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邓小平同志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的重要谈话,以及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就此提出的贯彻落实的意见,是发挥沿海大中港口城市的优势,开创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新局面,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关系到争取时间,较快地克服经济、技术和管理落后的状况,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一项大政策。
  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沿海港口城市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基础、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等条件较好,势必要先行一步。这些沿海城市在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市场时,应当首先抓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上一批投资少、周转快、收益好的中小型项目。这样做可以更多更快地积蓄力量,既在财力、物力、人才方面支援全国,又在内外交流过程中总结经验向内地推广。沿海港口城市的情况各不相同,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放的形式应多种多样,开发的步骤将有前有后,引进项目的重点要各有侧重。各自都要不断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向前发展。
  必须指出,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不能指望中央拿很多钱,主要是给政策,一是给前来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的外商以优惠待遇,税收低一些,内销市场让一些,使其有利可图;二是扩大沿海港口城市的自主权,让他们有充分的活力去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我们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行若干重要的改革。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谈话和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制订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指导检查,保证中央这项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了认真执行邓小平同志的重要意见,贯彻落实《纪要》,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委托谷牧同志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协调、仲裁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为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的力量也要加强。
    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节录)
  (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
  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建立特区,实行开放政策,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整个厦门岛搞成特区”;“除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点,增加几个港口城市,如大连、青岛。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
  到会同志一致认为,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对于统一全党思想,坚持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是个重要决策。坚决地贯彻好这些重要意见,必将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振兴中华的大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经济的重大战略决策。当代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往来、资金融通和技术转移的规模日益扩大,新的技术革命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把自身经济的发展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活动的扩展密切联系起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必须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要利用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打开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学会两套本领(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这在近期内,是解决我们资金不足和技术落后的一条重要途径;到我们实现了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之后,仍然是促使经济持续高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九七九年以来,在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进出口贸易及开展其他对外经济活动方面,中央采取了包括建立经济特区,在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步骤,获得了明显的成绩,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总的看来利用外资还不够,引进技术的步子还不大,在关键项目和先进技术上没有较大的突破,不适应加快四化建设的需要,对迎接世界新的技术革命的挑战不利。实践向我们提出的课题,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不是收,而是要继续放。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四化建设全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左”的思想影响和闭关自守、自给自足的经济观点,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
  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
  沿海大中港口城市,交通方便,工业基础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高,科教文化事业比较发达,既有对外开展经济贸易的经验,又有对内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网络,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放宽某些政策,改革现行的某些管理制度,增强这些城市及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活力,把积极利用国外资源(包括资金、物资、技术、知识、人才)、扩展国际市场,同市内工业结构改组、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必将大大加速经济的发展,使整个地区、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快地富起来。这些港口城市和四个经济特区,在沿海从北到南联成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又必将在发展科学技术,推广管理经验,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传递经济信息,培养输送人才等方面,支援和带动各自的腹地,有力地促进全国的经济建设。
  会议建议: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在扩大地方权限和给予外商投资者若干优惠方面,实行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天津、上海两市对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放宽到三千万美元以下;大连市放宽到一千万美元以下;其他进一步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的审批权限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下。
  非生产性项目: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论其投资额多少,均由各市自行审批。
  凡按照上述规定权限,由这几个城市自行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与其有关的设备进口、组团出国考察、对外洽谈成交等,均自行审批办理,但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各市要把有关部门组织起来,由一个口子统抓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调和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二)增加外汇使用额度和外汇贷款。
  外汇使用额度,在今后几年内天津定为每年二亿美元,上海为三亿美元;大连增至一亿美元,其他几个市也要增加一定额度;有的还要适当增加些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由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必需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其政策待遇与利用外资“一视同仁”。中国银行,要改进服务,扩大业务,并应联合外资银行组成投资财团,支持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建设。
  (三)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
