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相对剩余价值 (β)分工

第三章 相对剩余价值 (β)分工


 

    [ⅠⅤ—149]分工是一种特殊的、有专业划分的、进一步发展的协作形式,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在较短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同样的工作,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能力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的有力手段。

 

    简单协作是完成同一工作的许多工人的联合劳动。分工是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各个不同部分的许多工人在一个资本的指挥下的协作,其中商品的每一个特殊部分要求一种特殊的劳动,即特殊的操作,每一个工人或每一组工人,只是完成某种特殊的操作,别的工人完成其他的操作,如此等等。但是这些特殊操作的总体生产一种商品,即一定的、特殊的商品;因而,这种商品中体现着这些特殊操作的总体。

 

    我们从两方面来看商品。首先,由分工生产出来的商品本身对另一个生产部门来说又可能是半成品,即原料、劳动材料。因此,这种产品决不需要成为这样一种使用价值,即已经获得自己的最后的形式并以这种形式最终进入[个人]消费的使用价值。

 

    如果生产某种使用价值需要各种不同的生产过程,例如:生产花布需要纺纱、织布、印花几个过程,那么,花布就是这些不同生产过程的结果,是纺纱、织布、印花这三种特殊劳动的总体。这种情况还不是我们现在所要考察的分工。如果纱是商品,布是商品,花布是并列于这些商品(即这样一些使用价值,它们是那些必须在印花布以前进行的过程的产物)的一种特殊商品,那么,尽管出现了社会分工,但是还不存在我们所要考察的分工,因为,纱是纺纱工的产品,布是织布工的产品,花布是印染工的产品。生产花布所必需的劳动分为纺纱、织布、印染,而其中每一个部门都构成一批特殊工人的工作,这些特殊工人中的每一个人只完成这些特殊操作中的一种:纺纱、织布或印染。

 

    因此,为了生产花布,这里[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首先必须有各种特殊劳动的总体,其次,各种工人应当从属于这些特殊劳动操作中的一项。但是不能说是他们共同生产同一种商品。相反,他们生产的是互不相关的商品。从这一前提来看,纱同花布一样是商品。任何一种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存在,不取决于这种使用价值的性质,因而也不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于或者远离于最终进入消费的形式,不管它进入消费是作为劳动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它的存在仅仅取决于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体现在这个产品上,并且这个使用价值是满足某些需要的材料,无论是满足进一步的生产过程的需要,还是满足消费过程的需要。如果花布在经过了纺纱、织布和印染这些过程之后才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那么它就是分工的产物。

 

    我们已经看到,只有在出现劳动的社会分工[ⅠⅤ—150]或者说社会劳动的分工的情况下,产品才能成为商品,商品交换才能成为生产的条件[81]。特殊的商品体现着特殊的劳动种类,个别商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只有通过交换——通过出卖自己的产品,把他的商品转化为货币——才能占有社会生产中属于他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所有其他劳动部门的产品中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只要说他生产商品,那就是说,他的劳动具有片面性,他不是直接生产他的生活资料,而是只有通过把自己的劳动和其他劳动部门的产品相交换来获得这些生活资料。这种以产品作为商品的存在和商品交换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分工,与我们现在所考察的分工有本质的区别。后一类分工以第一类分工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基础。

 

    第一类分工的表现是:每一种商品是其他商品的代表,因此,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或生产者在另一个人面前都代表一个特殊的劳动部门,而这些特殊的劳动部门的总体即它们作为社会劳动整体的存在要以商品交换为媒介,或进一步说要以商品流通为媒介,而这种商品流通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也包括货币流通[82]在内。这种意义上的分工在没有后一种意义上的分工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相当大的规模。相反,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没有第一类分工就不会有第二类分工,尽管第二类分工在产品还没有被当作商品来生产、生产还不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情况下也能发生。第一类分工表现为:某个特殊劳动部门的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与其他一切劳动部门的作为不同于这种特殊商品的独立商品的产品相对立。相反,第二类分工发生在一个特殊的使用价值当作特殊的、独立的商品进入市场或进入流通之前的生产中。在第一种情况下,各种不同的劳动通过商品交换互相补充。在第二种情况下,各种特殊劳动直接在资本指挥下协作生产同一种使用价值,无须通过商品交换。在第一类分工中,生产者作为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和特殊劳动部门的代表互相对立。在第二类分工中,他们表现为不独立的工人,因为他们只有通过协作才能生产出一个完整的商品,即一般商品,其中每一个人不是代表一种特殊劳动,而只代表联合、汇集在一种特殊劳动中的个别操作,而整个商品的所有者即生产者,作为资本家与他们——不独立的工人——相对立。

 

    亚·斯密经常混淆这些极不相同、虽然互相补充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互相对立的分工。英国后来的经济学家为了避免混乱,把第一类分工称之为division  of  labour(分工),把第二类分工称之为subdivision  of  labour(细分工),然而这并没有表明概念上的区别。

 

    譬如别针和棉纱是两种特殊商品,它们各自代表一个特殊的劳动部门,并且它们的生产者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着。它们代表社会分工,其中每一部分都作为特殊的生产领域与另一部分相对立。假设别针的各个部分不表现为特殊商品,那么,生产别针所需要的各种不同的操作就是另一回事了。只要这些不同的操作表现为同样多的工种,有各类特殊工人从属于这些工种,那么,就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分工。这种分工标志着某种特殊商品的生产领域内的各种操作的分化,并把所有这些操作分给各类特殊工人,这些工人协作生产出完整的产品,即商品,但是它的代表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ⅠⅤ—151]我们这里所考察的这种分工形式也决不能完全概括分工。第二类分工从某一方面来看,是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范畴的范畴。但是,我们在这里必须只把它当作资本的特殊的生产力来考察。

 

    很清楚,(1)这种分工以社会分工为前提。只是由于在商品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劳动的分化,不同的劳动部门才互相分离,使每个特殊部门从事专门劳动,在这种专门劳动内部又可以分为几个部分。(2)同样也很清楚,第二类分工又必然会发生反作用,扩大第一类分工。首先,因为第二类分工与所有其他的生产力的共同之处,就是会缩短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因而就为一个新的社会劳动部门腾出了劳动。其次,——这是第二类分工所特有的,——因为第二类分工能够通过它的分解过程把一个专业划分为若干部分,结果是同一个使用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现在可以被当作彼此互相独立的不同商品来生产,或者也可以说,同一个使用价值的不同种类,过去属于同一个生产领域,现在由于个别生产领域的分解而属于不同的生产领域。

 

    第一类分工是社会劳动分成不同的劳动部门;第二类分工是在生产某个商品时发生的分工,因而不是社会内部的分工,而是同一个工厂内部的社会分工。作为特殊生产方式的工场手工业就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分工。

 

    亚·斯密没有区别两种意义上的分工。因此,后一类分工在他看来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东西。

 

    亚·斯密的著作开头第一章《论分工》(第一篇第一章)开始就指出:

 

    “如果了解了分工在某个生产部门的作用,那么,就很容易懂得分工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热尔门·加尔涅的新译本,附译者的注释和评述,1802年巴黎版第1卷第11页]

 

    斯密只把工场(其实,这里是指作坊、工厂、矿山、耕地,但是它们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即从事某种商品生产的个人在资本的指挥下进行协作)内部的分工,即资本主义的分工,看作并且特别把它说成是分工在整个社会内部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作用的比较容易理解、比较具体和明显的实例。从这一点[紧接着上述引文的一段话]可以看到:

 

    “一般认为,某些生产价值不高的物品的工场手工业实行的分工比其他工场手工业都要细。实际上,分工在这里并不比其他较大的工厂细致。但是,在生产少数人需要的小商品的第一类手工工场中,雇用的工人人数必然比较少,在这里从事各种生产操作的工人,往往可集合在同一工场内,这样使监工能一览无遗。相反,在那些要满足很多人的需要的大的手工工场中,每一个生产操作部门都雇用许多工人,要把这么多工人[ⅠⅤ—152]集合在同一工场内是不可能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完全是从事一种操作的工人。因此,尽管劳动在那些大工场中实际上可能比在第一类小工场中分成更多的种类,但是,分工在这里很不明显,因而不引人注目。”[同上,第11—12页]

 

    首先,这段话证明了工厂企业的规模在亚·斯密的时代还是比较小。

 

    其次,斯密认为,一个工厂中的分工和社会内部把一个劳动部门分为几个互相独立的企业的分工之间,只有主观的区别,没有客观的区别。在一种场合分工一眼就可以看到,在另一种场合则不是如此。事情的本质并没有由此发生丝毫变化,所变化的只不过是观察者看问题的方式方法。例如整个铁器工业,从生铁的生产开始,直到这一工业分成的各种种类,其中每一种都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生产一种独立的商品,该商品通过商品交换与它的前一个生产阶段或后一个生产阶段发生联系。因此,这个工业部门的社会分工比我们已经看到的别针厂内的分工要细得多。

 

    可见,亚·斯密没有把分工理解为特殊的、别具一格的、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形式。

 

    我们这里所考察的分工首先要以下述情况为前提:社会分工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各个生产领域已互相分离,而且这些生产领域内部又分成许多独立的小部分,——因为资本一般只能在相对发达的商品流通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展,而这种情况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内部各生产部门的相对发达的分工(独立化)。如果上述情况已经作为前提存在,也就是说,例如棉花的生产已经是互不依赖的、独立的生产部门(因而例如它已经不再是农村的副业),那么,出现于分工之前并先于分工而存在的分工的第二个前提就是:这个部门的许多工人在资本的指挥下结合在一个工厂里。

 

    这种结合即工人在资本指挥下的密集——资本主义协作的条件——产生于两个原因。

 

    第一,剩余价值不仅取决于它的比率,而且它的绝对量,它的大小也取决于同一资本在同一时间内所剥削的工人人数。资本作为资本所取得的效果是与它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成比例的。工人在他们从事的生产中的独立性随之消失了。他们在资本的监督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如果说工人共同进行劳动并且互相有联系,那么他们的这种联系存在于资本之中,换句话说,这种联系对于他们本身来说只不过是某种外在的东西,是资本的存在方式。工人的劳动成了强迫劳动,因为,他们一旦进入劳动过程,他们的劳动就不再属于他们自己,而属于资本,成为资本的组成部分了。工人屈服于资本的纪律,处于完全改变了的生活条件之中。在荷兰和在工场手工业独立发展起来而不是现成地从外国引进的一切国家中,最初的手工工场无非是工人密集在一起,生产同一种商品,无非是劳动资料集中在同一个工场内并受同一个资本的支配。在这些手工工场中还没有发达的分工,相反,在这些手工工场中分工是在它的自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行会中,由于行会规章把行会师傅可以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限制到极小的限度,因此行会师傅[ⅠⅤ—153]就不容易成为资本家。

 

    第二,由于共同使用厂房、燃料等等而产生的、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撇开一切分工不谈——使工场手工业的生产效率超过宗法式企业和行会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属于这里的研究范围。因为,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不是劳动条件的节约,而是可变资本的更有效的使用,即这些资金在多大程度上直接使一定生产领域中所使用的劳动更加有效。

 

    某一生产部门——例如参看布朗基[83]的例子——分工很细,但是,分工是宗法式的,结果每一部分的[产品]都是一种同其他部分的产品无关的特殊商品,或者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同其他部分的产品发生关系,甚至在这种场合,工人在一个工厂内的结合也决不只是形式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几乎总是带有农村家庭副业的性质,因此,工人还没有绝对从属于某种完全片面的和简单的操作。这种操作还不是他的劳动的唯一形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方面不存在了。这些工人用他们自己的劳动资料进行劳动,生产方式本身实际上不是资本主义的,资本家也只是这些独立工人和他们的商品的最后买者之间的中间人即商人,资本尚未支配生产本身、在大陆的很大部分地区占统治地位的这种形式,始终是从农村副业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过渡。在这里,资本家在本身是商品所有者、生产者和卖者的工人面前,还是商品的买者,而不是劳动的买者。因而在这里还没有出现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

 

    在分工象布朗基的例子中所说的那样以各个独立生产部门的形式存在的地方,会出现许多使时间受到损失的非生产的中间过程,这是因为生产商品的各个阶段的产品是独立的商品,而且它们在整个生产中只有通过商品交换即买和卖才能互相发生联系。各个生产部门之间互相为对方而劳动的状况受到各种偶然性和不规则性等等的影响,因为只有工厂中的强制才会使这些不同操作的机构具有同时性、均匀性和比例性;一般来说,只有这种强制才会把这些操作结合成一个步调一致地行动的机构。

 

