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货币转化为资本 (f)价值增殖过程

第一章 货币转化为资本 (f)价值增殖过程


 

    只要劳动过程的结果仍按与劳动过程本身的关系来考察,被看作劳动过程的结晶,那么,它的不同因素就融合在一种静止的物中,融合在主观活动与其物质内容的结合中,这种劳动过程的结果就是产品。然而,从这个产品本身独立地表现为劳动过程的结果来考察,它是一定的使用价值。劳动材料获得形式,获得一定的属性,创造这些属性是整个劳动过程的目的,并且作为内在目的决定劳动本身的特殊方式和方法。只要产品现在已作为结果存在,也就是说,劳动过程已成为过去的过程,作为产品过去产生的历史,那么这种产品就是使用价值。货币与劳动能力交换后得到的是一种使用价值,或者说,货币所有者消费他购买的劳动能力所获得的也正是这种使用价值(但是,根据劳动能力的性质来看,这种消费是产业的、生产的消费或劳动过程)。这个使用价值属于他,他购买了这个使用价值,因为他为这种使用价值支付了等价物,即购买了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但是,劳动本身同样属于他,因为在他购买劳动能力的时候(在实际劳动之前),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已经属于他,而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正好是劳动。产品属于他完全象在他消费自己的劳动能力即自己加工原材料时一样。只有当货币所有者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并按照它的规律(即按照这些要素的价格,即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估价的价值进行购买的规律)获得劳动过程的一切要素之后,才会出现整个劳动过程。只要货币所有者的货币转化为劳动过程的要素,并且整个劳动过程本身只表现为货币购买的劳动能力的消费,那么,劳动过程本身就表现为货币所经历的一种变化,因为货币不是与一种现存的使用价值相交换,而是与一种过程,即货币本身的过程相交换。劳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为货币所合并,服从于货币。

 

    但是,货币与劳动能力交换的目的决不是使用价值,而是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在货币中独立化的价值要在这种交换中得到保存和增加,要采取独立的形态,而货币所有者,正是通过他代表在流通中占支配地位的,[Ⅰ—35]作为主体始终保持的价值,才成为资本家。这里所要求的是交换价值,不是使用价值。价值之所以始终作为交换价值来保持,只是因为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使用价值,即实在劳动的产品,本身就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也就是商品。因此,对于转化为资本的货币来说,涉及到的是商品的生产,不是纯粹使用价值的生产,只有当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必要条件,物质基础的时候,才涉及到使用价值。实际上,涉及到的是交换价值的生产,它的保存和增加。可见,现在的问题在于计算出产品、即新的使用价值中所包含的交换价值。(问题在于价值增殖。因而不仅涉及到劳动过程,而且涉及到价值增殖过程。)

 

    {我们在进行这种计算之前,还需要再作一个说明。已经进入劳动过程的所有前提条件不仅是使用价值,而且是商品,是具有价格的使用价值,这个价格表现了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正如商品过去作为这种过程的要素是现存的一样,它们必须再从这个过程中产生出来,如果我们把劳动过程看作纯粹的物质生产,那这一点丝毫也不会显露出来。因此,这个过程只构成生产过程的物的一面。正如商品本身一方面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交换价值一样,商品在活动中,在它的产生过程中当然也是一个具有两方面的过程,[一方面]商品的生产表现为使用价值的生产,表现为有用劳动的产品的生产;另一方面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生产,并且这两个过程必须只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种不同的形式,正如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一样。在这里,被我们作为起点的既定的商品要在它的形成过程中来考察。生产过程不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是商品,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的生产过程。然而,这还不能使生产方式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只要求产品即使用价值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转让和出售。然而,资本主义生产不仅需要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得到实现,通过追加劳动(工业消费无非是追加新的劳动)获得新价值,而且也需要投入劳动过程的价值(因为投入劳动过程的使用价值,既然它们是商品,都具有价值)作为价值得到实现,通过它们本来是价值而生产新的价值。如果问题只涉及到前一种情况,那我们就还没有超出简单商品的范畴。

 

    我们假定,对货币所有者来说,劳动过程的要素,不是他已经占有的使用价值,而是最初作为商品买来的使用价值,这是整个劳动过程的前提。我们已经知道,并不是在任何一种产业中,除了劳动资料以外,劳动材料也是商品,也就是说,本身已经是以劳动为媒介的产品,成为物化的劳动——交换价值,即商品。但是在这里,我们作为出发点的前提是:劳动过程的所有要素都是购买的(就同在工厂生产中的情况一样)。我们以现象表现得最充分的形式为例。这并不改变考察本身的正确性,因为在其他情况下,只需使一个因素等于零。例如在捕鱼业中,劳动材料本身还不是产品,它不象商品那样预先处于流通中,因此,如果把劳动过程的一个因素即劳动材料当作交换价值,当作商品来考察,那么,就可以使这个因素即劳动材料等于零。

 

    但有一个前提:货币所有者不仅购买劳动能力,或者说,货币不仅要与劳动能力相交换,同样也要与劳动过程的其他物的条件,即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这些物品、商品种类繁多,要看劳动过程比较简单或比较复杂而定)相交换。这个前提很重要。首先,在这类我们现在所处的研究阶段上,这个前提在方法上来说是必要的。我们必须懂得,货币是怎样转化为资本的。而每个想把货币转化为产业资本的货币所有者每天都在经历这个过程。为了能够消费别人的劳动,他必须购买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

 

    上述前提对于真正理解资本关系的性质很有必要。这种关系是从它的基础——商品流通开始的。这种关系的前提是,废除以个人消费[Selbstkonsum]为生产主要目的的、仅仅出售多余商品的那种生产方式。一切与资本关系有关的要素本身越是成为商品,也就是说,这些要素只有通过购买才能占有,资本关系就发展得越充分。生产本身越是从流通中获得自己的要素,即商品,以致商品已作为交换价值进入生产,这种生产就越是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在这里,我们从理论上把流通作为资本形成的前提,从而以货币为起点,这也是历史的进程。[Ⅰ—36]资本是从货币财产发展起来的,资本形成的前提已经是非常发达的、在资本之前的生产阶段上产生的商业关系。货币和商品是我们考察资产阶级经济时必须作为出发点的前提。对资本的进一步的考察将表明,事实上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表面上,商品才表现为财富的元素形式。

