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绝对剩余价值

第二章 绝对剩余价值


    [Ⅲ—95]从严谨的数学的角度来看,这里阐述的观点也是正确的。因而,用微分计算,假设y=f(x)+C,其中C是不变量。x变为x+△x,不会改变C的值。因为不变量不发生变化,所以△C=0。可见,不变量的微分是0[49]。

 

    (a)应当把剩余价值看成只是同一定的、即用于工资的资本部分的关系

 

    资本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得到的剩余价值,用交换价值的一般概念来表示就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量)多于在生产过程中预付的原有资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这之所以可能,只是由于(假定商品按照它的价值出售)物化在劳动价格(工资)上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生产过程中补偿它的活劳动时间。在资本方面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东西,在工人方面就表现为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无非是工人提供的劳动量超过他在自己工资中作为他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得到的物化劳动量而形成的余额。

 

    我们看到,在资本和劳动能力的交换中,是等价物的交换。然而,交易的结果(它出现在生产过程中,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它构成交易的全部目的),是资本家以一定数量的物化劳动购买较大数量的活劳动,或者说,物化在工资中的劳动时间少于工人为资本家劳动的、从而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资本和劳动能力之间的交换的媒介(或者说,劳动能力按照它的价值出售)与这里单纯对剩余价值所作的分析没有关系。相反,这里研究的是:一方面,物化在工资(劳动能力的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是多少;另一方面,工人回过来实际为资本家提供的劳动时间是多少,或者说,对工人的劳动能力的使用达到多大的程度。

 

    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交换的比例,即劳动能力的价值与资本家对这一劳动能力的利用之间的差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具有另外一种形式。在这里,它表现为活劳动本身分为两个都由时间计算的量,表现为这两个量的比例。也就是说,首先是工人补偿他的劳动能力的价值。

 

    假设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等于10劳动小时,他劳动10小时就能再生产出这个价值。我们把这部分劳动时间称为必要劳动时间。假设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劳动的物的条件)是工人自己的财产。那么,根据这个假设,工人为了以后每天能够占有价值10个劳动小时的生活资料,能够再生产他自己的劳动能力,能够活下去,他必须每天劳动10小时,必须每天再生产10小时劳动时间的价值。他10小时劳动的产品就会等于在经过加工的原材料和被使用的劳动工具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加上他新加在原材料上的10小时劳动。如果工人要继续自己的生产,也就是说,要保持生产条件,他就只能消费产品的后一部分。因为他必须每天从他的产品价值中扣除原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以便能够不断地补偿原材料和劳动资料,每天重新支配为实现(使用)10小时劳动所需要的原材料和劳动资料。

 

    如果工人每天平均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等于10个劳动小时,那么,他必须每天平均劳动10个劳动小时,才能重新开始他每天的消费,才能保证他作为工人获得必要的生活条件。这种劳动对工人本身来说,对他[Ⅲ—96]的自我保存来说就是必要的,而完全不管他本身是不是劳动条件(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占有者,他的劳动是不是从属于资本。我们可以把维持工人阶级本身所必要的这部分劳动时间称为必要劳动时间。

 

    但是,还可以从另一种观点进行考察。

 

    再生产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为了工人的消费能够每天重复所需要的工人每天的生产,——或者说,工人把自己每天以工资形式获得和消费的价值加到产品上的劳动时间,在资本家看来,也是必要劳动时间,因为整个资本关系以工人阶级的经常存在和持续不断的再生产为前提,而工人阶级的经常存在、维持和再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前提。

 

    另外,假定为生产预付的资本的价值只是简单地得到保存和再生产出来,就是说,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创造新价值。很清楚,如果工人加到原材料上的劳动时间同他以工资形式获得的劳动时间相等,就是说,如果他再生产自己工资的价值,那么,产品的价值就只与预付资本的价值相等。工人再生产自己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时是资本仅仅保存和再生产它的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我们已经假定,10小时劳动时间与包含在工资中的劳动时间相等;因此,工人只是把工资价值的等价物还给资本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同时是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劳动时间,对于工人阶级本身的维持,对于预付资本的简单保存和再生产,最后,对于一般资本关系的可能性,都是必要的。

 

    因此,根据假定,工人劳动的最初的10小时是必要劳动时间,同时,这个时间只是他以工资形式获得的物化劳动时间的等价物。我们把工人超过这10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劳动的所有劳动时间称为剩余劳动。假如他劳动11小时,就提供了1小时的剩余劳动,假如他劳动12小时,就提供了2小时的剩余劳动等等。在第一种情况下,产品在预付资本的价值之外具有1小时剩余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具有2小时的剩余价值等等。但是在所有情况下,产品的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的物化。同价值一般只是物化的劳动时间一样,剩余价值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剩余价值归结为工人超过必要劳动时间为资本家劳动的劳动时间。