    如果说分工导致了进一步的分工,因为它在现有工厂的基础上把各种操作进一步作了细分,让一定种类的工人从属于这些细分的操作,那么,反过来说,由于这些“诗人的分散的肢体”事先就已作为这么多互相无关的商品,从而作为这么多互不依赖的商品所有者的产品而独立并存着,分工又是互不依赖的商品所有者在一个机构中的联合。这恰好是亚当[·斯密]完全没有看到的事情的另一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研究:为什么那种通过商品交换互相补充成整个社会生产、并通过竞争和供求规律对这种社会生产的各个代表发生作用的社会内部的分工,会同那种标志资本主义生产特征、完全消灭工人的独立性并使工人变成在资本指挥下的社会机构的部件的工厂内部的分工,并行不悖地一起向前发展。

 

    [ⅠⅤ—154]很清楚,亚·斯密没有把分工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东西,他没有看到分工同机器和简单协作一起不仅仅在形式上改变了劳动,而且由于把劳动从属于资本而在实际上使劳动发生了变化。他考察分工的方法同配第和配第之后他的另一个前驱者一样(见关于东印度贸易的著作[84])。

 

    实际上,亚·斯密同他的前驱者都是从古代人的观点出发来考察分工的,他们把这种分工同社会内部的分工混为一谈。他们只是在考察分工的结果与目的时才不同于古代人的观点。他们从一开始就把分工看作资本的生产力,因为他们所强调和看到的几乎只是这样一种情况,即由于分工,商品变得更便宜了,生产某个商品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了,或者说,在同样的必要劳动时间内能生产出更多的商品,因而单个商品的交换价值降低了。他们把全部注意力放在交换价值的这一方面,——而这一点也是他们的现代观点的所在。当然,这对于把分工当作资本的生产力的观点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因为分工之所以是资本的生产力,只是由于它使再生产劳动能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变得更便宜了,使再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了。相反,以分工为研究和考察对象的古代人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使用价值上,只看到各个个别生产部门的产品的质量由于分工变得更好了,而在现代人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则是量的观点。

 

    由此可见,古代人不是从商品,而是从产品自身来考察分工的。分工对商品的影响,这是已经成为资本家的商品所有者所关心的;分工对产品本身的影响只是在问题涉及到满足人们的需要,涉及到使用价值本身时才与商品有关。希腊人的观点总是以埃及为历史背景,埃及对于他们是工业国的范例,完全象荷兰而后来是英国对现代经济学家的关系一样。正如我们在下面将要进一步看到的那样,分工的基础在他们看来是世袭分工以及从这种分工中产生出来的类似在埃及存在过的那种等级制度。

 

    亚·斯密还进一步混淆了两种形式的分工。他在同一书的第一章中继续说:

 

    “在任何一种手工业中,无论分工的程度怎样,分工都能相应地增进劳动的生产力。各种行业之所以各自分立,想必是这种好处造成的。而且这种分工在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通常比较发达,在未开化社会状态中由一个人做的事情,在较进步的社会中分给几个人去做。”[同上,第15页]

 

    亚·斯密在列举分工的好处时明显地只强调量的观点,即仅仅强调生产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缩短。

 

    “由于分工,同样数量的工人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的显著增加是由三种不同情况造成的。”[同上,第18页]

 

    在斯密看来,分工的好处首先在于工人在他的单一的专业中所获得的技艺:

 

    [ⅠⅤ—155]“第一,工人的熟练程度必然会增加他所能完成的工作量,而分工把每一个工人的工作都变成了一种十分简单的操作,使这种操作成为他终生的唯一的工作,因此分工当然就能够大大地提高工人的熟练程度”(也就是完成操作的速度)。[第19页]

 

    第二:时间的节约,从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时不致由于要“变换地方”并使用“不同的工具”而损失时间。

 

    “如果这两种不同的工作能在同一个工场内进行,那么损失的时间当然要少得多,但即使如此,损失还是相当大:工人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时,通常要有不长的间歇。”[第20—21页]

 

    最后,亚·斯密提到:

 

    “一切减轻和缩短劳动的机器的发明,首先都是由分工引起的。”[第21—22页]

 

    ——斯密是说全部注意力只集中在一个简单对象上的工人本身发明了机器,而学者或理论家们对机器的发明所产生的影响则应归功于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结果是:

 

    “哲学或思辨科学,象其他一切行业一样,成为公民的某一特定阶层的主要的或唯一的职业。”[同上,第18—24页]

 

    亚·斯密指出:如果从一方面说分工是人的才能的自然差别的产物和结果,那么,人的才能的这种差别在更大程度上是分工发展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斯密仿效了他的老师弗格森。

 

    “实际上,个人之间天赋才能的差异,远没有我们所设想的那么大;这些十分不同的、看来是使从事各种职业的成年人彼此有所区别的才赋,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如果没有分工和被他当作分工的原因的交换〉所有的人就都不得不去完成同样的任务,从事同一项工作,造成才能上的巨大差别的那种职业上的巨大差别就不再存在了。”“就天性来说,哲学家和搬运夫的差别——就才能和智慧来说——不象家犬和猎犬的差别那样大。”[同上,第33—35页]

 

    斯密说明分工一般是由于

 

    “人们倾向于贸易和交换”,没有这种倾向,“每一个人就不得不亲自为自己生产一切生活必需品”[同上,第34页]。

 

    因此,斯密为了说明分工就假定有了交换,而为了要有东西可交换又假定有了分工。

 

    自然分工发生在交换之前,产品作为商品的这种交换,起初是在各个公社之间而不是在同一个公社内部发展起来的。这种分工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以人本身的自然差别为基础,而且以各个公社所拥有的生产的自然因素为基础。当然,产品发展成为商品,商品交换又会反作用于分工,因此交换和分工互相发生影响。

 

    [ⅠⅤ—156]斯密考察分工的主要功绩在于,他把分工放在首位,强调分工的意义,同时直接把分工看作劳动(即资本)的生产力。斯密对分工的理解是由当时与现代工厂还有很大差别的工场手工业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因此,在斯密看来,分工的作用相对来说要大于还只是劳动的附件的机器的作用。

 

    亚·斯密在论述分工的那一整篇中,基本上是仿效他的老师,甚至常常照抄他的老师亚当·弗格森(《市民社会史试论》,贝尔吉埃译,1783年巴黎版)。他的老师认为:处于野蛮状态的人喜于游手好闲:

 

    “他们的生活非常贫困,使他们不爱好劳动,或者说,他们的漫不经心使他们不可能在任何一种工作中获得必要的技能。”(第2卷第104页)

 

    弗格森也认为“把一物同另一物相交换的要求”是逐渐使人们“不知不觉地细分他们的职业”的条件之一,不过他没有象斯密那样片面地把它看作唯一的原因。他接着说:

 

    “工匠发现,他越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某种工作的某一部分上,他的产品就越好,他生产的产品数量就越多。所有手工工场主都发现,他把他的工人的工作分得越细,生产每个零件所使用的工人人手越多,他的费用就越少,利润就越多……贸易的进步无非就是机械技能的不断细分。”(同上,第104—105页)

 

    亚·斯密认为,机器最初是工人发明的,由于分工,

 

    “人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个东西上”,只为一个物品所吸引,于是工人就想到要创造“任何能减轻和缩短劳动的机器”(第1篇第1章第22页)。

 

    亚·弗格森说:

 

    “方法、手段、方式……这些都是专心于自己的事业的工匠为了缩短和减轻自己的特殊劳动而想出来的。”(第2卷第108页)

 

    亚·斯密说:

 

    “随着社会的进步,哲学或思辨科学,象其他一切行业一样,成为公民的某一特定阶层的主要的或唯一的职业。”(第1篇第1章第23—24页)

 

    亚·弗格森说:

 

    “这种使工业部门获得这么大利益的方法[分工],应用于更重要的领域——政治和军事各领域时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在一切部门互相分离的时期,[思维]本身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第2卷第106、110页)

 

    他和斯密一样特别强调科学对工业实践的意义(参看第2卷第110页)。

 

    弗格森与斯密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更尖锐、更明确地揭示了分工的消极方面(商品的质在他那里也还占有一定的地位,而斯密则把它当作纯粹偶然的情况——这从资产阶级的观点来看是完全正确的——撇开不谈)。

 

    “甚至可以怀疑一个民族的一般能力的增长是否同技术进步成比例。在若干门机械技艺中,不需要任何能力,没有任何智慧和情感的参与完全可以达到目的,并且正如无知是迷信之母一样,它也是工业之母。思索和想象会产生错误,但是手和脚的习惯动作既不靠思索,也不靠想象。所以可以说,工场手工业的最完善之处在于不用脑力参与〈这对工厂来说尤其重要〉,因此不费任何思索[ⅠⅤ—157]就可以把作坊看作一部由人构成的机器。”(第2卷第108—109页)

 

    在这一段话中,工场手工业的概念表述得比亚·斯密更清楚。接着,弗格森着重谈到了工场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由于这种分工所发生的变化。

 

    “于是,在工业中工场主的才能越来越发展,而粗工的才能则越来越衰退……一位将军可能是十分精通军事的人,而士兵的全部技能却限于完成一些手脚的动作。一人之所得,可以是他人之所失。”(第2卷第109—110页)

 

    弗格森所说的将军与普通士兵的关系,也可以说是资本家或他的经理与工人大军的关系。在独立劳动中小规模地得到应用的智力和独立的发展,现在在整个工厂中得到了大规模的应用,并且为厂主所垄断,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工人的智力和独立发展被剥夺。

 

    “一个将军大规模地采用的全部计谋和攻守方法,就是一个野蛮人领导一支小部队进行作战或者只是进行自卫时所采用的计谋和方法。”(同上,第110页)

 

    因此,弗格森把“隶属关系”直接看作“技艺分工和职业分工”的结果(同上,第111页)。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等等在这里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弗格森谈到整个民族时说:

 

    “组成工业民族的个人,除了自己的手艺以外,在其他一切事情上完全是外行。”(同上,第105页)

 

    “我们成了奴隶民族,我们中间没有自由人。”(同上,第116页)

 

    他把这种工业民族同古典古代相比拟,但是他同时强调指出,奴隶制是自由人的充分的、全面的发展的基础(请看一个法国人[85],他把弗格森的所有这些观点表述得未免有点夸夸其谈,但却不乏机智)。

 

    因此,如果考虑到斯密的直接的老师弗格森以及配第,——斯密用别针厂的例子代替了他的钟表厂的例子,——那么,斯密的独到之处就在于他把分工放在首位,并且把分工片面地(因而从经济上来说是正确的)看作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手段。

 

    在阿·波特尔的《政治经济学》(1841年纽约版)(此书的第二部分几乎全篇转抄斯克罗普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833年伦敦版))一书中说道:

 

    “劳动是生产的第一个本质的要素。个人的劳动要想在大企业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就必须结合起来,或者换句话说,劳动要达到一定的结果就必须在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这样分配,以便使他们能够互相协作。”(第76页)

 

    波特尔在这里的一个注中指出:

 

    “这里提到的原则通常叫作分工。这个术语引起了不同的意见,因为基本思想在于配合和协作,不在于划分。划分这个术语只适用于过程;过程划分为不同的操作,而这些操作又在一定数量的工人之间分配或分割。因此,这是通过过程的划分来实现的工人的结合。”[注:这是劳动的结合。]

 

    弗格森的书名是《市民社会史试论》。

 

    [ⅠⅤ—158]杜格耳德·斯图亚特全集,威·汉密尔顿爵士编,爱丁堡版。我引自《政治经济学讲义》第1卷,载于《斯图亚特全集》(1855年)第8卷。斯图亚特谈到分工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其中有以下这么一段:

 

    “无论是分工还是采用机器所产生的结果,其宝贵之处在于分工和采用机器的趋势是使一个人有可能完成许多人的工作。”(第317页)

 

    “分工把劳动分成各个可以同时进行的部分,也就节省了时间……由于单独的个人必须分别完成的各种不同的劳动过程的同时进行,就有可能例如在从前切断或磨尖一枚针的时间内制造出许多枚针。”(第319页)

 

    一个依次完成各种不同操作的工人,在由一种操作转到另一种操作时会损失掉时间,注意到这一点的不仅仅是亚·斯密。

 

    工人在从事宗法式或手工业生产时为制造他的产品而依次完成的、作为他的不同的活动方式而互相连接在一起并且按顺序更替的各种不同操作,他的劳动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所经历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现在作为独立的操作或过程互相分离了,孤立了。由于每一个这样简单的和单一的过程成为某一工人或一定数量工人的唯一职能,这种独立性就会固定下来,就会人格化。工人从属于这些孤立的职能。不再是在工人之间分配劳动,而是工人被分配到各个不同的过程中去,其中每一个过程,只要工人作为生产的劳动能力发挥作用,就会成为他们唯一的生活过程。因此,造成总生产过程的生产率的提高,它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所花的代价,是把执行某种特殊职能的劳动能力归结为枯燥的单纯抽象,归结为某种简单的质,这种质表现为始终如一的单调的同一动作,工人的全部生产能力、他的种种才能都在这种质上耗费掉了。