 

    由此可见,让·巴·萨伊因其法国公式主义而采取的惯常做法是荒谬的(因为整个说来他只是亚当·斯密的庸俗化者,他只能给他根本不懂的材料加上一种眉目清楚的或整齐划一的编排),然而,没有一个古典经济学家遵照这个习惯,即首先是考察生产,其次是交换,接着是分配,最后是消费,或者用其他方法排列这四个项目[22]。我们要考察的特殊的生产方式,从一开始就以它的一种形式即一定的交换方式作为前提,生产出一定的分配方式和消费方式,在这个限度内,对后者的考察一般属于政治经济学的领域(以后再来研究这个问题)。}

 

    现在研究问题的实质。

 

    劳动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产品(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是由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的总数,也就是由在产品中消耗的、物化的总劳动量构成[注:魁奈和其他[重农主义者]用这种[价值]的总计来证明,除农业劳动外,一切劳动都是非生产的。]。因而,首先是由包含在产品中的原材料的价值构成,或者说是由生产这种劳动材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构成。假定劳动时间等于100个工作日。但是,这个价值已经在购买劳动材料的价格中表现出来,比如说,价格为100塔勒。产品的这部分价值已经作为价格确定地加入产品。其次,至于劳动资料、工具等等,那么工具只能部分地损耗,所以在新的劳动过程中可以重新作为劳动资料继续执行职能。可见,只能计算工具的一部分,因为加入产品的只是已损耗的这部分。关于这一点(以后将更加准确地阐明劳动资料的损耗是怎样计算的),我们不妨假定,劳动资料在劳动过程中已全部损耗。这个假定不会因为实际上只计算在劳动过程中消费的工具,也就是转入产品的工具,换句话说,只计算损耗了的劳动资料而使事情发生变化。劳动资料也是买来的。其中包括的劳动时间比如说16个工作日,表现为它的价格16塔勒。

 

    我们在继续研究之前,应当在这里先探讨一下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是怎样在劳动过程中得到保存的,从而产品的现成的、预先存在的价值组成部分是怎样再现的,或者说,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是怎样在劳动过程中被消费、改变的,它们或者改变,或者全部消耗(例如劳动资料),但它们的价值没有损耗,而是作为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预先存在的组成部分在产品中再现。

 

    {从资本的物的方面来看,它被看作简单的生产过程,即劳动过程。然而从形式规定性方面来看,这个过程是自行增殖的过程。自行增殖既包括预先存在的价值的保存,也包括它的增殖。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因而在物的方面已经以下面一点为前提,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使用劳动资料,以便使劳动材料成为所设想的新的使用价值。}

 

    {由于劳动过程是资本家消费劳动能力的过程(因为劳动属于资本家),所以在劳动过程中,资本家通过劳动消费他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并通过劳动材料等消费劳动。}

 

    [Ⅰ—37]对于劳动过程本身来说,或在劳动过程本身中,发挥作用的劳动能力即实际工人同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关系,只是同创造的运动即劳动本身的物的前提的关系,实际上只是同实现劳动的物的手段的关系。它们之所以成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仅仅是由于它们的物的属性,由于它们作为一定劳动的材料和资料所具有的那种属性。在表现为物品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上,看不出它们本身是过去劳动的产品。我写字用的桌子,具有它自己的形式和它自己的属性,具有过去表现为木匠劳动所赋予形式的质或规定性。只有当我为了继续劳动而把桌子作为手段使用,同时它作为使用价值,作为桌子提供一定的用途时,我才同桌子发生关系。在桌子的物的存在中,看不出构成桌子的材料是通过过去的劳动,即木工的劳动才获得桌子这种形式。在劳动过程中,它充当桌子同把它制成桌子的劳动没有任何关系。

 

    与此相反,在交换价值中,只与化成物质即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劳动量有关,或者换句话说,只与生产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有关。在这种劳动中,看不到劳动本身的性质,例如木匠的劳动,因为劳动已化为一定量等同的、一般的、无差别的、社会的抽象劳动。劳动从而使用价值(劳动固定在它上面)的物质规定性也不见了,消失了,变得毫无意义了。这里的前提是:它曾经是有用劳动,即体现为使用价值的劳动。然而,在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存在形式中,看不出它过去是一种怎样的使用价值,看不出是怎样的劳动的一定有用性,因为它本身是一种等价物,可以在包含等量劳动的任何其他使用价值、任何其他有用劳动形式中表现出来。因而,就价值,即被看作物化的劳动时间量来说,劳动材料和被消耗的劳动资料始终可以看成是同一劳动过程的要素,因此,为了生产产品、新的使用价值,[除了活劳动的消耗以外]需要:(1)物化在劳动材料中的劳动时间,(2)物化在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时间。实际上,劳动材料的最初形式消失了,尽管根据实体来看,劳动材料还会在新的使用价值中再现。劳动资料则完全消失了,尽管它作为作用,作为结果会在新的使用价值形式中再现。过去存在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的一定的物质规定性,有用性同样消失了,正如体现劳动的使用价值本身已消失或已改变一样。但是,在它们进入这个新的劳动过程之前,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一种劳动的化身,不外是在一种物上吸收的一般劳动时间量,对于劳动时间来说,实际劳动的一定性质,以及体现劳动的使用价值的一定性质,都是无关紧要的。

 

    新的劳动过程结束以后,[价值]关系又完全回复到过程以前的那种情况。例如生产棉花和纱锭的必要劳动时间量是生产棉纱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量,因为在棉纱中包含着消耗的棉花和纱锭。至于现在这个劳动时间量表现为棉纱,则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个量同过去一样,仍然通过这个必要劳动时间量生产的使用价值表现出来。例如,我把价值100塔勒的棉花和纱锭与也是价值100塔勒的棉纱量相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在棉花和纱锭中的劳动时间,也是作为包含在棉纱中的劳动时间而存在。棉花和纱锭实际在物质上转化为棉纱,也会发生物质的变化,棉花采取其他形式,纱锭的物质形式完全消失,这丝毫也不会使问题发生变化,因为这个过程只涉及到它们的使用价值,也就是只涉及它们的这样一种形式,它们作为交换价值本身对这种形式是毫无关系的。因为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只是一定数量的物化社会劳动时间,从而对于任何其他具有等量物化社会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来说是相等的量,是等价物,所以[在劳动过程后]发生变化的只是它们现在表现为一种新的使用价值的要素。唯一的条件是:(1)它们表现为生产新的使用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2)它们实际上体现为另外一种使用价值,也就是[Ⅰ—38]一般地体现为使用价值。

