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几个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几个问题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这里,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现在为什么要强调做好这项工作?因为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问题,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很多,其中一些人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由此造成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任其发展下去,就会造成人心不稳、社会不稳。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就不能深入进行,已经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也无法达到。因此,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当前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头等大事。
  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不是企业改革本身造成的,也不是什么人“炒”起来的。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这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多年积累的深层矛盾的综合反映,也是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由于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严重,许多产品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社会需求,产品卖不出去,企业只能停产半停产,工人被迫下岗。建设规模搞得过大,项目资本金普遍不足,靠银行贷款,债务沉重,许多项目一投产就亏损,必然导致下岗职工增多。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政策,主要靠国有企业来安置人,造成国有企业人员过多,人浮于事。随着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资金供给约束日益强化,加上多种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用人过多的状况再也维持不下去了。目前亏损多、困难大的,大都是用人多的企业。我国经济成长已经进入新的阶段。随着人民生活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随着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随着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必然要加快产业结构的重组和调整,就业结构也必定要发生变化。现在下岗职工增多的行业,主要是生产能力过剩的传统产业,这些正是结构调整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传统产业用人减少,在一个时期内企业下岗人员增多,这是一种客观趋势,也是已实现工业化的国家都经历过的。总之,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还会延续下去。这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我们看问题,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主观臆断;要看清实质,不要只看现象;要全面辩证地看,不能有片面性。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大政策,无论从缓解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突出矛盾,还是从推进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要求,以及更好地解决我国的劳动就业问题来看,都是一项积极的政策、关系全局的政策。中央决定,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这个目标,除了制止盲目重复建设外,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个根本途径。只有把富余人员减下来、安置好,才能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为扩大就业提供更强大的物质基础。同时,这也有利于增强职工的竞争意识,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我们要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就必须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也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保障水平很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充分,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过多的问题具有特殊的困难和复杂性。我们既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也不能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只能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措施。我们要从全局的高度、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的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这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满腔热忱地做好这项工作。
  这次会议,主要是研究部署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些同志提出,现在社会就业压力很大,除了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也有不少下岗职工,还有社会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希望能够统筹考虑。必须明确,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问题,现在只能以国有企业为重点。国有企业职工几十年来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党和政府理所应当地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应该帮助他们解决下岗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现在国家财力有限,要把所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都管起来,是难以做到的。当然,对其他企业下岗职工和全社会的就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也十分重视。我们要统筹考虑,研究和制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步一步地来解决。
  (二)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发挥职工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下岗职工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以前,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次会议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范围。根据国家财政和企业承受的可能,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范围,只能是国有企业中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还没有在社会上重新就业的人员。今年一定要确保这些下岗职工拿到基本生活费,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对那些已经找到新的工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了收入来源,就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了。
  二是规定基本生活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目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现有科室代管,对下岗职工负责到底。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三是明确了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水平,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基本生活费逐年递减;三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这个规定,既可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又可以促使他们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
  四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原则上由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各地要根据实际可能确定不同的比例。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要把这部分资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挪用于任何其他方面开支。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一些地方提出,现在财力紧张,落实资金有困难。必须明确,宁可少上几个项目,砍掉一些楼堂馆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过几年紧日子,也一定要把这笔钱挤出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坚持用改革的办法促进再就业。
  再就业是下岗职工的根本出路。要适应新的形势,坚持用改革的思路、改革的办法、改革的措施来促进再就业。特别要抓好转变就业观念的教育,拓宽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
  首先,要大力促进就业观念的转变。现在影响再就业的第一位的障碍,还是观念问题。促进再就业,关键要彻底摆脱各种陈腐择业观念的羁绊。要破除只有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工作才算就业的观念,破除把工作岗位分成高低贵贱的观念,破除靠国家安排就业、端“铁饭碗”的观念。要引导下岗职工自主择业、自强创业、依靠市场找职业。用人单位也要转变选人观念。社会各个方面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多为他们排忧解难,增强他们走向新岗位的信心,不要对他们歧视和刁难。
  其次,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在这个方面,视野要更开阔一些,办法要更多一些,政策要更灵活一些。要在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情,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第三产业特别是其中的服务业就业领域非常广阔,社区服务、商品配送、家庭服务、环境保护、植树种草以及旅游业、信息业等,都是增加就业的重要渠道。要在抓好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同时,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要进一步改革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广泛推行阶段性就业,如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和弹性工时制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大力促进再就业,积极为自谋职业、合伙就业者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培训,广泛利用现有的各种条件,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使下岗职工的知识、技能等尽快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教育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很不成熟,加强政府部门对再就业的指导和帮助,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市场,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用更多的精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各地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及时迅速地把就业岗位提供给下岗职工,把各种劳动力资源提供给用人单位。现在一些地方劳动力市场相当混乱,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禁止各种乱收费,保障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这是朱鎔基同志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