 

    以这种方式互相分离的、作为这些活的自动机的职能得到实现的过程,正是由于它们的分离和独立而使它们有可能结合起来,使上述各种不同的过程有可能在同一个工厂内同时进行。分工和联合在这里互为条件。一个商品的总生产过程现在表现为某种复杂的操作,许多操作的混合,这些操作互不依赖,但又能够互相补充,能够同时并存地进行。在这里,各种不同过程的相互补充不是在将来而是在现在进行了,结果是商品在一端开始生产时在另一端就会获得完成形态。由于简化为简单职能的各种不同的操作可以熟练地完成,——除了协作一般所特有的同时性以外,劳动时间也缩短了,而劳动时间的缩短是所有这些同时进行、互相补充并结合成一个整体的职能都能做到的;因此在同一时间内不仅可以生产更多的完整的商品,完成更多的商品,而且还会提供更多的已经完成的商品。工厂通过这种结合转化为一个以单个工人为自己的各个部分的机构。

 

    但是,结合(也就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协作,这种协作在分工中已不再是同一些职能并列进行,或同一些职能的暂时划分,而是把全部职能划分为各个组成部分并把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现在存在于两个方面:[从一方面来说,]如果就生产过程本身来说,那么,在作为这种总机构的整个工厂中,结合(尽管它事实上无非就是工人协作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社会活动形式)就是一种同工人对立的[ⅠⅤ—159]外在的、统治工人并控制工人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实际上是资本本身的力量和存在形式,每一个单个工人都从属于资本,他们的社会生产关系也属于资本。另一方面,结合存在于同时又是属于资本家的商品的完成的产品中。

 

    对于工人本身来说,并不存在行动的结合。相反,结合是每一个工人或者每一组工人所从属的那些片面职能的结合。工人的职能是片面的,是整体的一个抽象部分。这里所构成的整体,其基础正是工人的这种单纯的部分存在并且把工人孤立在个别的职能上。因此,是这样一种结合:工人在这种结合中只是它的某一部分,这种结合的基础是工人的劳动不再成其为结合的劳动。工人是这种结合的组成部分。但是,结合不是一种属于工人本身并从属于作为结合的工人的关系。这种情况同时是对波特尔先生关于同划分相对立的联合和配合所说的空话的回答。

 

    在这里[在分工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从本质上控制并改变了劳动。这已经不再只是工人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即工人在他人的指挥和监督下为另一个人劳动。这也不再只是象在简单协作中那样,是一个工人和其他许多工人同时共同劳动,和他们同时完成同一项工作,这就会使他的劳动本身不发生任何变化,只造成暂时的联系,即某种并行的活动,而这种并行的活动按照事物的性质很容易中断,并且在大多数简单协作的情况下只是暂时的,只是存在于某些特殊的时期,例如为了收割庄稼、修筑公路等等或者在最简单的工场手工业的条件下(在这里,主要的特点是同时使用许多工人并节省固定资本等等)的例外需要,——这种并行的活动只是形式上使工人成为整体(资本家是这个整体的主人)的部分,但是在这个整体中,工人作为生产者不会由于他同其他许多工人干同样的活例如制靴等等而发生进一步的联系。

 

    由于工人的劳动能力转化为就其总体来说构成工厂的那个总机构中某一部分的简单职能,因此工人就不再是商品的生产者了。他只是某种片面操作的生产者,这种操作一般来说只有同构成工厂的整个机构发生联系,才能生产某种东西。因此,工人是工厂的活的组成部分,他通过他的劳动方式本身变成了资本的附属物,因为他的技能只能在一个工厂里,只能作为代表资本的存在与工人相对立的机构的环节才能发挥作用。

 

    工人最初不得不把生产商品的劳动当作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因为他缺少实现他的劳动能力的客观条件。现在他之所以必须出卖他的劳动,是因为他的劳动能力只有出卖给资本才是劳动能力。因此,他现在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受资本的支配,不只是由于他缺少劳动资料,而且是由于他的劳动能力本身,由于他的劳动的性质和方式;他受资本的支配,因为在资本的手中不仅掌握着主观劳动的客观条件,而且也掌握着主观劳动的社会条件,工人的劳动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还能是劳动。

 

    因此,事情不仅是:由分工即劳动的这种社会存在形式引起的生产力的提高不再是工人的生产力,而是资本的生产力。这种结合劳动的社会形式作为资本的存在与工人相对立。结合作为有强大威力的天命与工人相对立,工人受到这种天命的支配是由于他的劳动能力变成了完全片面的职能,这种片面的职能离开总机构就什么也不是,[ⅠⅤ—160]因此,它完全要依赖于这个总机构。工人本身变成了这个机构的一个简单的零件。

 

    杜格耳德·斯图亚特在前引书中把从属于分工的工场手工业工人叫做

 

    “用于局部劳动的……活的自动机”,而“企业主总是会竭力节省时间和劳动”(第318页)。

 

    杜·斯图亚特引用了与社会内部的分工有关的古代的谚语:“什么都想做,什么也做不好”;“什么都做一点,总起来说就等于什么都没有做”。

 

    “他能做很多工作,但是什么工作都做得不好。”[86](引自柏拉图伪书《阿基比阿德第二》中麦尔吉泰斯的话)

 

    例如,《奥德赛》(第14章第228行):

 

    “不同的人喜欢从事不同的工作”,

 

    而塞克斯都·恩披里柯著作中所引证的阿基罗卡斯说:

 

    “每个人都在不同的工作中得到乐趣。”[87]

 

    按照修昔的底斯的记载,伯利克里把雅典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斯巴达人进行了比较,在斯巴达人那里,消费不以商品交换为媒介,因而也没有分工,伯利克里是把他们作为“不是为了收入而是为了自己的消费而劳动的人”同雅典人相比较的。

 

    在同一篇演说中(修昔的底斯的著作第1册第142页)伯利克里谈到了航海业:

 

    “同其他任何一种行业一样,航海业是一种技艺,不能在情况需要的时候当作副业来做;而其他手艺也不能当作航海业的副业来做。”

 

    我们以后再谈柏拉图,虽然他排在色诺芬之前。色诺芬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资产阶级的本能,因此,他的观点常常使人想起资产阶级伦理学和资产阶级经济学。他比柏拉图更详细地研究了分工,不仅是整个[社会]的分工,而且也研究了单个工场中的分工。他的下述论述所以有意义,是因为:(1)他指出分工取决于市场的规模。(2)与柏拉图不同,他不仅考察了职业的分工,而且还指出,劳动由于分工变成了简单劳动,从而这种劳动很容易达到熟练程度。因此,虽然色诺芬相当接近于现代的分工观点,但他仍然保留着古代思想家特有的东西。他所谈的仅仅是使用价值,是质的改进。他和柏拉图一样,对劳动时间的缩短不感兴趣,甚至在这样一个唯一的地方也不感兴趣,在那里柏拉图作为例外顺便提到,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更多了。甚至在这里所谈到的也只是使用价值的更多的量,而不是分工对作为商品的产品所发生的影响。

 

    色诺芬说,得到波斯国王餐桌上的食物是一件快事,因为这不仅十分荣幸,而且这些食物比别的食物都更可口。

 

    “从国王那里得到的食物令人感到满意不仅仅是由于上述原因:这些食物确实特别可口。这是毫不奇怪的,因为如同其他手艺在大城市里特别完善一样,国王的食物也是特别精美的。在小城市里,同一个人要制造床、门、犁、桌子;有时还要造房子,如果[ⅠⅤ—161]他能找到使他足以维持生活的主顾,他就很满意了。一个从事这么多种工作的人,是绝不可能把一切都做好的。但在大城市里,每一个人都能找到许多买者,只从事一种手艺就足以维持生活。有时甚至不必从事整个手艺,一个人做男鞋,另一个人做女鞋。有时,一个人只靠缝皮鞋为生,另一个人只靠切皮鞋的皮为生;有的人只裁衣,有的人只缝纫。从事最简单工作的人,无疑能最出色地完成这项工作,这是必然的。烹调的手艺也是这样。谁只有一个人,他要为丰盛的筵席准备地方,铺桌布,揉面,一会儿准备这种佐料,一会儿又准备另一种佐料,谁就只好满足于做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但是在这里,一个人专门煮肉,另一个人烤肉,第三个人煮鱼,第四个人炸鱼,第五个人烤面包,而且不是各种不同的面包,他只要提供一个品种但是质量非常好的面包就行了,——显然,这样做出来的每一种食品都是十分精美的。因此,居鲁士国王远远胜于所有的人,因为他所赐的食物是用上述方法做出来的。”(用这种方法做出来的居鲁士国王餐桌上的食物比所有其他的食物都更受人喜爱。)(色诺芬《居鲁士的教育》,出版者波波,1821年莱比锡版第8卷第2章[第480—482页])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论述,对于在配第之后但在亚当·斯密之前写作分工问题的一部分英国著作家来说,是直接的基础和出发点。例如见詹姆斯·哈里斯(后来的马姆兹伯里伯爵)的《三篇论文集》(1772年伦敦修订第3版第148—155页)第三篇,在这一篇里,职业的划分被说成是社会的自然基础,他本人在那里的一个注解中说,全部论据他都引自柏拉图的著作。

 

    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二卷(拜帖尔、奥烈利、文克尔曼编1839年苏黎世版)中一开始就谈到城邦(在这里城市和国家都叫城邦)的产生。

 

    “当我们每一个人不能满足自己而需要很多人互助的时候,就产生了城邦。”[ⅠⅤ—162]“我们的需要创建了城邦。”

 

    接着列举了最直接的需要,例如,食物、住房、衣服。

 

    “第一个需要是最重要的,即:为了生存和生活而获得食物……第二个需要是住房,第三个需要是衣服以及其他与此有关的东西。”

 

    城邦应当怎样满足这些不同的需要呢?

 

    一个人种地,另一个人盖房,第三个人织布,制鞋等等。每一个人是把自己的劳动时间分成几个部分,一部分时间种地,另一部分时间盖房,第三部分时间织布等等,自己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好呢?还是把他的全部时间都用于做一件事情,因而他就不仅为自己而且也为别人例如生产粮食、织布等等好呢?后一种办法要好一些。因为,首先人们的天赋不同,他们各自按照自己的能力完成各种不同的工作。

 

    {需要不同,为了满足这些需要而必须完成各种工作的个人能力也不同,这二者是相适应的。}

 

    只从事一项手艺的人要比从事多项手艺的人做得更出色。如果某件工作当作副业来做,那么,往往会错过生产的适当时机。工作不能等到承担这项任务的人有空的时候才去做,相反,生产者必须适应自己的生产条件等等,因此他不能把工作当作副业来做。因此,如果一个人(按照劳动对象的性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只从事一种工作而不从事其他工作,那么,一切东西就都能更多、更好、更容易地生产出来。

 

    主要着眼点在于一切都生产得更好,即在于质量。只有在马上就要引到的一个地方讲到数量会“更多”,而在其他情况下总只是讲生产得“更好”。

 

    “城邦怎样才能满足所有这些需要呢?难道除了一个人种地、另一个人盖房、第三个人织布以外还有别的办法吗?”……“他们中间每一个人是应该把自己的劳动果实给其他几个人享用,例如一个种田的人为所有四个人生产食品,把自己的全部时间和努力都用在种植谷物上,以此来帮助别人呢?还是应该不顾及别人,只用自己的四分之一的时间为自己生产四分之一的谷物,而把四分之三的时间用在为自己盖房、做衣服和鞋子上,不关心任何人而只顾自己呢?……毫无疑问,前一种方法比后一种方法省事得多……一个人生来同另一个人是完全不一样的,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才能:一个人适合于做这项工作,另一个人适合于做另一项工作。如果一个人从事许多种手艺,难道他能比只从事一种手艺时做得更好吗?当然,只从事一种手艺更好……如果某一个人不抓紧某项工作的适当的时间,他就什么也做不成……因为事情不能等到从事劳动的人有空时才做,劳动者必须坚持劳动,而不能马马虎虎。这是必要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人根据自己的天生才能,在适当的时间内不做别的工作,而只做一件事,那么他就能做得更多、更出色、更容易。”

 

    接着,柏拉图又阐述了进一步分[ⅠⅤ—163]工或建立各种生产部门的必要性。例如,

 

    “显然,种田人如果要想犁的质量好,他就不会自己为自己制造犁,同样,如果他要想锄头和其他农具的质量好,他也不会自己为自己制造这些农具。建房工人和纺织工人也是如此〈等等〉。一个人怎样才能分享到另一些人的产品的剩余部分,而另一些人又怎样才能分享到这个人的产品的剩余部分呢?通过交换,通过卖和买。”

 