 

    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之所以成为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因为作为它们最初的结晶的使用价值是新的劳动过程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次,根据假定,它们作为在劳动过程之前就存在的使用价值,即棉花和纱锭,实际上是通过新的劳动过程在一个新的使用价值,即棉纱这种产品上体现出来的。

 

    (在新产品中,只包括生产这一产品所必需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数量,也就是说,只包括这一定数量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换句话说,生产材料和生产资料都没有浪费,以上情况是一个条件,但这个条件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本身无关,而只与在劳动过程中把它们作为自己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来使用的新的劳动的目的性和生产率有关。因而,以上情况是考察这种[新的]劳动本身时应予注意的规定。但是,这里假定,它们作为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加入新过程的数量仅仅是它们本身真正实现新劳动所需要的,是新的劳动过程的真正的物的条件。)

 

    由此可见,有两种结果。

 

    第一:制造在产品的[生产]中消耗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如果考察交换价值,那么,可以通过把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看作是同一过程的要素,来考察物化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时间。所有保存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都是过去的、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包含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过去劳动时间早已被消耗,它同在最后的劳动过程本身中直接起作用的劳动时间相比,属于较早的时期,这种情况不会使问题发生变化。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只是处于较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在产品中保存的劳动时间的[部分],同代表直接进入产品的劳动的那部分相比已经完成。因而,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在产品中作为产品的价值组成部分再现出来。这种价值是一种预先存在的价值,因为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格中,包含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时间已经以它的一般形式即作为社会劳动表现出来;这些价格就是货币所有者在他开始劳动过程之前购买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这些商品的价格。这些价格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已经消失,然而这些价格本身过去没有变化,现在在新的使用价值中也没有变化。变化只是在于,这些价格表现为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或要素,表现为新价值的要素。只要商品一般是交换价值,那么,一般来说,一定的使用价值,即交换价值借以存在的一定物质规定性,就只是交换价值的一定表现形式;事实上交换价值是一般等价物,所以可以用这个化身同其他任何商品进行交换;交换价值通过流通,首先是使自己转化为货币,就能赋予自己以其他任何使用价值的实体。

 

    第二:可见,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价值是在产品的价值中得到保存的,是作为要素加入产品的价值的。但是,它们的价值在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只是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发生的实际变化,一般不涉及它们的实体,而只涉及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在过程前后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的形式,然而,价值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的一定形式,或者,在价值中化为抽象劳动的那种劳动的一定有用性,从事物的本性来说,根本不涉及价值的本质。

 

    但是,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要在产品中再现,必须具有以下条件:劳动过程实际结束,生产出产品,也就是体现为产品。因此,如果谈到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生产出的使用价值,那就可以看出,一般对于价值增殖过程来说(甚至这个过程只涉及保存现有的使用价值),劳动过程的连续性是多么重要的要素。{然而,根据假定,这意味着,劳动过程是在用货币购买劳动能力,不断地把货币转化为资本,从而占有劳动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这也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存在是经常的存在。这种经常性首先是由资本造成的。在较早的生产阶段上,也可能偶尔出现过早期的工人阶级,但工人阶级不是作为[Ⅰ—39]生产的一般前提出现的。在殖民地(参看威克菲尔德的著作[23],以后再研究这个问题)显示出,这种[资本主义]关系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产物。}

 

    现在来谈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保存问题(因而假定劳动过程一直进行到生产出产品为止),它们的价值得到保存,只是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本身在劳动过程中被活劳动所消费,它们充当了劳动过程的实际要素,它们与活劳动相接触以及它们作为劳动这种有目的活动的条件进入劳动过程。活劳动在劳动过程中把价值加在预先存在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价值上,只是因为活劳动本身是一种新的劳动量,而不是因为它是实际的有用劳动,不是从它的物质规定性进行考察。棉纱具有的价值之所以大于在它自身中所消耗的棉花和纱锭的价值总额,只是因为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使棉花和纱锭这些使用价值变为棉纱这种新的使用价值而追加了新的劳动量,也就是说,棉纱除了包含在棉花和纱锭中的劳动量以外,还具有一种新追加的劳动量。然而,棉花和纱锭的交换价值之所以保存下来,不过是由于纺纱这种实际劳动把它们转化为棉纱这种新的使用价值,从而有目的地使用它们,使它们成为纺纱过程的生存要素。因此,加入劳动过程的价值得到保存,只不过是由于活劳动的性质,由于活劳动表现的性质,因此,那些死的对象(预先存在的价值存在于它们的使用价值中),现在实际上作为使用价值被纺纱这种新的有用劳动所抓住,并成为新的劳动要素。它们作为价值得到保存,是由于它们作为使用价值进入劳动过程,也就是说,对于实际有用的劳动来说,它们起着自己在概念上一定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作用。

 

    我们回过来谈刚才的例子。棉花和纱锭作为使用价值被消费,是因为它们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进入纺这种一定的劳动。在实际纺的过程中,其中一个被看作对象,另一个被看作这种活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器官。由此可见,它们作为价值保存下来,是因为它们作为使用价值而为劳动保存下来。它们一般作为交换价值得到保存,是因为它们作为使用价值被劳动所消费。然而,把它们作为使用价值进行消费的那种劳动是实际劳动,是从它的物质规定性来考察的劳动,这种一定的有用劳动仅仅与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那种特殊使用价值有关系,它在自己活的表现中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本身发生关系。正是纺这种一定的有用劳动,把棉花和纱锭这些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保存下来,从而使它们作为交换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使用价值棉纱这个产品中再现,这是因为纺本身在实际过程中把棉花和纱锭当作自己的材料和资料,当作自己实现的器官,赋予作为自己器官的棉花和棉纱以灵魂,让它们作为自己的器官发挥作用。可见,一切商品,按其使用价值并不是直接进入个人消费的,而是用于新生产的,它们之所以能保存价值,只是因为它们从只是可能性上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成为实际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从而被它们能够为之充当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一定劳动所消费。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得到保存,只是因为从它们的抽象规定性来看,它们作为使用价值已被活劳动所消费。然而,只有对于实际的、一定的、特殊的劳动来说,它们才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我只能在纺纱的行为中,而不能在磨粉或制靴的行为中使用作为使用价值的棉花和纱锭。一切商品一般只是可能性上的使用价值。它们要成为实际的使用价值,只有通过它们的实际使用,通过它们的消费,而它们的这种消费在这里是特殊的、一定的劳动本身,即一定的劳动过程。

