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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