    接着,柏拉图谈到了各种类型的商业,从而谈到了各种类型的商人。他把分工所产生的特殊种类的人也叫做雇佣工人。

 

    “此外……还有另一些仆役,他们是一些知识浅薄的社会成员,但是他们有足够的体力去完成繁重的劳动。由于使用他们的体力,他们得到了报酬,而这种报酬叫做雇佣工资,由此他们就叫做雇工。”

 

    柏拉图在列举了许多种要求进一步专业化等等的职业之后,便转而考察军事艺术与一切其他行业的分离,并由此转而考察特殊的军人阶层的形成。

 

    “过去我们认为……,一个人不可能出色地从事多项手艺……那么,难道你不认为军事是一种技艺吗?……我们曾认为,鞋匠不应该同时又种田,又织布或者又盖房……这样他才能很好地完成鞋匠的工作,同样,我们也只让其他人从事一种适合于他们的天赋的职业,他们应当终生从事这一工作,不从事任何其他职业,以便利用他们最适当的时间,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关于军事应该说些什么呢?如果军事能很好地完成任务,难道它不是高于一切的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任务就是确定守护城邦的人所必须具有的自然特性。”(散见第439—441页)[88]

 

    为了满足公社内部的各种不同的需要,就必须从事各种不同的工作:不同的天赋预先使人们具有适合于做这种工作而不适合于做另一种工作的不同禀性。由此产生了分工以及与此相应的各个不同的等级。柏拉图到处强调的最重要之点是:每个物品[由于分工]做得更好了。质即使用价值,是柏拉图以及一切古代思想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唯一观点。此外,他的观点的全部基础是被雅典式地理想化了的埃及种姓制度。

 

    古代思想家一般用世袭分工和以此为基础的种姓制度来解释埃及人所达到的工业发展的特殊阶段。

 

    “手艺……在埃及也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因为只有在这个国家里,手工业者根本不容许过问另一个市民阶级的事情,他只能从事本族依法应当世袭的职业……我们在其他国家中看到,手工业者把他们的注意力分散在许多的事情上……他们有时种地,有时经商,有时同时从事两三种手艺。在自由国家,他们通常都要出席民众大会……与此相反,在埃及,一个手工业者如果参预国事或同时从事几种手艺,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没有任何东西会妨碍他们专心从事自己的职业……此外,他们虽然继承了祖先的许多规则,[ⅠⅤ—164]但仍然热衷于寻找新的改进。”(狄奥多洛斯《史学丛书》第1册第74章[第117、118页])

 

    柏拉图把分工看作公社的经济基础,每一个人在公社中都要依靠另一个人,他不可能在不同另一个人发生联系的情况下独立地自己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公社内部的分工产生于需要的多面性和才能的片面性,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才能,因而每个个人从事某种职业会比从事其他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他的基本观点是:如果一个人把某种手艺当作自己唯一的终身职业,他就能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使他的活动完全适合他所要完成的该项工作的要求和条件,如果他把这项工作当作副业来做,那么,这项工作做得怎样就要看他从事其他工作的情形如何。这个观点——不能把一种手艺当作副业去做——在前面所引的修昔的底斯的那段话里也出现过。

 

    色诺芬的观点更前进了一步:首先,因为他强调把劳动简化为尽可能简单的活动,其次,他认为实现分工的水平取决于市场的扩大。

 

    参看布朗基的著作,他在前面提到过的地方[注:见本卷第308页。——编者注]把“从属于大工场制度的工人的规则化的——在某种程度上是强制的——劳动”和农村居民所从事的手工劳动或家庭副业作了区别。

 

    “工场手工业的害处……在于它……使工人沦为奴隶,并且使工人及其家庭完全依附于生产的需要……例如,请把卢昂或牟罗兹的工业同里昂或尼姆的工业比较一下。这两类地方的工业都是纺纱和织布:前一种工业生产棉织品,后一种工业生产丝织品,但是,这两种工业中,具体情况的差别是多么大啊!在卢昂和牟罗兹,生产在大企业中进行,吸引来的投资很多……生产依靠真正的工人大军,工人成百甚至成千地被赶进军营式的巨大厂房,房子高得象钟楼那样,窗户都是一个个小窟窿,活象碉堡上的枪眼。相反,里昂和尼姆的丝纺织业完全是宗法式的;它雇用许多妇女和儿童,但是并没有把他们累坏或累死。它让这些妇女和儿童在优美的德龙、瓦尔、伊泽尔、沃克吕兹河流域养蚕、缫丝。它从来也没有成为真正的工厂生产。如果仔细地考察一下这种生产,把它同前一种比较一下,这里分工的原则有其特点。虽然那里有缫丝女工、纺工、染色工、浆纱工以及织工;不过他们并没有联合在一个工场里,并不从属于同一个雇主;他们所有的人都是独立的。他们的资本,即他们的工具,织机,茅舍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足以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同他们的雇主保持平等地位。这里没有任何工厂规章,没有任何强制规定,每一个人都可以自己作主,是完全自由的。”((大)布朗基《工业经济教程》,阿·布累兹编注,1838—1839年巴黎版,散见第44—80页)[89]

 

    在现代工业的基础上,又形成在工厂范围之外的工厂生产,这种生产没有工厂的优点,却保留了工厂的所有缺点。这里不谈这个问题,留待以后再说。

 

    [ⅠⅤ—165]“每一个人根据切身经验都知道,如果一个人总是把手和智慧用于同种劳动和产品,他就能比那些各自生产自己需要的东西的人更容易、更多、更好地把产品制造出来……因此,为了共同的福利和本身的利益,人就分成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切扎雷·贝卡里亚《社会经济原理》,库斯托第编,载于《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11卷第28页)

 

    “在〈象伦敦〉这样的大城市里,手工工场一个接一个地出现,每一个工场又都尽可能地划分成许多部分,这样一来,每一个工人的劳动就会变得既简单又容易。例如在制表业中的情况,如果一个人制造齿轮,另一人制造发条,第三个人做字盘,第四个人做表壳,那么,这样生产出来的钟表要比一个人完成全部工序所生产的钟表便宜,并且质量更好。”(威·配第《论人类的增殖》(1682年),1698年伦敦增订第3版,载于威·配第《政治算术》1699年伦敦版第35页)

 

    此外,配第还指出,分工如何使某些工场手工业集中在某些城市里,或集中在大城市的某些街道上。

 

    “这些地方所生产的个别商品,比其他任何地方生产的都更好、更便宜。”

 

    最后,他谈到了商业上的好处,非生产费用如运费的节约等等。因此,由于把互相有联系的工场手工业安置在同一地区,

 

    “这种工场手工业的[产品]的价格就会下降,对外贸易的利润就会增加”(同上,第35—36页)。

 

    配第的分工观点不同于古代思想家之处,首先在于分工对产品的交换价值的影响,对作为商品的产品的影响,即使商品变得便宜。

 

    这种观点——更着重强调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由于分工]所引起的缩短——在《东印度贸易对英国的利益》(1720年伦敦版)一书中也可以看到。

 

    关键在于生产每一种商品要“用最少的最容易的劳动”。如果一个物品是用“少量劳动”生产的,那么,它“因而也就是用较便宜的劳动”生产的。商品因此而变得便宜了,劳动时间降到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也就由于竞争而成了普遍规律。

 

    “如果我的邻居用少量的劳动生产出许多东西,因而他能卖得便宜,那我也必须设法和他卖得一样便宜。”

 

    关于分工,他特别强调指出:

 

    “在一个手工工场中就业的各方面的能手越多,单个人的技能就越少。”[第67—68页]

 

    后来的一些著作家如哈里斯(见前面),仅仅是进一步发挥柏拉图的思想。接着是弗格森[注:见本卷第313—315页。——编者注]。亚当·斯密在某些方面不同于他的前辈,他使用了“提高劳动生产力”这一术语。斯密认为,机器只是分工的结果,而工人发明机器,只是为了减轻和缩短自己的劳动,这说明他当时还处在大工业的幼年时期。

 

    分工简化了劳动,使劳动更容易学会,从而减少了生产劳动能力的总的费用。

 

    [ⅠⅤ—166]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厂总是有一定的技术等级制度,因为有些操作比另一些操作更复杂,一些操作需要较大的体力,而另一些操作则更需要手的灵巧,或者说,更需要较高的技艺。关于这种情况,尤尔说:

 

    “工人适应于一种操作,他的工资与他的技能相适应……劳动仍然要适合于不同的个人才能……有许多分工的等级……按不同熟练程度进行分工”(尤尔《工厂哲学》1836年布鲁塞尔版第1卷第28—30页)。

 

    单个工人的技艺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一种工作被分成了许多种操作,每个单个工人能够完成其中一种操作:这种操作同并行的其他许多操作分离了,但是,基本原则仍然是把这种操作看作工人的职能,因此在划分成不同的操作时要按照工人的技巧和体力的发展程度等等,把这些操作分配给不同的工人以及工人小组。生产过程在分成各种操作时还是一种要取决于完成这一过程的工人的生产过程,而在自动工厂中,生产体系

 

    “把生产过程分解为各个组成部分,并且使所有组成部分都从属于自动机器的动作”,〈于是,〉就可以“把这些最简单的操作交给那些能力极其普通但经过短期试用的单个工人去做”[同上,第32页]。

 

    “由于把工作分成许多种不同的操作,其中每种操作都需要不同程度的技艺和体力,因此工场主能够准确地按照每种操作所需要的数量来购买体力和技艺。如果全部工作由一个工人来完成,那么同一个工人就必须有足够的技艺来完成最细致的操作,有足够的体力来完成最繁重的操作。”(查·拜比吉《论机器和工厂的节约》1832年伦敦版第19章[第172—173页])

 

    “既然经验根据每种工场手工业的产品的特殊性质,既表明了把生产分为多少局部操作最为有利,也表明了每一操作所必要的工人人数,那么一切不依照此数的准确倍数经营的企业,就要用较大的费用进行生产。”(同上,第22章[第209页])

 

    例如,如果各个不同的操作都需要10个工人,那就必须使用同10成倍数的工人。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就常常不能使用工人分别去完成每一种生产操作。这就是工业企业规模巨大的原因之一。”(同上,[第208、210页])

 

    象简单协作的情况一样,这里也是倍数原则起作用。但是,现在这个原则是按照由分工本身决定的比例应用的。一般来说很清楚,生产的规模越大,就越能进一步分工。第一,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应用适当的倍数比例。第二,操作能划分到什么程度,单个工人的全部时间能在多大程度上用于一种操作,这当然取决于生产规模的大小。

 

    可见,如果分工由于在同一时间内要加工更多的原材料而需要较大的资本,那么,实行分工一般来说要取决于生产的规模,即取决于可以同时工作的工人人数。较大的资本——也就是说,资本集中在一些人手里——对于分工的发展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分工由于随着[ⅠⅤ—167]它自己的发展而获得的生产力,又会加工更多的原料,因而扩大资本的这一组成部分。

 

    “在工厂中从事最简单的操作的工人,使自己依赖于雇用他的人。他不再生产完整的产品,而是只生产该产品的一部分,因此他需要同其他工人合作,就象他需要原料、机器等等一样。他对厂主处于从属的地位……他把自己的要求限制在最必要的范围内,如果没有这些最必要的东西,他的劳动就无法继续进行,而厂主则独享从分工所引起的生产力的提高中得到的好处。”(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91—92页)

 

    “分工会缩短学习一种操作所需要的时间。”(弗·威兰德《政治经济学原理》1843年波士顿版第76页)

 

    “在建立一个手工工场时,重要的是要使工人人数和工种都很适当,以便生产过程的不同操作由不同的人来完成,这些人都能准确而又充分地互相利用。这件事情办得越妥善,就越能节约,而一旦这一切都固定下来,那么很明显,如果不是成倍地增加所使用的工人,企业就不能有成效地扩大规模。”(同上,第83页)

 

    亚当·斯密在论述分工这一章的结尾又回到这样的前提,即有不同分工的不同工人既是商品所有者,又是商品生产者(我们将看到,斯密后来抛弃了这个幻想)。

 

    “一个工人除了满足他个人的需要所必需的产品量以外,还可以拥有相当数量的自己的劳动产品;而如果所有其他的工人也都处于同样的状况,那么他就能够用自己的许多产品同其他工人的许多产品,或者也可以说,同这些产品的价格相交换。”(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802年巴黎版第1卷第24—25页)

 

    把技巧一代一代传下去始终是重要的。这无论在种姓制度时期还是在后来的行会制度时期,都是一种决定性的观点。

 

    “容易的劳动只是留传下来的技能。”(托·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48页)

 

    “为了以最有利的方式进行分工并分配人力和机器力,在许多情况下必须采取大规模的行动,或者换句话说,必须大量地生产财富。正是这种益处产生了大工场手工业。”(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帕里佐译自英文,1823年巴黎版[第11页])

 