 

    [Ⅰ—40]因而,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作为交换价值得到保存,只是因为它们在劳动过程中作为使用价值被消费,因而也就是说,因为活劳动实际上把它们作为自己的使用价值,使它们起着自己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作用,使它们在自己的活的运动中既作为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存在,也作为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消失。然而,劳动只要做到这一点,就是实际劳动,是特殊的有目的的活动,这种物质上规定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有用劳动。但是,这还不是这样一种规定性上的劳动,或者说,还不是这样一种规定性,在这种规定性上,劳动给产品或者进入劳动过程的对象即使用价值增加新的交换价值。

 

    以纺纱为例。纺在棉纱中保存了其中消费的棉花和纱锭的价值,因为这个过程实际上是用纱锭把棉花纺成纱,也就是说,把它们作为生产棉纱这种新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消费了,或者让棉花和纱锭现在在纺纱过程中,实际上是作为纺纱这种特殊的活劳动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执行职能。但是,如果要使纺提高棉纱这种产品的价值,或者说,给棉纱中已经预先存在的以及只是再现的价值,即纱锭和棉花的价值加上新的价值,那么,只有在纺纱的过程中使棉花和纱锭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增加新的劳动时间才能实现。

 

    首先,根据自己的实体来看,纺纱这种劳动创造价值,不是因为它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上规定的劳动即纺纱劳动,而是因为它是一般劳动,抽象的,等同的社会劳动。因而,纺纱劳动创造出价值,不是因为它物化为棉纱,而因为它是一般社会劳动的化身,从而在一般等价物中得到物化。

 

    其次,追加的价值量只取决于追加的劳动量,即追加的劳动时间。如果纺纱者能够通过某种发明,借助一定量的纱锭,把一定量的棉花转化为棉纱,不是用整个一个工作日,而是用了半个工作日,那么,同前一种情况相比,棉纱中只增加了一半价值。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棉花和纱锭的全部价值都能在棉纱这个产品中得到保存,不管棉花变为棉纱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一天、半天、还是一小时。这些价值得到保存,是由于棉花完全变为棉纱,棉花和纱锭成为纺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进入纺纱过程,它们与这个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完全无关。

 

    我们假定,纺纱者追加在棉花上的劳动时间只是生产他自己工资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就是包含在资本家支付给纺纱者的劳动价格中的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价值就会与预付资本的价值完全相等,也就等于劳动材料的价格+劳动资料的价格+劳动的价格。在货币总量变为生产过程的要素之前,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不会多于现存的货币量中的劳动时间。这里并没有增加新价值,但同过去一样,棉花和纱锭的价值在棉纱中得到保存。纺之所以使棉花的价值得到增加,是因为它化为一般社会的等同的劳动,化为劳动的这种抽象形式,它追加的价值量不取决于它作为纺的内容,而取决于它时间的长短。因此,纺纱者不需要两种劳动时间,一种劳动时间使棉花和纱锭的价值得到保存,另一种劳动时间给它们增加新价值。相反,他把棉花纺成棉纱,使它成为新的劳动时间的物化,给它加上新的价值,从而把棉花和被消耗的纱锭在进入劳动过程之前就有的价值保存下来。由于纯粹地追加新价值,即新的劳动时间,他就保存了已经包含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旧价值、劳动时间。但是,纺纱是作为纺纱,不是作为一般劳动,不是作为劳动时间使价值得到保存,纺纱是在它的物质规定性上,通过它作为这种特殊的、活的实际劳动的性质使价值得到保存,这种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作为有目的的、活的活动,使棉花和纱锭这些使用价值与它们的无差别的对象性相脱离,不是使它们作为无差别的对象发生自然的物质变换,而是使它们成为劳动过程的实际要素。

 

    然而,不管特别的实际劳动的特殊规定性如何,任何一种劳动与另一种劳动都具有共同之处:它经过自己的过程,同自己的物的条件发生接触,即发生活的相互作用,使物的条件起着与其性质和目的相应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作用,把它们变为劳动过程本身的概念上一定的要素,并且把它们作为实际的使用价值来消费,从而使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得到保存。[Ⅰ—41]由此可见,由于活劳动的性质,即活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使现存的产品变为自身活动即自身实现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所以使这种产品和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在新产品和新使用价值中得到保存。活劳动使它们的价值得到保存,是因为把它们作为使用价值进行消费。然而,活劳动把它们作为使用价值消费,只是因为作为这种特殊的劳动使它们起死回生,并使它们成为自己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劳动就其创造交换价值来说只是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要它把实际劳动化为一定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唯一尺度。

 

    可见,因为保存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可说是实际活劳动的天赋,在增加价值的同一过程中保存了旧价值(不保存旧价值,新价值就不可能增殖),因为这个作用来自作为使用价值、作为有用的活动的劳动的本质,产生于劳动本身的使用价值,所以,工人和资本家对此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因此,资本家无偿地使预先存在的价值在新产品中得到了保存。

 

    如果他的目的从来不是为了保存预先存在的价值,而是使预先存在的价值得到增殖,那么,例如,在发生工业危机,劳动过程中断时,劳动的这种无偿恩惠就会显出自己的极端重要性。机器生锈,材料变坏。它们丧失了自己的交换价值,这些交换价值得不到保存,因为它们不能作为使用价值进入劳动过程,不能同活劳动发生接触;它们的价值得不到保存,因为它们的价值不能增殖。只有转入实际的劳动过程,价值才有可能增殖,新的劳动时间,才可能加到旧的劳动时间上。

 

    由此可见,作为实际活劳动的劳动,只有当它作为抽象的社会劳动,即劳动时间,为价值追加新价值的时候,才在劳动过程中保存价值。

 

    因而,作为实际劳动过程表现的生产消费可以作进一步的规定:产品预先存在的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得到保存,是由于这些产品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被使用和消费,它们转化为实际的使用价值以形成新的使用价值。

 

