该先下放到农村、工厂参加一年到两年的体力劳动。
  以下几种干部,不应该下放参加劳动锻炼:(1)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2)体弱多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的;(3)孕妇、有哺乳婴儿和因子女拖累不能下去的女同志;(4)最近二、三年内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华侨、留学生和科学工作者,一律暂不下放;(5)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资方人员目前也不要下放。此外,对于合乎退职、退休条件的干部和既不够干部条件又不适合参加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在这次整风运动中,结合紧缩机构、下放干部的工作,作适当的处理。
  对于右派分子,应该按照中央的规定加以处理。凡是由于情节较重、态度恶劣受到监督劳动处分的,应该分配到一定的农业合作社,使他们在社员和下放的干部的监督下进行体力劳动。其他由于情节较轻、悔改较好,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处分的,如果具有参加体力劳动的条件,可以在他们的问题处理后下放。但是,应该分配到领导较强和下放的干部较多的农业合作社,以便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
  反革命分子、有重大政治嫌疑的分子和各种坏分子,应该另行处理,不要同好的工作人员混在一起下放。
  (四)下放干部进行体力劳动锻炼的主要方向是下乡上山,参加农林业劳动。其次是参加工业、交通运输业、手工业和其他劳动。对于有技术和专长的干部、大专学校毕业生,在安排他们下放参加劳动锻炼时,应该考虑到他们的技术和专长。例如:工业方面的技术人员和学工程技术的毕业生应该尽可能下放到同他们业务相关的车间或者工地;医务人员和学医的毕业生,应该下放到工矿、农村基层卫生单位工作,同时参加适当体力劳动,这样,既可以使他们受到劳动锻炼,又可以推动生产,也不致于荒疏他们的业务。某些专业人员、技术人员、艺术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者业务不宜长期荒疏,因而不能较长时期下放的,可以采取短期下乡、下厂参加体力劳动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参加体力劳动,在几年内分期完成劳动锻炼任务的办法。
  在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同时,应该抽调一批优秀干部充实目前亟需加强的县级机构、基层单位和工作薄弱的部门。应该从下放的干部中,挑选一批适合担任中小学教员的工作人员到中小学去代替那些不称职的教员。高等学校和工业部门应该抽调出多余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充实缺少这方面人才的单位。卫生部门应该将医务干部下放到农村和工矿地区去建立和加强基层的医疗单位。文教部门的下放干部,除了参加体力劳动以外,还应该负责指导群众性的各种业余文化活动。
    (五)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时间的长短,应该根据今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本人在劳动中的表现来确定。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锻炼,有些人可以同原单位的干部轮换,有些人可以调配新的工作,有些人可以留在基层工作。对于表现不好,不够干部条件的,应该分别情况,动员他们退职、或者做其他处理,
  下放农村进行劳动锻炼的干部,第一年工资照发;从第二年起,凡是参加农业劳动的干部,应该根据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按照农业合作社的具体要求,评定劳动定额,并且在不影响社员增加收入的条件下,从农业合作社的收益中分配应得的劳动报酬。当下放的干部已经分得劳动报酬以后,在发给工资的时候,即应从原来的工资中扣除他们按照劳动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报酬。由于不好好劳动而达不到劳动定额的,国家不予补足;由于劳动积极而超过劳动定额的,仍按原来评定的劳动定额扣除。但是,应该教育下放的干部要和当地一般社员保持相近的生活水平,节余的工资应该留做家用或者储蓄。下放厂矿进行劳动锻炼的干部,他们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与下放农村的干部相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加强基层单位和工作薄弱部门的干部,他们的工资待遇,一律照旧。
  关于福利待遇,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仍予保留。为了避免各系统、各单位的下放干部同留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福利待遇方面过分悬殊,各机关对于现行的不合理的福利待遇,应该进行统盘研究,逐步加以改变。
  (六)下放干部的工作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不要有卸包袱的思想,不能采取简单粗糙的做法。应该在干部下放以前,以整风精神组织干部对劳动锻炼的问题展开辩论,教育干部了解劳动锻炼的重要意义,使下放的干部能够精神愉快、饱满地下去参加劳动锻炼,使留在机关的干部能够安心、积极地努力工作。对于已经下放的干部应该经常地关心他们的政治学习,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劳动和生活中的困难。同时,应该教育下放的干部,必须服从所在单位的领导,遵守所在单位的制度和纪律;同工农群众同甘共苦,生活上不要特殊,虚心向工农群众学习,成为群众知心的朋友;并且应该积极地参加各项政治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文化、卫生,特别是改进生产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七)下放干部的工作必须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应该建立专门管理下放干部工作的领导小组,吸收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参加。各单位下放干部,必须经过党委批准并且由党委统一安排下放的地点和单位。下放的干部应该受当地党组织的领导,他们的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应该交由当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同时,原单位也必须对他们负责到底,同他们经常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情况,关心他们的进步,及时地给他们以帮助。为此,在下放的干部中,应该配备适当的领导骨干,到下放干部所在的县、区、乡担任适当的职务,负责协助当地党组织管理下放干部的工作。为了便于对下放干部进行管理和避免过多地增加群众的负担,下放到农业合作社的干部不宜过分分散,但也不宜过分集中,必须按照各个农业合作社的长远规划和当前需要进行具体安排。中央各部门在地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紧缩机构、下放干部工作上,应该由地方党委统一领导。
  下放干部是整顿作风、改进工作、改造干部思想、提高干部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党委必须抓紧这项工作,力求使下放干部的工作能够健康地进行。各省委、自治区党委、直辖市委应该在今年三月上旬将下放干部的计划报告中央。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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