    分工——或者更确切地说,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厂——会增加落入资本家手中的剩余价值(至少是直接增加,而这是这里所要谈到的唯一结果),换句话说,劳动生产力的这种提高之所以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只是因为它被应用于生产那些进入工人的消费从而会缩短再生产劳动能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相反,威兰德牧师正是从大规模的分工主要用于生产日常用品这种情况得出结论说,得到分工的好处的是穷人,而不是富人。就中产阶级而言,牧师所说的话在某种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但是这里所要谈的根本不是穷人[ⅠⅤ—168]和富人之间的这种无概念的关系,而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牧师在谈到这个问题的地方说:

 

    “产品的价格越高,能够购买它的人数就越少。因此,对它的需求就越少,从而分工的机会也就越少。此外,商品的价格越高,用分工的办法来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资本量就越多……因此,在生产珍贵的珠宝制品和昂贵的奢侈品时很少采用分工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在生产日常用品时则用得很普遍。因而我们看到,从利用自然因素和分工得到的好处对于中下层阶级来说要比对富人更大更重要得多。这种增加生产的方法会把生活必需品以及基本生活资料的价格降到最低水平,当然也就尽可能使所有的人都能得到这些东西。”(弗·威兰德《政治经济学原理》1843年波士顿版第86—87页)

 

    分工的基本前提同扩大资本的基本前提一样,是协作,是工人在同一地方的密集,而这种密集一般来说只有在人口密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地方才有可能。{同时也只有在把分居在农村的人口集中到生产中心的地方才有可能。斯图亚特对此有过论述。这要在积累篇更详细地考察。}

 

    “社会的交往,和劳动产品赖以增加的那种力量联合,都需要一定的人口密度。”(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50页)

 

    随着分工的发展,劳动产品的任何个人性质都消失了(当劳动只是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的时候,这种个人性质还完全有可能存在)。完成的商品是工厂的产品,而工厂本身则是资本存在的方式。劳动本身的交换价值(劳动,而不是它的产品),由于生产方式本身,而不仅仅是由于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契约,成了工人必须出卖的唯一的东西。劳动在实际上成了工人的唯一商品,而商品本身则成了支配生产的一般范畴。我们以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范畴,即商品作为起点。商品只是由于生产方式本身在资本的影响下发生了变化才成为这种一般范畴。

 

    “但是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叫做个人劳动的自然报酬。每个工人只生产整体的一个部分,由于每个部分单独就其本身来说没有任何价值或用处,因此工人不能拿任何东西来说:这是我的产品,我要留给我自己。”([托·霍吉斯金]《保护劳动反对资本的要求》1825年伦敦版第25页)

 

    “财富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地位和职业的划分,而现在成为交换对象的已经不是每个生产者的多余产品,而是生活资料本身……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每一个进行劳动和生产的人的生活不是取决于他的劳动结果的成效如何,而是取决于他的出售情况。”(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1837年布鲁塞尔版第1卷第82页)

 

    “人类劳动生产率的较大的提高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下降,在现代都会使生产资本增加。”(赛·菲·纽曼《政治经济学原理》1835年安多佛和纽约版第89页)

 

    只要工人的自然个性的某个方面作为自然基础进一步得到发展,它就会代替工人的全部生产能力,转化成一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为了证明自身需要同整个工厂一起行动,表现为这种工厂的一种特殊职能。

 

    [ⅠⅤ—169]施托尔希同亚·斯密一样把两种分工混为一谈,所不同的只是,他认为其中一种分工是另一种分工的终极表现,一种分工又是另一种分工的起点,这是他的进步。

 

    “分工开始于各种职业的分离,一直发展到有许多工人来制造同一种产品,如在手工工场里那样。”(施托尔希不应该说“产品”,而应该说“商品”。在其他分工中,也有不同的个人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情况。)(亨·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附让·巴·萨伊的注释和评述》1823年巴黎版第1卷第173页)

 

    “手工业的细分所必需的资本现成地存在于社会中是不够的;这个资本还必须在企业主手中积累到足够的数量,使他们能够经营大规模的生产……分工越发展,要固定使用同数工人,就需要把越来越多的资本花费在工具、原料等等上面。工人人数随着分工而增加。花费在厂房和生活资料上的资本越来越多。”(施托尔希,同上,第250—251页)

 

    “每当职业分离时,劳动总是联合的……最大的分工发生在那些非常野蛮的人中间,他们从来不互相帮助,他们彼此独立地进行劳动,而职业划分所取得的全部辉煌成果完全取决于劳动的结合,取决于协作。”(威克菲尔德为亚·斯密《国富论》所加的注释,1836年伦敦版第1卷第24页)

 

    职业划分和分工之间的这种区别——这是威克菲尔德所喜欢的题目。他所说的恰恰是亚·斯密所没有特别强调的社会内部分工和工厂内部分工之间的区别。亚·斯密认为各种职业是通过交换彼此相互合作的,他不仅知道不言而喻的事情,而且肯定地说,单个手工工场内部的分工同时也是劳动的结合。威克菲尔德猜测到了后一类分工[工厂内部的分工]在自由资产阶级劳动的基础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形式,因而,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会产生,这是他真正向前跨进的一步,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回过来再谈。

 

    亚·斯密把交换看作分工的基础,但是相反,交换是(但不一定是)分工的结果。霍吉斯金正确地指出,在一切国家和一切政治制度中都有职业划分,即社会劳动的分工。这种分工最初存在于家庭中,它是由于生理差别即性别和年龄的差别而自然产生的。个人的体质、肉体和精神方面的差别是这种分工的新原因。后来,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由于土地肥力、水域和陆地、山区和平原的分布不同,气候和地理位置、有用矿藏的不同以及土地的天然条件的特点不同,又有了劳动工具的天然差别,这种差别造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职业划分,我们一般应在这些部落互相进行的交换中发现产品向商品的最初转化。(见托·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4、5、6章。)在人口处于停滞状态的地方,例如在[ⅠⅤ—170]亚洲,那里的分工也就不发达。

 

    “改进的运输方法,如铁路、轮船、运河以及一切方便遥远国家之间的交往的工具,对于分工所起的作用同实际增加人口的作用一样;它们会使更多的工人互相交往”等等(霍吉斯金,同上,第119页)。

 

    人口和人口的增长是分工的主要基础。

 

    “随着工人人数的增长,社会生产力由于分工和知识的增加而同工人人数的增长成复比例地增长。”(同上,第120页)

 

    “任何部门的企业主只有追加资本,才能在自己的工人之间……进行更合理的分工。当要完成的工作分成许多操作时,要使每个工人只是完成其中一种操作,就要比每一个人从一种操作转到另一种操作时增加多得多的资本。”(亚·斯密第2篇第3章第338—339页)

 

    “同数工人的生产力的提高,只是增加或改良机器和工具以减轻和缩短劳动的结果,或者说,只是更合理地划分和分配劳动的结果。”(同上,第338页)

 

    “雇用很多劳动者的资本所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力图合理地划分和分配工作,以便工人能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为了同一目的,他尽可能把最好的工具提供给他的工人。在个别工场的工人之间有什么关系,由于同一原因,在整个社会的工人之间也就有什么关系。工人的人数越多,他们当然也就越是细分为各种不同的工种。由于有更多的人为完成每个人所担负的工作而发明最合适的机器,所以机器的发明就越有把握。”(亚·斯密第1篇第8章,第177—178页)

 

    勒蒙特(《全集》1840年巴黎版第1卷第245页及以下各页)在本世纪初就机智地阐明了弗格森的论点(《分工的道德影响》)[90]。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和工厂的内部结构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社会也有它的分工。如果我们以现代工厂中的分工为典型,以便随后把它运用于整个社会,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为了生产财富而组织得最完善的社会,毫无疑问只应当有一个主要的企业主按照预先制定的条规将工作分配给社会集体的各个成员。可是,实际上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当现代工厂中的分工无论巨细全由企业主的权力进行调度的时候,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ⅠⅤ—171]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卡·马克思《哲学的贫困》1847年巴黎版第130页)

 

    “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至于作坊内部的分工,它在上述一切社会形态中是很不发达的。

 

    甚至下面一点也可以订为普遍的规则:社会内部的分工愈不受权力的支配,作坊内部的分工就愈发展,愈会从属于一人的权力。因此,在分工方面,作坊里的权力和社会上的权力是互成反比的。”(同上,第130—131页)“生产工具和劳动者的积累与积聚,发生在作坊内部分工发展以前…劳动者集合在一个作坊是分工发展的前提……但是只要生产者和生产工具被集合到一个场所,行会制度下曾经有过的那种分工就必然会再度出现并在作坊内部反映出来。”(同上,第132—133页)

 

    “生产工具的积聚和分工是彼此不可分割的,正如政治领域内国家权力的集中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不能分离一样。”(同上,第134页)[91]

 

    因此,进行分工的前提是:

 

    (1)工人的集结。为此必须有一定的人口密度,在这里,交通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这种密度。国家人口的减少(参看十八世纪的情况)。在人口稀少的国家中,这种集结只能在少数地方发生。但是,集结的发生也可以是由于农业需要稀少的人口,因此主要的人口可以离开土地,集中到当时已有的生产资料的周围,即资本存在的地方。一方的相对密集可能产生于另一方的相对稀少——甚至在人口既定而这种人口的存在最初还是同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情况下也是这样。因而,首先必要的不是人口的增长,而是纯粹的工业人口的增长,或者说是人口的另一种分配。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条件是减少直接从事食物的生产、从事农业的人口,使人们脱离土地、脱离大地母亲,结果是把人们游离出来(正如斯图亚特[92]所说的,把人们变成free  hands[注:自由人手。——编者注]),把他们动员起来。与农业有联系的劳动同农业的分离,从事农业的人手逐渐减少到很小的数额,这是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本身的主要条件,因此分工不是分散在各地的个别现象,而是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现象出现的。{这一切都要在积累篇谈到。}

 

    同样的人口按另一种方式分配,并不需要更多的生活资料储备,而只需要把这些生活资料按另一种方式分配。采用分工因而雇用更多的集结在一个地方的工人的资本家,他所支付的工资总额多于手工业师傅,他需要更多的最终归结为生活资料的可变资本;但是为此要求做到:过去由100个手工业师傅支付的工资,[ⅠⅤ—172]现在要由一个人来支付。因此,就只需要在少数人手中集中更多的可变资本,也就是这些工资可以交换的更多的生活资料。这里所需要的不是上述资本部分的增加,而是集中;同样,这里不需要更多的人口,而是需要人口在同一资本指挥下的更高程度的密集。

 

    (2)劳动工具的集中。分工导致作为劳动资料使用的工具的分化,从而导致它的简单化,因而也同样导致这种工具的完善化。但是在分工中,劳动资料同过去一样仍然是这样一种劳动工具,它的使用要取决于单个工人的个人技能;劳动资料在这里仍然是工人个人能力的传导者,实际上是附加在人的自然器官上的人工器官。对同样数量的工人来说,[在简单分工的条件下]需要的不是更多的这种工具,而是更多种不同的工具。工厂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工人的集结,它也就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工具的集结。但是,这部分不变资本无论如何都只是按照花费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或者说同一资本同时雇佣的工人人数增加的比例得到增长。

 

    其他劳动条件,如住宅、厂房,可以被看作新增加的不变资本部分,因为在工场手工业出现之前,作坊还没有脱离私人住宅而获得独立的存在。

 

    除此以外,资本中的劳动资料部分更集中了;资本不一定要增加,而且完全不一定要随着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部分相应增加。

 

    (3)原材料的增加。用在原材料上的资本部分同用在工资上的资本部分相比绝对增长了,因为同量原材料吸收的劳动时间量减少,或者说,同量劳动时间会物化在较大量的原材料上。但是,分工最初在某个国家也可能在原材料没有绝对增长的情况下存在。在某个国家中现有的同量原材料可以吸收较少的劳动,也就是说,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较少数量的工人可以加工这些原材料,把它们转化为新产品,尽管这些工人不象过去那样分散在很大的空间,而是在个别资本家的指挥下较大量地集中在个别地方。

 

    因此,一般地说,工场手工业即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厂只需要按另一种方式分配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只需要用集中代替分散。在那种分散的形式下,这些劳动条件尽管作为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存在,但还不是作为资本存在,这同人口中已经存在着劳动的部分但还不是雇佣工人或无产者完全一样。

 

    工场手工业(与机械工场或工厂不同)是一种特殊的与分工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工业形式。它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发达的形式[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来说],独立地存在于机器体系的发明以前,尽管它已经使用了机器,使用了固定资本。

 

    [ⅠⅤ—173]配第和上面提到的东印度公司的辩护士(也就是现代著作家),在论述分工问题时,一开始就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即他们的基本观点是商品价格的下降,生产某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减少。配第是在论述对外贸易时提到分工的。东印度人直接把分工看作在世界市场上击败竞争者的手段,因为他把世界贸易本身看作用较少劳动时间取得同样结果的手段。

