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来源:中央文献研究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彭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
- 孙道军: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 赵弘:京津冀协同发展要解决好三大问题
- 第九个中国航天日:航天技术让美好生活未来可期
- 生态环保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 @所有人,让志愿服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 “六个紧扣”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 一季度“快递成绩单”刷新,映照中国经济活力涌现
- 精致生态空间让“公园20分钟”抬脚可及
- “五一”出游热度再升温,新看点蕴藏新活力
精选视频
京津冀协同发展要解决好三大问题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
【强国讲堂】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把握科技创新新形势与政策方向
科技强国具有哪些显著特征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义和前景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