 

    我们看到,资本家把工人劳动能力的日价值的等价物支付给工人,但是他从而获得使劳动能力超过它本身价值进行增殖的权利。如果为了每天再生产劳动能力,每天需要10个劳动小时,那么,资本家就会让工人劳动例如12小时。可见,资本家实际上是以10小时物化(物化在工资中的)劳动时间与12小时活劳动时间相交换。而他以物化在预付资本中的劳动时间与活劳动时间相交换的比例,等于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同剩余劳动即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劳动的劳动时间的比例。

 

    因此,这个比例表现为工人本身的劳动时间的两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再生产工资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见,必要劳动时间只是工人还给资本家的等价物。工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了一定的劳动时间,以活劳动时间的形式把它还给资本家。因此,必要劳动时间是有酬的劳动时间。而对于剩余劳动来说,则没有支付等价物[注:也就是说,剩余劳动无论如何没有为了工人本身而物化为等价物。]。相反,剩余劳动是资本家超过劳动能力[Ⅲ—97]本身的价值而对劳动能力的使用。因而,它是无酬的劳动时间。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交换的比例归结为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的比例,而后一种比例归结为有酬劳动时间与无酬劳动时间的比例。与剩余劳动相等的剩余价值等于无酬劳动时间。因而,剩余价值归结为无酬劳动时间,而剩余价值的多少取决于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比,或者说取决于无酬劳动时间与有酬劳动时间之比。

 

    现在来考察资本。它最初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在某些工业如采掘业中只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但我们以最完善的形式即制造业的形式为例):原材料,生产工具,最后,最初与劳动能力进行交换的那部分资本。我们在这里只考察资本的交换价值。至于包含在被消耗的原材料和生产资料中的那部分资本价值,那么,我们看到,这部分价值只是在产品中再现出来。这部分资本加到产品上的价值从来没有超过它在生产过程之外具有的价值。就产品的价值而言,我们可以把这部分资本称为资本的不变部分。第一章已经指出,这部分资本的价值可以提高或下降,但这种提高或下降与这种价值作为材料和生产工具的价值进入的生产过程无关。

 

    如果工人不是劳动10小时,而是劳动12小时,那么,为了吸收这两小时的剩余劳动,当然需要更多的原材料。因此,我们所说的不变资本进入生产过程的量即价值量就会不同,其不同的程度将根据原材料所吸收的劳动量,即一般应在生产过程中物化的劳动量而定。但是,不管这部分资本的价值量与预付资本总额的比例如何,只要它毫无变化地在产品中再现,这部分资本就是不变的。

 

    我们已经看到,这部分价值量本身不是真正被再生产出来。相反,这部分价值量只是得到保存,这是由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通过劳动变成新产品的要素,从而它们的价值在这一产品中再现出来。然而,这个价值只是由它本身的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在产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上所加的劳动时间,只是生产过程之前它们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因而,只有与劳动能力相交换或在工资中预付的第三部分资本,才是可变的。首先,它确实被再生产出来。劳动能力的价值或工资被消耗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被工人消费了。但是,它被新的等价物所补偿,工人加在原材料上的或物化在产品中的等量的活劳动时间代替了物化在工资中的劳动时间。其次,资本的这部分价值不仅被再生产出来,不仅只由等价物补偿,而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与一个劳动量相交换,这个劳动量等于这部分价值本身包含的劳动加上剩余劳动量,即工人超过再生产他本身的工资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超过包含在资本的化为工资的价值组成部分中的劳动时间而完成的剩余劳动。

 

    因此,如果我们用C表示包含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时间,用V表示包含在可变资本中的劳动时间,用M表示工人超过必要劳动时间而劳动的时间,那么,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或者说,产品的价值就等于C+(V+M)。原有资本等于C+V。因而,超过它的原有价值的剩余价值等于M。但C的价值只是在产品中再现,而V的价值首先以V的形式再生产出来,其次增加了M。这样,只是资本的价值部分V发生变化,V作为V+M被再生产出来。可见,M只是V变化的结果[注:假设C=0,资本家只预付了工资(可变资本)。这时,M的量不变,尽管产品的无论哪一部分都没有补偿C。]。而创造剩余价值的比例表现为V∶M,表现为包含在总资本的价值组成部分V中的劳动时间与活劳动时间相交换的比例,[Ⅲ—98]或者同样可以说,表现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比例,表现为V与M的比例。新创造的价值只能产生于V的变化,产生于它转化为V+M。只有这部分资本能增加自己的价值或创造剩余价值。因此,创造剩余价值的比例是M与V的比例,在这种比例中,用V表示的资本价值部分不仅要再生产出来,而且要扩大。最好的证明是,如果V只是由等于它本身中包含的劳动时间的劳动时间来补偿,那就根本不会创造出任何剩余价值,而产品的价值就会与预付资本的价值相等。