 

    亚·斯密在他专门论述分工的第一部著作的第一章的结束部分说,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或者说在某个“文明国家”(即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地方)并存着极其多种多样的、为普通工人生产家具、服装、用具而互相协作的劳动。

 

    这一章的结尾这样写道:“如果考察一下文明而繁荣的国家的最普通技工或日工的日用物品,那么你就会看到,把劳动在这种或那种程度上用于为他们提供一切必需品的人多得简直难以计数。例如,日工所穿的毛料上衣,不管它如何粗劣,它是许多劳动者联合劳动的产物”等等。

 

    亚·斯密用以下这些话结束了这一考察:

 

    “可以看到,某个欧洲国君的日用品与勤劳的、安分守己的农民的日用品之间的差别,可能还没有这个农民与一个统治着千百万赤裸裸的野人的生活和自由的小国君之间的差别大。”(亚·斯密,同上,第25、28页)

 

    整个这一段话和观点都是从1705年首次以诗的形式刊印的孟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中借用的,该书第二卷于1729年出版,包括六组对话(散文形式)。1714年,孟德维尔为自己的诗加进了一些散文注释,这些注释占了我们现在看到的第一卷的大部分篇幅。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如果我们探索最繁荣的民族的起源,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任何社会的最遥远的过去时代里,最富的人和最显赫的人在长时间内都没有现在最穷苦、最不幸的贫民所能享受到的东西;当时人们认为是奢侈品的许多东西,现在连穷到要靠社会救济为生的人也能得到……如果有人认为穷人穿着粗毛料外衣和粗布衬衣这样普通的服装是奢侈,那他就会受到人们的嘲笑。但是,生产最普通的约克夏布需要多少人,需要多少行业以及多少种技能和工具”等等(1724年版第1卷注释‘P”第181—183页)。

 

    “为了能够生产美观的鲜红色或深红色布匹,世界各个地方是多么繁忙!需要多少种职业和雇用多少技工啊!不仅包括那些很明显需要的人,如梳理工、纺工、织工、制呢工、洗工、染色工、安装工、画匠和包装工,而且还包括那些看起来似乎与此毫不相干的工种,如机器装配工、镀锡工和化学家,所有这些工种在这里和[ⅠⅤ—174]上述职业的工具、用具和其他附件的生产上所需的大量其他技艺一样都是必要的。”然后,他又谈到航海业、外国,总之世界市场在这里所起的作用。(《社会本性的研究》,[1723年]第2版附录第411—413页)

 

    在这里列举各种不同的职业,实际上无非是说,一旦商品成为产品的一般形式,或者说,生产以交换价值并从而以商品交换为基础,那么,首先,每个人的生产就是单方面的,而他的需求则是多方面的。因此,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甚至最简单的需要,也必需有无限多的独立劳动部门之间的协作。其次,生产某一单个商品所需要的全部物的条件,即原材料,工具,辅助材料等等,是作为商品进入它的生产的;任何商品的生产都要以这些已经生产出来的彼此无关的商品基本组成部分的买和卖为条件。生产某个商品所需要的各个个别要素在此以前都已经作为商品而存在,因而一开始就是作为商品通过流通的中介从外部进入这一个别生产部门的。商品越是成为财富的一般基本形式,生产越是不再成为个人本身的生活资料的直接生产,而是象斯图亚特[93]所说的那样成为一种贸易,商品越是不再成为超出个人需要,对他来说成为多余因而可以被他出卖的那一部分的形式,上述情况就越是如此。在这里,产品本身还是基础,生产产品是为了生存。在这里,商品生产的基础还是这样一种生产,这种生产的主要产品不是商品,在这种生产中,生活资料本身还不取决于出售;在这里还没有这种情况,即生产者不生产商品就什么也不生产,商品已成为产品的一般的、基本的、必要的形式,从而使产品完全成为资产阶级财富的要素。如果把两种农业加以比较,就可以明显地看到这种差别;一种是现代大农业,另一种农业则不同,它的基础是为维持自身的生存而生产,它会创造出自己的生产的大部分条件,因此这些生产条件不是作为要以流通为中介的商品进入该农业。

 

    因此,孟德维尔等人的上述观点实际上无非是认为,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一般的基本形式;对生产者来说,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仅仅是产品的交换价值,对他来说,使用价值只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生产者实际上不仅必须生产一定的产品,而且必须生产货币。这类前提——产品普遍作为商品生产出来,因而它要以自身作为商品的生产的条件为中介,要以这些生产条件进入的流通为中介——要求全面的社会分工,或者说,要求互相制约和互相补充的各种劳动转化为只以流通(买和卖)为中介的独立的劳动部门。换句话说,作为商品的产品的普遍对立是以生产这些产品的活动的对立为前提的。[……][注:这里手稿残缺不全。——编者注]因此,这样的观点在历史上很重要。[…………………………………][注:这里手稿残缺不全。——编者注]

 

    [ⅠⅤ—175]相反,在亚·斯密已经看到的资产阶级社会的较高发展阶段上,他简单重复孟德维尔、哈里斯等人的思想,未免有一点迂腐幼稚,这特别表现在他没有明确地把分工理解为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样一点上。另一方面,他赋予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特殊的意义,这也恰恰表明现代工厂在他所处的时代还刚刚产生。尤尔对此正确地指出:

 

    “当亚·斯密撰写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这一不朽著作时,工业中的自动体系几乎还无人知道。他完全有理由把分工看作改进工场手工业的伟大原则……但是,在斯密博士时代有用的例子,在我们这个时代只会使公众在现代工业的实际原则问题上陷入歧途……按不同熟练程度进行分工这种繁琐教条,最终被我们的文明的工业家抛弃了。”(安·尤尔《工厂哲学》1836年巴黎版第1卷第1章[第27、28、35页]。该书于1835年首次出版)[94]

 

    这段话确切地表明,这里所谈到的,其实亚·斯密实际上也谈到的分工,不是大多数极不相同的社会状态所固有的一般范畴,而是一种与资本的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完全特定的历史性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即使在亚·斯密那里表现为唯一占统治地位的主要形式,但是就在斯密的时代也属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已经被压倒的成为过去的发展阶段。[ⅠⅤ—175]

 

    *  *  *

 

    [ⅠⅤ—179]对第175页开头的补充。相反,在这个社会发展阶段上,对照个别家庭自己直接满足自己的几乎全部需求的情况进行考察更有意思,关于这种情况,杜格耳德·斯图亚特在前引书第327—328页上说:

 

    “在苏格兰高地某些地方,根据统计报告,每个农民在几年以前还是用他们自己鞣制的皮革缝制鞋子,有许多牧羊人和茅舍贫农及其妻子儿女到教堂去时,都穿着不经任何外人之手而自己制成的衣服,做衣服的材料是他们自己从羊身上剪下来的,或者是用他们自己种出来的麻。应该补充一句,在做衣服时,除锥子、针、顶针和极少数织布用的铁制工具外,几乎没有一件买来的东西。染料是妇女们自己从树、灌木、野草上面采来的。”(杜·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讲义》,载于威·汉密尔顿爵士编的《斯图亚特全集》1855年爱丁堡版第8卷)[Ⅴ—179]

 

    *  *  *

 

    [Ⅴ—175]尤尔在上面提到的地方说:

 

    “因此,他〈亚·斯密〉得出结论说,可以自然地使工人去适应每一种操作,他的工资同他的熟练程度是相适应的,这种适合就是分工的实质。”[同上,第28页]

 

    因此,首先是工人适应于一定的操作,隶属于这一操作。从此以后,他就属于这种操作,这种操作成为他的归结为一种抽象的劳动能力的特殊职能。

 

    可见,首先,劳动能力要适应于这种特殊的操作。但其次,因为操作本身的基础仍然是人的身体,所以就会象尤尔所说的那样,这种适应同时变为

 

    “按照不同的个人能力分配各种工作,或确切地说,不同的劳动适合于不同的个人才能”(同上,第28页)。

 

    换句话说,这些操作本身的划分是同自然的和获得的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过程不是分解为它的各个机械的要素,[Ⅴ—176]而是考虑到这些单个的操作必须作为人的劳动能力的职能来完成而进行分解的。

 

    *  *  *

 

    热·加尔涅在为他翻译的亚·斯密的著作所加上的那一卷注释中反对国民教育(对斯密论述分工这一章所加的第一个注释),似乎这种国民教育是同分工相矛盾的,因此人们会谴责

 

    “我们的整个社会制度”(亚·斯密,同上,第5卷第2页)。

 

    这里值得提出加尔涅的几个注释。

 

    “为一国居民生产食物、衣物和住所的劳动是落在整个社会身上的重担,但是,社会必然把这种重担仅仅转到一部分社会成员身上。”(同上)

 

    社会的工业进步越大,社会的物质需要就增长得越多,

 

    “因此,把它们〈生活资料〉生产、制造出来并把它们供给消费者所要耗费的劳动也就越多。但同时,——这也是上述进步的结果,——脱离这些体力劳动的阶级同另一个阶级相比人数增加了。因此,后一个阶级就必须既向大批人供给一切必需品,又要向其中每个人供给越来越多的和越来越精致的消费品。而且,随着社会的繁荣,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在工商业方面的发展和社会人口的增长等等……束缚在某种机械的职业上的人的自由时间越来越少。社会越富,工人的时间越具有更大的价值〈确切地说,工人的时间就越是更大的价值〉……总之,社会越是前进到繁荣富强的境地,工人阶级从事学习、脑力劳动和思考的时间就越少”(同上,第2—4页)。

 

    这就是说,社会的自由时间是以通过强制劳动吸收工人的时间为基础的,这样,工人就丧失了精神发展所必需的空间,因为时间就是这种空间[95]。

 

    “另一方面,工人阶级从事科学活动的时间越少,另一个阶级的这种时间就越多。后一阶级的人之所以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哲学思考或文学创作,只是因为他们摆脱了一切生产上的操心,摆脱了日常消费品的加工和运输,而这又是因为其他人担负了所有这一切机械的操作。同一切分工一样,随着社会日益富足,这种纯粹机械劳动和智力劳动的分工,也越来越加剧和明显。这种分工,同一切其他分工一样,是过去进步的结果和未来进步的原因……难道政府应当阻止这种分工,[Ⅴ—177]并延缓这种分工的自然进程吗?难道政府应当花费社会收入的一部分,来把自身力图进行分工的两个劳动阶级溶合为一、混在一起吗?”(同上,第4、5页)

 

    生产量的增加是由于劳动生产率在使用同数工人的情况下提高了,同时由于劳动时间的长度和强度增加了。在这种前提下,生产量的进一步增长就取决于与资本相对立的雇佣工人的增长或增加。工人人数的增加,部分是直接由于资本;由于过去的独立手工业者等等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转化为雇佣工人;也由于机器的采用等等使妇女、儿童变成了雇佣工人。因此,尽管总人口没有变,工人人数却相对增加了。但是,资本也使人数绝对增加了,首先是使工人阶级的人数绝对增加了。人口之所以能绝对增加,——因而同刚才提到的那些过程无关,——不仅是因为生出了更多的儿童,而且是因为更多的儿童长大了,达到了他们能劳动的年龄。在资本的统治下,生产力的发展使全年生产的生活资料数量增加了,并且使生活资料如此之便宜,以致平均工资可以用于在更大规模的基础上再生产工人,尽管平均工资的价值已经下降,代表较少的物化劳动时间量(只要平均工资的价值量不是完全按照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比例而减少)。生活水平也就会下降。

 

    另一方面,资本使工人阶级所处的生活状况是:集结,没有其他一切生活享受,完全没有希望达到更高的社会地位和保持某种体面,他们的整个生活毫无内容,工厂中异性混杂,工人本身孤独,所有这一切的结果是导致工人早婚。由于减少或几乎完全废除了必要的学习时间,儿童年龄很小就可以当生产者,从而缩短了必须抚养他们的时间,由于这一切,大大刺激了人类加速生产。如果一代工人的平均年龄缩短了,那么在市场上就总是会出现过剩的、寿命很短的一代人,而且他们的人数还会不断增加,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一切。

 

    因此,一方面可以说(见科兰等人),一个国家越富,这个国家的无产阶级人数就越多[96],财富的增长通过贫困的增长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不依赖于手工劳动的人数相对增加了,尽管工人人数增加了,但是物质上要靠工人的劳动来养活的社会阶层的人口也以同样的比例增加了(见科兰、西斯蒙第等人)。日益增长的资本的生产率直接表现为资本所占有的日益增加的剩余劳动量,或者说,表现为日益增加的利润量,后者是一个价值量。这个价值量不仅是日益增加的量,而且同一价值量体现为大得多的使用价值量。

 

