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央文献研究室
精选专题
精选文章
- 【党员课堂】曹永栋: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观培育
- 【铭记历史 缅怀先烈】刘岳:雄魂八十年 一脉英雄气——弘扬伟大抗战精神之英雄气概、必胜信念
- AI技术何以“飞入寻常百姓家”
- 看北京如何“点数成金”
- 深化“政策找人”,确保应享尽享
- 【廿四节气·小暑】温风打头阵,小暑悄叩门
- 【党员课堂】张小平:修炼“官德”砺初心
- 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
- “电影票根”何以撬动市场大消费?
- 粮价托底,托起的是农民心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根
精选视频
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党员课堂】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制度设计与价值观培育
读懂“百折不挠”:焦庄户挖出了“人民第一堡垒”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