    {然而,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在劳动过程的产品中再现,只是由于它们作为价值在劳动过程之前就已经预先存在,由于它们进入这个过程以前,就已经是价值。它们的价值等于在它们自身中物化的社会劳动时间,等于在既定的一般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如果现在由于生产它们的劳动的生产率发生某种变化,使后来生产这些一定的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延长或缩短,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它们的价值将增长,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们的价值将减少。因为只有在它们的价值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是一般的、社会的和必要的劳动时间的情况下,这个时间才决定它们的价值。因此,尽管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过去带着一定的价值进入劳动过程,现在它们可能带着较多或较少的价值退出来,因为社会上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普遍发生了变化,它们的生产费用即生产它们的必要劳动时间量发生了革命。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它们再生产出来,要生产这一种类的新样品,就需要比过去或多或少的劳动时间。但是,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所发生的变化,丝毫不影响下述情况:在它们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进入的劳动过程中,它们总是作为既定的价值,一定量的价值预先存在。因为它们现在作为价值退出这个过程,只是由于它们过去作为价值进入这一过程。它们的价值的变化从来不是产生于这一劳动过程本身,恰恰相反,产生于另一种劳动过程的条件,另一种劳动过程的产品现在或过去就是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从而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不是作为产品充当另一种劳动过程的前提。只要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一般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它们身上就会产生反应。它们现在是比它们原来或多或少的劳动时间即或大或小的价值的物化,这只是因为现在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多或少。产生这种反应是由于它们作为价值是社会劳动时间的化身,并且只有在劳动时间化为一般[Ⅰ—42]社会劳动时间,即同等的社会劳动时间自乘的情况下,它们才是包含在自身中的劳动时间的化身。然而,它们的这些价值的变化总是来自生产它们的劳动的生产率的变化,而与它们作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成品所进入的劳动过程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它们在新产品(它们是新产品的[生产]要素)完成之前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那么它们还是作为独立的、既定的、在新产品之前就预先存在的价值,与新产品发生关系。它们的价值变化是由于它们本身生产条件的变化,这种生产条件的变化是发生在它们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进入的劳动过程之外,与这个劳动过程无关,而不是由于这个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某种行为。对于这个劳动过程来说,它们总是既定的、预先存在的价值量,虽然由于外部的、在过程之外起作用的因素,它们现在作为比原来大或小的价值量在这个劳动过程之前预先存在。}

 

    如果我们在考察劳动过程时看到,产品是劳动过程的结果,产品也是劳动过程的前提,那么,现在同样必须说,商品是劳动过程的结果,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商品也是劳动过程的前提。产品之所以作为商品从价值增殖过程中退出来,仅仅因为它们过去就是作为商品、作为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产品进入这个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为了形成新的使用价值,产品作为使用价值被改变了。它们的交换价值则不受这种物质变化的影响,一成不变地在新产品中再现。如果劳动过程的产品是使用价值,那么,应把交换价值看作价值增殖过程的产品,并且把商品,即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看成是两种过程(只不过是同一过程的两种形式)的产品。

 

    如果忽视了作为生产要素的商品是生产的前提这一点,那么,在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只是使用产品去形成新的产品,而这种情况在产品不发展为商品,商品更不会发展为资本的社会状态下也会发生。

 

    现在我们知道产品价值的两个组成部分:(1)在产品上消耗的材料的价值;(2)在产品上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如果这两者分别等于A和B,那么产品(P)的价值首先是由A和B的价值总量组成,或者说P=A+B+x。我们用x表示在劳动过程中通过劳动加到材料A上的尚未确定的价值部分。现在我们来考察这第三个组成部分。

 

    我们知道,货币所有者为了支配劳动能力或者购买劳动能力的若干时间,按某一价格或价值进行了支付,但我们并不知道他由此获得多少等价物。此外,我们的前提是,工人完成的劳动是普通的平均劳动,是具有构成交换价值实体的那种质(或者不如说不具有一定质)的劳动,以后我们会看到,劳动的指数,即不管劳动是高次方还是低次方的简单劳动,与需要阐明的关系完全无关。因而,我们作为出发点的前提是:不管劳动的特殊物质规定性如何,不管它属于怎样的特殊劳动部门,不管它生产怎样的特殊使用价值,它只是平均劳动能力的表现和活动,所以这一劳动能力是在纺纱、织布还是在农业中得到使用,这只涉及它的使用价值和使用方式,而与生产它本身的费用无关,从而与它本身的交换价值无关。此外还将表明,不同工作日所得到的不同的、较高或较低的工资,在不同劳动部门中不同的工资分配,不涉及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一般关系。

 

    货币所有者通过购买劳动能力而换回的东西,只有在实际劳动过程中才能显示出来。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加在劳动材料原有价值上的价值,与它的持续时间完全相等。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在一段时间内,例如在一天中,在这一天的产品上消耗的劳动正好是在既定的一般劳动生产水平下(在既定的一般生产条件下)取得产品所必需的时间,也就是说,这里的前提是:生产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时间,是赋予一定量的劳动材料以新的使用价值形式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如果6磅棉花在一天12小时内变成了棉纱(在既定的一般生产条件下),那么,这一天仅仅被看作把6磅棉花变为棉纱的12小时工作日。因为一方面假定耗费的是必要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假定在劳动过程中完成的一定劳动(不管这种劳动具有什么特殊形式,如纺织、挖掘等)是普通的平均劳动(同生产贵金属的劳动完全一样)。所以,劳动加在已经存在的价值上的价值量,或者说物化的一般[Ⅰ—43]劳动时间量,与它本身的持续时间完全相等。这样假定无非是说,劳动物化的过程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就有多少物化的劳动量。

 