    因此,社会收入增加了(撇开工资不说),即社会收入中不再[Ⅴ—178]转化为资本的部分增加了,从而也就是不直接参加物质生产的社会阶层借以维持生活的那个主体增加了。于是社会中从事科学的部分也增加了;同样,从事流通(贸易、金融业务)的人数以及只从事消费的游手好闲的人也增加了;为居民服务的部分也是这样。例如,这部分人在英国达到一百万,也就是说,比直接在纺纱厂和织布厂就业的全部工人的人数还要多[97]。在资产阶级社会从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时,这部分人口大大减少了。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比较发展的阶段上,这种自愿的奴隶制(见魁奈关于仆人的论述)又随着奢侈,财富和炫耀财富的现象的出现而空前地增多起来。工人阶级必须养活这批与工人阶级本身相分离的人,为他们劳动,因为他们自己不直接参加物质生产(军队也是这样)。[Ⅴ—178]

 

    [Ⅴ—179]对第178页的补充。

 

    尽管工人人数绝对增加了,但相对来说减少了,不仅同吸收工人劳动的不变资本相比而言相对减少了,而且同社会中与物质生产不发生直接关系或者根本不从事任何生产的部分相比也相对减少了。

 

    “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随着每个人的劳动生产率由于人口的增长和技术设备的改良而提高,劳动的人数会逐渐减少……财产由于生产资料的改良而增加;财产的唯一使命就是鼓励懒散。当每一个人的劳动勉强够维持他自己的生活的时候,因为不可能有财产{资本},所以不会有有闲者。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能够养活五口人,那么一个从事生产的人就将负担四个有闲者的生活,因为只有这样产品才能消费掉……社会的目标就是牺牲勤劳者来抬高有闲者,从富裕中创造出实力……生产产品的劳动是财产的父亲,帮助别人消费产品的劳动是财产的孩子……财产的增加,维持有闲者的能力的增长和非生产劳动,这就是政治经济学上称为资本的东西。”(文学硕士皮尔西·莱文斯顿《论公债制度及其影响》1824年伦敦版第11—13页)

 

    “居民中从事剥削的人越少,他们加在被他们剥削的人身上的负担就越少。”(科兰《政治经济学。革命及所谓社会主义乌托邦的起源。无产者和资产者》1856年巴黎版第1卷第69页)

 

    “如果把贫困的增长,即剥削阶级的人数较多而被剥削阶级的人数较少的结果看作是社会向坏的方面的进步,那么,从十五世纪开始一直到十九世纪所完成的就是社会向坏的方面的进步。”(同上,第70—71页)[Ⅴ—179]

 

    [Ⅴ—178]关于科学同劳动(就它与劳动本身有关系的方面而言)的分离,科学(工业和农业就是科学的应用)同工业工人和农业工人的分离都应该在机器部分论述。(一般来说,这一切都属于资本和劳动这最后一章所考察的内容[98]。)

 

    中世纪的行会师傅同时也是手工业工人,而且自己参加劳动。他在他的这一行手艺中是师傅。在以分工为基础的工场手工业中,这种情况不存在了。资本家除了作为买者和卖者所完成的商业业务以外,他的活动在于使用一切手段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也就是尽可能多地提高劳动的生产率。

 

    “资本家阶级最初部分地摆脱了体力劳动的必要性,最后完全摆脱了体力劳动的必要性。他们所关心的是尽可能增大他们所雇用的工人的生产力。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而且几乎完全集中在提高这种生产力上。现在人们越来越想发现达到人类劳动的一切目的的最好手段;知识面扩大了,知识的应用范围也扩大了,知识促进了劳动。”(理查·琼斯《国民政治经济学教程》1852年哈特福版第3讲第39页)

 

    “企业主总是要竭力节省时间和劳动。”(杜格耳德·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讲义》,载于威·汉密尔顿爵士编的《斯图亚特全集》1855年爱丁堡版第8卷第318页)

 

    “这些投机家非常节约工人的劳动,因为对这些劳动必须支付报酬。”(日·恩·比多《工业技术和商业中的垄断》1828年巴黎版第13页)

 

    “由于男子劳动日益为妇女劳动代替,特别是成年人劳动日益为儿童劳动代替,工人人数大大增加了。三个每周工资为6至8先令的13岁的女孩,排挤了一个每周工资为18至45先令的成年男子。”(托·德·昆西《政治经济学逻辑》1844年爱丁堡和伦敦版第147页注)[Ⅴ—179]

 

    [Ⅴ—179]“生产费用的节约,不外是用于生产的劳动量的节约。”(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1837年布鲁塞尔版第1卷第22页)

 

    [Ⅴ—180]关于作为分工(分工同时又会增加所使用的工人人数)的前提的资本的增长,亚·斯密指出:

 

    “分工愈细,同样数目的人所能加工的原料数量就会大大增加;因为这时每一个工人的操作愈来愈简单,所以减轻和缩短劳动的新机器就大量发明出来。”

 

    (这是一种奇怪的逻辑。因为劳动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简单劳动,所以人们发明机器以减轻和缩短劳动。因此,机器之所以发明出来,是由于分工减轻和缩短了劳动!应该说,工具简化了并分解成各种工具,后来由于这些工具的组合而产生了机器。)

 

    “因此,随着分工的发展,为了经常雇用同样数目的工人,就必须预先积累同样多的生活资料,以及比分工不发达时更多的原料和劳动工具。也就是说,一种行业分工愈细,它的工人人数就增加得愈多,或者更确切地说,正是他们人数的增加,才使他们分工能够愈来愈细。”(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卷第193—194页,第2篇序论)

 

    亚·斯密同时告诉我们,资本家始终力图提高劳动生产力。在这里,资本的积累是分工和机器的前提(因为分工和机器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反过来说,积累是上述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结果。在前面所引的地方,斯密说:

 

    “劳动生产力的大大提高,非有预先的资本积累不可,同样,资本的积累也自然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大大提高。凡是使用自己的资本来雇用工人的人当然希望,他这样做会使工人完成尽可能多的工作。因此,他力求在自己的工人中间最恰当地进行分工,并把他所能发明或购买的最好的机器供给工人使用。他在这两方面成功的可能性如何,通常要看他有多少资本,或者说,要看这个资本能够雇用多少工人。因此,在一个国家里,不仅劳动量随着推动劳动的资本的扩大而增加,而且同一劳动量所生产的产品,也由于资本的扩大而大大增加。”(同上,第194—195页)

 

    [Ⅴ—181]“为我们所有的人提供全部消费品的人数不超过我们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托·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14页)

 

    “贪婪的吝啬鬼不放心地监视着自由短工,只要他稍有松懈,就会受到指责,而只要他休息一下,就硬说是偷窃了他。”(兰盖《民法论》1767年伦敦版第2卷第466页)

 

    关于分工的(有害的)后果,亚·斯密在专门论述分工的第一篇第一章中只是顺便提到;相反,他在关于国家收入的第五篇中是完全根据弗格森的观点论述的。他说(第五篇第一章第三节第二项):

 

    “随着分工的进步,大部分靠劳动为生的人的职业,也就是说,全部人口中大多数人的职业,只限于极少数的简单操作,常常只有一两种操作。但是,大部分人的智力的养成必然是同他们的日常职业相一致的。如果一个人终生从事少数简单的操作,而这样操作的结果也可能始终是相同的或者说几乎是相同的,那么,他就既没有条件发展他的智力,也没有条件培养他的想象力以寻找克服困难的方法,因为他永远不会遇到困难。这样一来,他自然就会失掉发展和锻炼自己的能力的习惯,他渐渐变得迟钝起来,愚昧无知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他的精神上的这种麻木状态……他的生活单调呆板,这些当然会使他的性格变坏,使他消沉下去……这甚至会减弱他的肉体上的活动力,除了他习惯的职业以外,只要他在稍长一点时间内从事别的职业,他的体力就会吃不消。因此,他在本行技艺中的熟练程度,可以说是以智力、社会德行和战斗能力为代价所获得的一种特长。但是,劳动贫民,即一切工业发达和文明的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必然会陷入这种状态……在通常称做野蛮社会的社会,即猎人社会,牧人社会,甚至在制造业未发达及国外贸易未扩大的不发达农业状态下的农业社会,情形就不是这样。在这些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工作,这就迫使他要不断地努力锻炼自己的能力……在[Ⅴ—182]未开化社会,虽然各个人的职业多种多样,但整个社会的职业却并没有好多样……相反,在文明社会,虽然大部分人的职业几乎没有多大差别,但整个社会的职业,则种类多至不可胜数。”(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4卷第181—184页)[Ⅴ—182][99]

 

    [Ⅴ—183]在分工中就象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形式中一样,使我们感到吃惊的是对抗的性质。

 

    [第一:]在工厂内部的分工中,工人在数量上按照整个生产,即结合劳动的产品所需要的一定比例,严格地合乎规律地在各个个别操作中分配。相反,如果我们考察整个社会,——社会的分工,——那么,我们就会时而在这个生产部门,时而在那个生产部门中发现过多的生产者。商品价格通过竞争时而高于商品的价值,时而低于商品的价值,但竞争不断地使这种不等和差额趋向消失,同样又不断地把它们再生产出来。商品价格的运动是以竞争为中介的运动,它是大量生产者在一定的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调节者,正是这种运动引起了各个个别生产部门内生产者的不断的流出和流入——这就是所谓的需求和供给的规律,这一规律一方面决定着价格,另一方面又要由价格来决定。即使在这里不详细研究这一点,社会内部的无政府主义的分配与工厂本身内部的正常的、固定的分配之间的区别也是一目了然的。

 

    第二:在社会内部,不同生产部门互相联系在一起,这些部门只不过是产品必须经历的生产的各个阶段,产品只有通过这些阶段才能获得它的最终形式,即它的最后形式,产品的使用价值在这种形式上得到最终完成;这些生产阶段,例如有种植亚麻、纺麻纱、织麻布,它们以商品流通为中介,因此这些部门最终就为生产一种产品而协作。亚麻对纺纱工人来说是商品,[Ⅴ—184]棉纱对织布工人来说是商品。在这里,商品的买和卖是以内在地——作为内在的必然性——存在于这些互相独立经营的生产部门之间的联系为中介的。相反,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是以提供某种一定的产品的各种不同的操作的直接结合为前提的。这种产品只有作为这些结合操作的结果才成为商品。反之,每个局部操作生产的局部产品不会成为商品。在这里,协作的实现并不是通过某一生产过程的产品一开始就作为商品进入另一生产过程,而是通过互相分离的各种劳动的互相补充。相反,各种劳动的直接结合在这里是使它们的共同产品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前提。

 

    第三:

 

    {在相对剩余价值之后,应该把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结合起来考察。然后考察剩余价值提高和下降的比例。在这之后或者相反在这之前,考察生产方式本身在变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所经历的变化,不再只是劳动过程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资本创造相对剩余价值、提高生产力和增加产品数量的各种手段,都是劳动的社会形式,但是它们相反表现为资本的社会形式,表现为资本本身在生产内部的存在形式。因此,不仅要说明资本怎样生产,而且还要说明资本本身怎样被生产出来,即资本自身的起源。此外还要指出,使过去的劳动成为资本的那些社会生产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与物质生产过程的一定发展阶段和生产的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的,但是这些生产条件自身又只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它们的出发点当然属于资本主义前的某个社会生产阶段。这些生产条件的产生和发展与资本本身的起源相一致,直到生产在已经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的基础上进行为止,在此之后,上述生产条件就只是被扩大和再生产。另外,资本的这一起源同时表现为劳动的让渡过程即异化,表现为劳动自身的社会形式转化为同劳动相异化的权力,同时,资本也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程度表现为一种社会形式,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的个别劳动的形式。然后应当说明,资本在多大程度上是生产的,并要考察与此有关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问题。然后,工资和剩余价值表现为收入,表现为我们在过渡到资本积累时不可缺少的收入形式[100]。}

 

    在工厂内部,各种不同的操作按计划系统地实行分配,各种工人按照某种规则被固定在这些操作上,这种规则对工人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异己的、从外部强加于工人的规律。同样,结合劳动的联系即结合劳动的统一对个别工人来说是资本家的意志、独裁、支配和监督;工人自己的协作也完全一样,这种协作对他们来说不表现为他们的行为,不表现为他们自身的社会存在,而表现为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资本的存在,表现为资本[Ⅴ—185]在直接生产过程即劳动过程本身中的某种存在形式。相反,在社会内部,分工表面上是自由的,在这里就是偶然的,尽管有某种内在联系,但是这种内在联系同样既是互相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客观情况的产物,又是他们的意志的产物。不管作为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工,即工厂内部的分工同整个社会的分工如何对立,它们双方是互相制约的。实际上这只是说,大工业和自由竞争双方是互相制约的资本主义生产形式。但是,这里应该完全避免谈论竞争,因为竞争是资本的相互作用,因而已经要以资本本身的发展为前提。

