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来源:中央文献研究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年味飘香,折射出中国经济韧性与内生动力
- 【廿四节气·大寒】寒极生暖,春色可期
- 老字号向“新”而行:守正是根、创新是潮
- “832平台”助力优质农产品实现从“产得好”到“卖得好”
- 城市何以有温度?
- 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
- 小包挂带着中国创意和情感走向世界
- 破除壁垒,构建全国统一的算力大市场
- 首破45万亿元!见证中国外贸的活力和韧性
- 曹永栋 王梓妃:政党引领与三次分配协同——推动共同富裕的中国智慧
精选视频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扩大内需 提高居民消费率
【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理论看点】曹三省:三把钥匙驾驭人工智能赋能新质生产力
信息社会环境下的人工智能科学传播与运用
可控创新: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赋能信息社会、可控创新与新质传播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