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和一九九八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和一九九八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鉴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和一九九八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一九九七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七月一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七月二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八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十月一日)
  6.国庆节第二天(十月二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
  9.圣诞节第二天
  二、一九九八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一月一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七月一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八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十月一日)
  14.国庆节第二天(十月二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他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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