  抓紧老企业的技术改造,上一批对四化建设有重要作用的中小型项目,是这几个港口城市近期内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重点。特别是那些利用现有基础,引进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更新若干关键设备,就可以增加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更应优先安排。这样做,用钱少,见效快,偿还有保证,外商的积极性也高。对这类项目,从以下几方面给以扶植:
  引进专利和专门技术(软件),统按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结汇;
  进口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他器材,不论外汇来源,一九九○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因技术改造新增的利润,先还账后缴利,利改税的企业先还账再缴企业所得税;
  对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而生产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项目,经济效益虽好但缺乏创汇能力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好而企业收益不明显的项目,各市可以在保证完成财政、外汇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在该行业或地方财政收入中统筹还账;
  对技术改造期间要影响原有生产能力和经济收益的项目,各市在不影响全市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利税上缴任务。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给以若干优惠待遇。
  要选择那些确实能够引进先进技术,推动全行业技术改造,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以及投资较大的开发项目,积极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办独资企业。这类生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税的收取标准,由各市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但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税后利润,仍应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这类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但是,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得到切实、全面的执行,保障中外合资企业行使法定的自主权,示信于外。建议制定公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投资法,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五)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这几个城市,有些可以划定一个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兴办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引进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集中地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设计,开发新技术,研制高档产品,增加出口收汇,向内地提供新型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传播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要发展为国际转口贸易的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大体上比照经济特区的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办的及外商独资办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中方税后利润仍按规定上缴;)对外商所得合法利润汇出时免征汇出税。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内销,也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包括内销产品要补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身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但应自负盈亏。
  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
  (六)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
  沿海港口城市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选择有生产能力,有可靠的原料来源,有长期稳定的外销市场,算总账对国家有利的商品,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再出口。还可以同外商合营或合作生产,利用他们的资金和销售渠道,引进我们需要的先进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的办法:生产一条龙,工贸结合,进出结合,用外汇按国际价格结算,自负盈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经营试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免征所有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增值税),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别。
  为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这十四个城市现仍属于乙类以下开放城市的,原则上都应逐步调整为甲类。关于国外人员入境出境的管理,国内人员因公出国的审批及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等问题,在具备条件后,报经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可以陆续实行经济特区的办法,简化手续,给以方便。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这十四个城市及其要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都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吸引外商投资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国家己在建设计划中安排的港口、邮电、铁路、航空、供电、供水等项目,要抓紧工作,加快进度,并根据可能情况再增加些必要的建设项目。各市要挖掘内部潜力和采取内联的办法筹措资金,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还要积极筹措和利用外资,包括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码头、旅游宾馆、国外人员生活区等有创汇能力的项目,自借自还。此外,由国家提供些低息长期贷款。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批准划定的范围内)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从批准兴办时起五年内免除上缴、上借任务。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不分外汇来源,一九九○年前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九)加强对利用外资的计划指导。
  我们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在扩大这十四个城市利用外资权限的同时,要求加强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各级计划部门制订“七五”计划和今后中长期规划,应把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安排,并搞好综合平衡。利用外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安排,可作为指导性指标,在各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中单列,执行中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总体计划、具体项目和洽谈签约,要加强咨询调查,要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利于同全国计划和行业规划相衔接。要互通信息,不断总结经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和失误。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以积极支持的态度,加强行业规划指导、检查协调、情况通报和统计、审计工作。
  (十)在改革方面应当走在前头。
  这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进一步开放,应当同内部的改革相结合,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头。可以参照特区的某些成功经验,逐步推行基建工程招标和承包责任制、劳动用工合同制、干部招聘制、浮动工资制、各种管理责任制等。还可开办贸易中心,采取企业招标的方式采购设备、器材等物资,把流通领域搞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把银行体制改革搞好。
  以上十四个城市进一步开放的模式,不搞“一刀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样化。大连是东北三省的主要港口城市,从充分发挥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作用出发,也考虑到我们利用日本资金和技术的需要,以及通过“大陆桥”对苏联、欧洲发展转口贸易的需要,大连市在某些具体政策上可以更开放些。
  上列各市,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和这次会议讨论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各自进一步开放的具体方案,报请中央和国务院审批。要通过进一步开放,把经济迅速搞上去,以便在财力、物力、人力、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援全国,为四化建设贡献越来越大的力量。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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