    我们是指下面这一点,假定6磅棉花能够在一天12小时中纺成纱,例如纺成5磅棉纱(5磅=80盎司,按12小时计算,每小时6+(2/3)盎司)。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不断地由动的和运动的形式转化为物的形式。纺不断地变为棉纱。如果把8盎司棉花变为比如6+(2/3)盎司棉纱,需要1小时,那么,把6磅棉花变为5磅棉纱,就需要12小时。但是在这里,我们感兴趣的不是1小时的纺劳动把8盎司的棉花变为棉纱,以及12小时的纺劳动把6磅棉花变为棉纱,而是在前一种情况下在棉花的价值上追加了1小时劳动,在后一种情况下在棉花的价值上追加了12小时劳动。或者说,从这个观点来考察的产品,只有当它是新的劳动时间的化身时才使我们感到兴趣,而这一点当然取决于劳动时间本身。我们感兴趣的只是产品中所吸收的劳动量。在这里,我们不是把纺看作赋予棉花一定形式、新的使用价值的纺,而只是把它看作一般劳动、劳动时间和以棉纱形式存在的一般劳动的化身,也就是一般劳动时间的化身。同一劳动时间是用在另一种劳动上,还是用于生产另一种交换价值,这都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诚然,最初我们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劳动能力(因为它本身已经是物化的劳动),从而资本家可以购买它(但这并不直接是劳动本身,劳动本身作为纯粹活动是我们无法评价的)。但是,现在,随着劳动能力在劳动过程中不断变为自己的实际的表现,即变为劳动,劳动得以实现,它在产品中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时间。因此,现在有可能把资本家在交换中以工资形式支出的东西与他通过消费劳动能力而收回的东西加以比较。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如1小时)结束时,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就物化为一种使用价值,例如棉纱,并作为它的交换价值而存在。

 

    假定在纺纱工的劳动能力中实现的劳动时间总计为10小时。在这里,我们所谈的只是在纺纱工的劳动能力中每天实现的劳动时间。在货币所有者支付的价格中,每天生产和再生产纺纱工的劳动能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已经表现为平均劳动。另一方面,我们假定纺纱工自己的劳动就是这同一性质的劳动,也就是说,是构成价值实体的和用以计算纺纱工本身劳动能力的这种平均劳动。

 

    因此,我们首先假定,纺纱工为货币所有者劳动10小时,换句话说,纺纱工向他提供或卖给他对自己劳动能力的10小时的支配权。货币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消费他所支配的纺纱工的10小时劳动能力,换句话说,无非是货币所有者让纺纱工纺10小时,从事10小时一般劳动,因为在这里,货币所有者让他以怎样的一定形式从事劳动是没有关系的。可见,在纺成的纱、棉纱中,纺纱工借助劳动资料,在棉花的价值上加了10小时的劳动。因此,如果纺的产品即棉纱的价值,不包括新加的劳动,是A+B,那么,现在则是A+B+10劳动小时。如果用C表示资本家支付给10劳动小时的10便士报酬,那么,产品棉纱现在为A+B+C,也就是说,等于包含在棉花和纱锭(按照它们被消费的程度)中的劳动时间以及最后新加的劳动时间。

 

    假定A+B+C的总额等于D。因而,D等于货币所有者在劳动过程开始之前购买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和劳动能力的货币总额。也就是说,产品棉纱的价值等于构成棉纱的各种要素的价值,也就是说,等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根据我们的假定,它们已完全在产品中被消费)的价值加上在劳动过程中同两者一起构成棉纱的新追加的劳动的价值。100塔勒购买棉花,16塔勒购买工具,16塔勒购买劳动能力,总共132塔勒。诚然,在这种情况下,预付的价值也许保存下来,但它没有增加。在货币[Ⅰ—44]转化为资本之前也许会出现的唯一变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变化。这个价值最初是132塔勒,是一定量的物化的劳动时间。同一的量在产品中再现为132塔勒,再现为同样的价值量,不过现在它只是各个价值组成部分100、16和16的总额,也就是最初预付的货币在劳动过程中分解成的、分别购买来的这些要素的价值。

 

    这个结果本身决不是荒谬的。如果我只是通过把货币转化为棉纱,即以简单的流通方式购买132塔勒棉纱,那么,为了得到这种一定的使用价值并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消费它,我就要对包含在棉纱中的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和劳动进行支付。如果货币所有者请人为自己建造一座住房,那么,他就要为此支付等价物。简单地说,当货币所有者完成W—G—W流通过程时,实际上他没有做任何其他事情。他用于购买的货币,与他原先具有的商品的价值相等。他新买来的商品,与他原先具有的商品的价值所采取的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形态的货币相等。

 

    但是,资本家把货币变为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使购买商品的货币或价值得到增加,也就是价值的自行增殖。他购买不是为了自己的消费,而是为了从流通中取得的交换价值高于他原先投入的价值。

 

    如果货币所有者把价值为A+B+C的纱再按照A+B+C+x出售,我们就又回到同一矛盾中来了。他把自己的商品不是作为等价物,而是高于它的等价物出售。但是,在流通中不可能产生剩余价值,不可能产生高于等价物的价值,除非进行交换的一方获得低于商品等价物的价值。

 

    因此,在货币所有者让工人劳动的时间与他对工人支付的作为工人的劳动能力的等价物的时间相等的前提下,货币转化为劳动过程的要素,或同样可以说,所购买的劳动能力的实际消费,就会是毫无意义的。不管货币所有者以132塔勒购买棉纱,以便再以132塔勒出售棉纱,还是把132塔勒分为100塔勒棉花,16塔勒纱锭等,16塔勒物化劳动即在16塔勒包含的劳动时间内对劳动能力的消费,以便把这样生产出的价值132塔勒的棉纱再以132塔勒出售,总之,从结果来看,完全是同一个过程,只不过这个过程所归结为的同义反复在后一种情况下比在前一种情况下说得更加详细些而已。

 

    显然,只有货币所有者购买的有权使用劳动能力的时间,比劳动能力自己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长,比用在劳动能力本身上的、构成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并作为价值在劳动能力的价格中表现出来的劳动时间长,只有这样,才会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剩余价值,即超过最初进入劳动过程的价值形成一个余额的价值。例如,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棉花和纱锭属于纺纱工自己,那么,为了生存,也就是说,为了使自己作为纺纱工在下一天再生产出来,他不得不在棉花和纱锭上追加10个劳动小时。如果货币所有者现在让工人劳动11小时,而不是10小时,那么就会生产出一小时的剩余价值,因为在劳动过程中物化的劳动,比再生产劳动能力本身,即每天维持工人作为工人,纺纱工作为纺纱工的生活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多一个小时。在劳动过程中,纺纱工劳动超过10小时的任何劳动时间量,[Ⅰ—45]超过用在他自己的劳动能力上的劳动量的任何剩余劳动,都会形成剩余价值,因为它是剩余劳动,因而,就会有更多的棉纱,就会有更多的物化在棉纱中的劳动。