 

    因而,如果剩余价值一般无非是与物化在资本中的劳动相交换的那种活劳动的剩余部分,或者同样可以说,无非是工人超过必要劳动时间而劳动的无酬劳动时间,那么,剩余价值量,剩余价值与它所补偿的价值的比例,剩余价值增长的比例只能由M∶V的比例决定,由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比例决定,或者同样可以说,由资本家以工资形式预付的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的比例决定等等。

 

    因而,如果必要的(再生产工资的)劳动时间等于10小时,工人劳动12小时,那么,剩余价值就等于2小时。预付价值增长的比例就是2∶10,即1/5,也就是20%,不管包含在不变资本部分C中的劳动时间的总量是50,60还是100,简单地说,是x劳动小时,也不管资本的可变部分与不变部分的比例如何。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部分价值只在产品中再现,而与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价值的创造绝对没有关系[注:[I—A]{如果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最初的比例是10小时∶2小时,即5∶1,如果现在工人不是劳动12小时,而是劳动16小时,即多劳动4小时,那么,要使这个比例保持不变,工人必须从这4小时中得到3+(1/3)小时,而资本家只得到2/3小时,因为10∶2=〔3+(1/3)〕∶2/3=(10/3)∶(2/3)=10∶2。

 

    数学定理指出,“不等式的两边[同]加一数,则式中大[数][对小数]的比例下降,而小[数对大数]的比例增大”,根据这一定理应该得出:如果工人劳动的追加时间,按以前的比例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分配,那么,工人工资与剩余价值的比例,就会保持不变。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原来的比例是10∶2即5∶1([必要劳动]是[剩余劳动]的5倍)。现在上述比例仍会等于〔13+(1/3)〕∶〔2+(2/3)〕=(40/3):(8/3)=40∶8[=5∶1]。}[I—A]]。

 

    清楚地认识到剩余价值等于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比例表现为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比例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首先应该完全忘记关于利润和利润率的一般概念。以后会指明剩余价值与利润之间会产生怎样的比例。

 

    因此,我们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对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增长的比例、计算剩余价值量的尺度的看法。这些例子引自统计资料。因而,在这里,劳动时间到处表现为货币。此外,在计算中出现具有不同名称的各种项目,例如,除利润外,有利息、赋税、地租等等。这些全是不同名称下的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不管剩余价值在不同阶级之间怎样分配,不管工业资本家分给各行业的剩余价值是多少,他自己保留的剩余价值是多少,这些都与理解剩余价值本身完全没有关系。但是,很明显,一切人不管是哪个行业的,只要他们本身不劳动,不作为工人参加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他们只有参加分配物质产品的剩余价值,才能得到物质产品的价值部分,因为原材料和机器的价值,即资本价值的不变部分必须得到补偿。必要劳动时间的情况也是这样,因为工人阶级一般必须首先完成维持自己的生活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量,然后才能为他人劳动。只有与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相等的价值x,从而只有可以用这种剩余价值购买的使用价值,才可能在非工人中进行分配。

 

    只有资本的可变部分,即在生产过程中与较大数量的活劳动时间相交换的物化劳动量,发生了变化,改变了自己的价值,创造了剩余价值,而这种新创造的价值量完全取决于资本的可变部分交换来的活的剩余劳动量与在生产过程之前包含在资本可变部分中的劳动的比例。

 

    [Ⅲ—99]在这里应当举出西尼耳,作为第二类例子,作为经济学家不懂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例子。

 

    在关于剩余价值的部分中,还应考察以下几点:

 

    (1)剩余劳动量。资本力求无限地扩大剩余劳动。(2)剩余价值不仅取决于单个工人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劳动的时数,而且取决于同时工作的天数或资本家使用的工人人数。(3)产生剩余劳动的资本关系:超出需求的劳动。资本传播文明的作用。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对立。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因此,归根到底是人口和资本的关系。(4)蒲鲁东先生的论点,即工人不可能再购买他自己的产品或者支付部分产品的价格等等[50]。(5)剩余价值的这种形式是绝对的。它存在于以阶级对立——一方是生产条件的占有者,另一方是劳动的占有者——为基础的一切生产方式中。

 

注释:

 

    [49]详见《马克思恩格斯文库》1933年莫斯科版第2(7)卷第7—1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9卷第32—34页)。——第195页。

 

    [50]见本卷第390—392页,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954页脚注(53)。——第203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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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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