 

    如果工人为了一天24小时的生活(其中当然包括他作为有机体要休息、睡觉等不能工作的时间)必须劳动10小时,那么,他一天可能劳动12、14小时,尽管在这12、14小时中,他只需要10小时就把他自己作为工人,作为活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

 

    如果我们现在假定,这个过程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只是等量的劳动时间相交换,也就是说,商品的交换价值与表现同一交换价值、同一物化劳动量的任何其他使用价值量相等,那么,资本的一般形式G—W—G就不再是荒谬的了,而会具有一定的内容。因为商品,这里指棉纱(货币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之前用他的货币与棉纱的要素相交换),作为劳动过程的产品,作为棉纱这种新的使用价值,会取得在原先物化劳动量之外的增加额,所以这一产品就会具有比它的要素中预先存在的价值的总额更大的价值。如果原先产品的价值是132塔勒,而现在产品中包含的不是16塔勒(1塔勒=1个工作日),而是多了11个工作日,那么,价值为143塔勒。现在价值是100+16+16+11,资本家按照价值再出售劳动过程的产品棉纱,他除了132塔勒外又赚得11塔勒。原先的价值不仅得到保存,而且增加了。

 

    试问,这个过程同作为前提的规律——商品是按等价进行交换即按其交换价值进行交换的规律,也就是同商品交换所遵循的规律是否相矛盾呢?

 

    它们不矛盾,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因为货币在市场上,在流通中发现了作为商品的这种特殊的对象,即活的劳动能力。第二、是因为这种商品具有特殊的性质。这种商品的特性正在于它的交换价值,同所有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等于在它本身的实际存在中、在它作为劳动能力的存在中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等于维持这种活的劳动能力本身即维持工人作为工人的生命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而它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本身,即正是形成交换价值的实体,是把自己作为交换价值固定下来和创造交换价值的一定的流动着的活动。但是,在商品中,只对它的交换价值进行支付。人们买油,只对油包含的劳动进行支付,而不是对油的性质进行支付,买酒也是这样,人们只对酒包含的劳动进行支付,而不会为喝酒或者为他在喝酒时得到的享受进行支付。因而,同样,对于劳动能力来说,是对它的交换价值,对它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支付,但是,因为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本身又是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的实体,所以下述情况与商品交换规律没有任何矛盾:劳动能力的实际消费,即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实际使用所创造的劳动,所体现的物化劳动多于它本身作为交换价值所包含的劳动。

 

    产生这种关系所需要的唯一条件是,[Ⅰ—46]劳动能力本身作为商品,与货币或一般价值相对立,但是这种对立以一定的历史过程为条件,这个历史过程把工人完全限制为劳动能力,或者同样可以说,这个历史过程使实现劳动能力的条件与劳动能力相对立,从而使实际劳动的物的要素,作为与实际劳动相脱离的异己的权力,作为其他商品监护人所占有的商品,与实际劳动相对立。在这个历史前提下,劳动能力是商品,而在劳动能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在劳动能力中物化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不决定它的使用价值,这一点与商品交换规律没有任何矛盾,相反,倒是与这个规律相符合的。但这个使用价值又是劳动本身。所以,在这种使用价值的实际消费中,也就是说,在劳动过程中,或通过劳动过程,货币所有者重新获得的物化劳动时间能够多于他为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所支付的。因此,尽管他为这种特殊商品支付了等价物,但由于这种商品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形成交换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创造性的实体,所以货币所有者通过使用它所重新获得的价值要多于购买它时(按照商品交换规律,他在购买它时只对它的交换价值进行支付)所预付的价值。

 

    总之,如果前提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能力只作为劳动能力,从而作为商品存在,因而,货币作为一切物质财富的形式与劳动能力相对立,那么,只关心价值本身的货币所有者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购买劳动能力,即他有权支配劳动能力的时间,或者说,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为他工作的劳动时间,长于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属于工人自己的情况下工人为了维持自己作为工人,作为活的劳动能力的生命而不得不劳动的时间。计量劳动能力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劳动时间同劳动能力作为使用价值被使用的劳动时间的这个差数是劳动能力在它的交换价值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之外劳动的时间,也就是高于劳动能力原先的价值而劳动的时间,作为这样的劳动时间就是剩余劳动——剩余价值。

 

    如果货币所有者把货币换成活的劳动能力以及消费这种劳动能力的物的条件,——即同劳动能力的特殊的物质规定性相应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那么,他就把货币转化为资本,转化为自行保存和增加的、自行增殖的价值。货币所有者一刻也没有违背简单流通的规律,没有违反商品交换的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等价物相交换,或者说,商品(平均)按其交换价值出售,即不管等量的交换价值存在于什么样的使用价值中,它们都是作为等量互相补偿的。同时,货币所有者完成了G—W—G的公式,即货币换成商品,以便商品换成更多的货币,但他仍然没有违反等价交换规律,相反,是完全按照这个规律行事的。

 

    首先,假设一个普通工作日等于1塔勒,表现在叫做塔勒的若干银上。货币所有者拿出100塔勒购买原材料,16塔勒购买工具,16塔勒购买供他使用并且按其交换价值来说等于16塔勒的16个劳动能力。因此,他预付了132塔勒,它们将在劳动过程的产品(结果)中,[Ⅰ—47]也就是在他购买的劳动能力的消费中,在劳动过程中,在生产消费中再现。但是,如果他按照相当于15个工作日的交换价值购买来的商品,[比如]能带来30个工作日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每天支付的是6小时,提供的是12小时,物化在12个劳动小时中,换句话说,作为使用价值所创造的价值比商品本身作为交换价值所具有的价值要多一倍。然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取决于它的交换价值,并且与它出售的价格(由在它本身中物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产品等于A+B+C+15小时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比在劳动过程之前预先存在的价值多15小时的劳动时间。如果A原先是100,B是16,C是16,而现在产品是143,也就是说比预付资本的价值多了11塔勒。因此,如果货币所有者把这个商品按其价值重新出售,他就会赚11塔勒,尽管整个过程一刻也没有违背商品交换的规律,相反,交换的每一时刻中,商品都是根据它的交换价值,从而是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的。

 

    尽管这个过程这样简单,但到目前为止还是不能被人理解。经济学家从来不可能把剩余价值同他们自己提出的等价交换规律一致起来。社会主义者总是停留在这个矛盾上,反复谈论这个矛盾,但他们不理解劳动能力这种商品的特殊性质,不理解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创造交换价值的活动。

 

    总之,通过这个过程,通过货币与劳动能力相交换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劳动能力的消费,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学家把这叫做货币向生产资本的转化。他们一方面说资本还有其他形式,在资本的其他形式中,这个基本过程虽然作为前提而存在,但作为形式却已消失。另一方面,他们说,只要劳动能力作为商品同货币相对立,货币就是这种向资本转化的可能性,也就是潜在的资本,虽然货币也只有通过这种过程本身才能转化为实际资本。但是,根据可能性来看,货币可以转化为资本。

 

    很清楚,如果要实现剩余劳动,就需要更多的劳动材料,而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需要更多的劳动工具。如果在10小时内10a磅棉花可以转化为棉纱,那么12小时内就是10a+2a。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更多的棉花,或者必须一开始就假定,资本家为了吸取剩余劳动,购买了足够的棉花。然而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例如,同样的材料在半天内也许只有一半加工为新的形式,而在整天内全部加工完。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以材料形式所消费的劳动也会更多;如果过程要日复一日地进行,要成为连续不断的生产过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需要的劳动材料也比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用他的劳动只是补偿他自己工资中所物化的劳动时间时所需要的还多。但是否需要更多的劳动资料以及需要多少量(劳动资料不只是真正的工具)则取决于一定劳动的工艺性质,从而取决于它使用的手段的工艺性质。

 

    在所有情况下,当劳动过程结束时,劳动材料中吸收的,从而物化的新劳动必然多于工人工资中物化的劳动时间。我们只以制造业者为例。这种对劳动的追加吸收表现为加工较多的劳动材料,或者说,表现为加工等量材料时所达到的程度比用较少的劳动时间所达到的程度更高。

 

    [Ⅰ—48]如果我们把价值增殖过程同劳动过程相比较就会明显地看出,生产使用价值的实际劳动同表现为交换价值的要素,表现为创造交换价值的活动的这种劳动的形式之间的差别。

 

    在这里可以看出,劳动的一定方式,它的物质规定性,不影响它与资本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我们这里唯一所要谈的问题。但是在这里,我们作为出发点的前提是,工人的劳动是普通的平均劳动。不过,如果这里的前提是,工人的劳动是具有较大比重的劳动,是自乘的平均劳动,那么,情况也不会发生变化。简单劳动或者平均劳动,纺纱工或磨粉工,农民或者机器制造者的劳动,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以物化形式获得的以及通过这种过程所占有的,是工人特定的劳动,如纺纱、磨粉、田间劳动和制造机器。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总是存在于劳动的余额中,存在于下述劳动时间中,即工人在超过生产自己工资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之外更多地从事纺纱、磨粉、田间劳动和制造机器的劳动时间。可见,剩余价值总是存在于资本家无偿获得的工人自己劳动的余额中,而不管这种劳动的特性如何,不管它是简单劳动还是自乘劳动。例如,自乘劳动与社会的平均劳动的比例丝毫不会使自乘劳动与它本身的比例发生变化,不会使下述情况发生变化:自乘劳动一小时创造的价值只是两小时创造的价值的一半,或者说,自乘劳动是按照它的持续时间实现的。因而,只要考察劳动同剩余劳动或者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比例,所谈论的总是同一种劳动,而在这里是正确的东西,在涉及创造交换价值的劳动本身的时候就会是错误的:

 

    “当说到劳动是价值尺度时,必然是指一定种类的和一定的延续时间的劳动,这种劳动和其他种类的劳动之间的比例,很容易根据支付给每种劳动的相应的报酬来确定。”([卡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伦敦版第22—23页)

 

    资本家这样得到的产品是一定的使用价值,它的价值等于劳动材料的价值,劳动资料的价值和追加的劳动量,即包含在工资中的劳动量,加上无偿的剩余劳动,[因此,资本家所得到的商品的价值]等于A+B+S+S″。因此,如果资本家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那么,他的赢利与剩余劳动的总量正好相等。他之所以赢利,不是因为他高于新商品的价值出售新商品,而是因为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并把商品的全部价值转化为货币。因此,一部分价值,一部分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支付给了资本家,而他并没有购买这部分价值,他从未对这部分价值支付过任何报酬。他出售的而没有支付报酬的这部分产品价值就成为他的利润。因此,他在流通中只是实现他在劳动过程中得到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不是来自流通本身,不是来自资本家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

 

    {在劳动过程中消费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即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上物化的劳动时间——在产品即新的使用价值中再现。这个价值保存下来,但不能从真正的意义上说它被再生产出来,因为同使用价值一起发生的形式变化,即这个价值现在存在于和过去不同的使用价值中的情况,与这个价值无关。

 

    如果一个工作日物化为一种使用价值,那么,并不会由于第十二个劳动小时在第一个小时劳动开始后11个小时才进入使用价值的组合,而使这种化身,使固定在这种化身中的劳动量发生变化。因此,可以这样来看待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好象这部分劳动时间只是在制造整个产品即产品的所有要素所需的生产过程的某个较早的阶段上进入产品的。

 

    相反,就劳动能力来说,只要它进入价值增殖过程,情况就完全不同。劳动能力通过把等量的新的活劳动追加到劳动材料上,来补偿它本身包含的从而对它本身支付了的价值,或者说来补偿按它的价格即在工资上支付的物化的劳动时间。因此,劳动能力再生产它本身在劳动过程之前预先存在的价值,更不用说它在这个量之外还追加了一个余额即剩余劳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只能在产品中再现,因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在劳动过程之前,并且不依赖这个劳动过程,就具有这种价值。[Ⅰ—49]然而,这种价值和多于劳动能力价值的价值在产品中再现,是因为这些价值通过更大量的(在这里先考察[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同劳动能力之间的]这种区别时,剩余量还是无关紧要的)新的活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得到补偿,从而被再生产出来。}

 

注释:

 

    [22]马克思在1857—1859年的经济学手稿中对庸俗经济学家把研究对象划分为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进行了详细的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第18—37页),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91—92页。——第72页。

 

    [23]马克思指的是威克菲尔德的所谓殖民理论,后来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有一章专门论述了这一理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833—843页,并参看第639页。——第78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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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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