 

    我们的出发点是作为财富的最基本形式的商品。商品和货币两者都是资本的基本的存在方式,但它们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展成为资本。资本只能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基础上形成,因而只能在已有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业的基础上形成,相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包括货币流通)决不要以资本主义生产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相反,它们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既定的历史前提。但是另一方面,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才第一次成为产品的一般形式,一切产品才必须采取商品形式,买和卖不仅把剩余的产品纳入自己的范围,而且也把生活所必需的东西纳入了自己的范围,并且各种不同的生产条件本身全部作为商品通过买和卖进入生产过程本身。因此,如果从一方面来说商品表现为资本形成的前提,那么,从另一方面来说,商品作为产品的一般形式同样在实质上表现为资本的产品和结果。在其他生产方式下,产品只是部分地采取商品形式。相反,资本所生产的必然是商品,它的产品是商品,否则就什么也不生产。因此,也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即资本的发展已经阐明的关于商品的一般规律,例如,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才第一次得到实现。这里可以看到,甚至属于以前的生产时期的范畴怎样在不同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获得了特殊的不同的性质——历史的性质。

 

    一旦劳动能力(不是工人)转化成了商品,因而一旦商品的范畴从一开始就已占有它从前没有占有的整个领域,货币——它本身只是商品的一种转化形式——就转化为资本。一旦劳动人口不再作为商品生产者进入市场,不再出卖劳动产品,而是出卖劳动本身,或者更确切地说,出卖他们的劳动能力,那么,生产就会在整个范围内,在全部广度和深度上成为商品生产,一切产品都变成商品,每一个个别生产部门的物的条件本身都作为商品进入该部门。实际上,商品只有在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成为财富的一般的基本形式。但是,这里已经包含着这样一种情况,[Ⅴ—186]即以偶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内部的分工的发展和工厂内部的资本主义分工这两者是互相制约的和互相形成的。

 

    这样,生产者只生产商品,就是说,产品的使用价值对他来说只是作为交换手段而存在,这一事实表明,生产者的生产完全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因而他通过自己的生产只满足某种完全片面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把产品普遍作为商品的生产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扩大才能进行。例如,如果资本还没有占有农业,那么大部分产品就会仍然直接作为生存资料而不作为商品被生产;大部分劳动人口仍然不会变成雇佣工人,大部分劳动条件仍然不会转化为资本。

 

    资本主义生产,从而工厂内部的有规则的分工,会直接扩大社会内部的自由分工(完全不谈以大量生产为条件的交换范围的扩大,不谈世界市场),这是由于它使一定数量工人的劳动更加有效,因而不断地为新的劳动腾出一部分劳动力,与此同时发展着迄今一直是潜在的或非现存的需求和满足这些需求的劳动方式。这也是由于人口增加,再生产和增加劳动能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变得便宜;同样也是由于剩余价值(其中一部分转化为收入)现在力图在极其多种多样的使用价值中实现自己。

 

    只要商品表现为产品的统治形式,而个人要生产什么东西,不只是生产产品、使用价值、生活资料,相反,商品的使用价值对这些个人来说只不过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交换手段、可能的货币;因而这些个人必须生产商品,在这种场合,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只要考察一下他们的活动的物质交换、他们在生产内部的关系——是商品所有者的关系。但是,正如商品只有在商品交换即商品流通中才能发展一样,商品所有者也只有在卖者和买者的特征中才能得到发展。卖和买,即先是产品转化为商品、然后是商品转化为货币,以及商品依次表现为商品、货币,又表现为商品的这种形态变化,这些运动使互相独立的个人的生产变成了社会的生产。这些个人的产品和生产的社会形式,即商品生产者本身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恰恰只是他们的产品转化为商品和货币,而产品依次采取这些不同规定所经历的行为和运动,就是卖和买。

 

    因此,不管商品所有者的需求性质和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各种活动的形式本身所产生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何,不管这种内在联系把不同的使用价值,因而把生产并包含在这些使用价值中的不同种劳动结合成一个整体,一个总和,一个活动和财富的体系;不管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在何种程度上是另一个商品生产者的使用价值,——商品生产者所结成的社会关系是他们的产品向商品和货币的转化,以及他们作为商品形态变化的承担者互相对立时进行的运动。[Ⅴ—187]因此,如果产品互相作为商品存在,个人作为商品所有者存在,在进一步的发展中作为卖者和买者存在,这本身要以社会分工为前提,——因为没有分工,个人就不会生产商品,而是直接生产使用价值、自身的生活资料,——那么,它进一步就会以一定的社会分工为前提,即以这样一种分工为前提,这种分工在形式上是绝对偶然的,取决于商品生产者的自由意志和活动方式。

 

    如果说这种自由受到了限制,那么它受到限制并不是由于国家的影响或其他外界的影响,而是由于使商品成为商品的那些存在条件或特殊情况。商品必须对社会即对买者具有使用价值,就是说,它必须满足一定的现实的或想象的需要。这是单个商品生产者的基础,但是,他是满足现有的需要,或者用他生产的使用价值引起新的需要,或者还是由于失策而生产出某种无用的东西,这是他自己的事情。他的事情就是要找到一个买者,他的商品对这个买者来说具有使用价值。他必须实现的第二个条件是,在他的商品上耗费的劳动不应该多于生产这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表现为他生产他的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应超过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平均所需的劳动时间。

 

    可见,作为商品的产品的生产——在商品是产品的必要形式即生产的一般形式,从而生活需求通过卖和买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是以某种社会分工为条件的。虽然这种社会分工按照它的内容来看是以[不同的]需求、[不同的]活动等等的相互联系为基础,但这些活动的联系在形式上只以产品转化为商品、生产者作为商品所有者即商品卖者和买者的相互关系为中介。因此,[不同的]活动的联系一方面表现为一种潜在的、在个人身上只是作为需要、需求和能力等等出现的自然必然性的产品,另一方面表现为个人的独立的、不过只是由产品的本质——必须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决定的意志的产物。

 

    另一方面:只是在劳动能力本身对它的所有者来说已经成为商品,从而工人成为雇佣工人,货币成为资本的地方,产品才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生产者相互作为卖者和买者的关系才是支配他们的社会联系。货币所有者和工人之间的社会联系也只是商品所有者的社会联系。由于工人不得不出卖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由于买者消费这个商品的特殊方式以及他购买该商品的特殊目的,这种关系会发生变化,产生出新的社会关系。此外,资本主义生产自身导致工厂内部的分工,而工厂内部的分工同资本所采用的其他生产手段一样,进一步发展了大规模生产,从而使产品的使用价值越来越与生产者无关,进一步发展了单纯为卖的生产,即产品单纯作为商品的生产。

 

    [Ⅴ—188]可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社会内部的自由的、似乎是偶然的、不能控制的和听凭商品生产者的任意行动的分工同工厂内部的系统的、有计划的、有规则的、在资本的指挥下进行的分工是一致的,而且这两种分工是齐头并进地向前发展的,通过相互作用而相互产生。

 

    相反,在社会分工本身表现为固定的法律、外在的法规并受规章支配的社会形式中,作为工场手工业的基础的分工并不存在,或者只是偶然见到并处于初期阶段。例如,行会规章规定了一个师傅可以雇用的徒弟的非常低的最高限额。正是这种情况,妨碍着师傅发展成为资本家。因此,分工自然就从工场内部被排除了。(这一点还要比较详细地叙述。)

 

    柏拉图为分工辩护的主要论据是,如果一个人从事各种不同的劳动,从而把这种或那种劳动当作副业,那么产品就必须等待对劳动者的适当的时机,而按照柏拉图的意见则相反,劳动应当适应产品的需要[注:见本卷第322—324页。——编者注]。不久前,漂白业主和染色业主在反对把他们纳入工厂法的约束范围{《漂白厂和染色厂法》于1861年8月1日生效}时提出了这一论据。问题在于,根据工厂法(它在这一方面的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及到了漂白业和染色业):

 

    “在一个半小时吃饭时间中的任何时间内,儿童,少年以及妇女都不允许再工作,或者不许留在任何生产过程正在进行的地方;一切少年和妇女都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吃饭。”

 

    [在引用工厂法的这一要求时,工厂视察员接着说:]

 

    “漂白业主抱怨工厂法关于必须在同一时间内用餐的规定,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如果说工厂的机器在任何时候停车都不会造成损失,并且在停车时只是减少生产,那么这样一些操作,如烧毛、洗涤、漂白、展平、打光和染色,在中断时就不可能不遭受使织物受到损坏的风险……强制规定所有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内吃饭,这就有可能使有价值的财物由于这些或另一些操作没有结束而遭受损失。”(《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61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1862年伦敦版第21—22页)

 

    (规定同一吃饭时间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没有这种规定的情况下,就根本不可能监督工人一般是否得到了吃饭时间。)

 

    *  *  *

 

    不同种类的分工。

 

    “在有一定文明程度的国家中,我们看到三种分工:第一种我们称之为一般的分工,它使生产者分为农民、制造业者和商人,这是与国民劳动的三个主要部门相适应的;第二种[Ⅴ—189]可以叫做特殊的分工,是每个劳动部门分为许多种。例如,在初级生产部门中分农民和矿工等职业。最后,第三种分工可以叫做分职或真正的分工,它发生在单个手工业或职业内部,是指一些工人把制作同一种用品和商品所必须完成的劳动在自身之间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工人只完成一种操作,这项操作的结果决不是使所生产的产品完整地生产出来,只有通过从事制作这种产品的全体工人的联合劳动才能得到这一最后结果。在大多数手工工场和作坊都有这种分工,这些工场和作坊拥有相当多的工人,他们生产同一种商品,并且各人完成不同的劳动。”(斯卡尔培克《社会财富的理论》1840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84—86页)

 

    “第三种分工是指发生在工场内部的分工……它随着用于建立手工工场的资本和工场主的出现而产生,这些工场主拥有组织工人的劳动所必需的一切资料,他们由于拥有这些资料可以指望,生产他用来进行交换的那些产品时所花的费用将会得到补偿。”(同上,第94—95页)

 

    简单协作。

 

    “此外必须肯定,这种部分的分工在劳动者干同样的活时也能实行。例如,瓦匠手递手地把砖传送到脚手架上去,他们虽然做的是同样的活,但在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分工,这种分工表现在,他们每个人都把砖传送一定的距离,他们共同把砖传到一定的地点,这比每个人单独把砖搬到脚手架上去要快得多。”(同上,第97—98页)

 

注释:

 

    [81]马克思指的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40—41页。——第303页。

 

    [82]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册,特别是第2章《货币或简单流通》。——第303页。

 

    [8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374页。——第308页。

 

    [8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更早的著作家,如配第和《东印度贸易的利益》的匿名作者,比亚·斯密更肯定地指出了工场手工业分工的资本主义性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404页脚注(76))——第309页。

 

    [85]马克思指的大概是贝尔吉埃,他是弗格森《市民社会史试论》一书的法文版译者,并为此书写了序言。——第315页。

 

    [86]马克思在手稿中引自古希腊文献资料的这一引文和以后一些引文是古希腊文。——第320页。

 

    [87]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404页脚注(78)。——第320页。

 

    [88]马克思引自柏拉图《理想国》的几个片断,见该书1578年巴黎斯蒂凡版第369—374页。——第324页。

 

    [89]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374页脚注(26)。——第326页。

 

    [90]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60页。——第335页。

 

    [91]引自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65—168页。——第336页。

 

    [92]见注55。——第336页。

 

    [9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294页,马克思在那里引用了斯图亚特著作中的相应的段落。——第340页。

 

    [94]尤尔的这段话的俄译文是按英文原文(安·尤尔《工厂哲学》1835年伦敦第2版)校正的。后来马克思自己也注意到了尤尔著作的英文版和法文版之间的差异(见本卷第539页)。——第341页。

 

    [95]并见本卷第215、53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61页;第26卷第3册第281页;俄文版第46卷下册216—217页。——第344页。

 

    [96]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674页。——第345页。

 

    [97]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488—489页和第26卷第1册第197—198页。——第346页。

 

    [98]在1861—1863年手稿第ⅩⅤⅢ本笔记中,包含着马克思1863年1月所写的《资本论》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的提纲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446—448页)。在《资本论》第三部分(《资本和利润》)提纲草稿中第12项为:“结论。资本和雇佣劳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518页。——第347页。

 

    [99]接着(在1861—1863年手稿第Ⅴ本笔记第182—183页上)的“插话(关于剩余劳动)”,按其内容是有关“剩余价值理论”的,所以载入第26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415—417页)。——第349页。

 

    [100]在马克思于1863年1月写成的《资本论》第一部分的提纲草稿(1861—1863年手稿第ⅩⅤⅢ本笔记)中,这里引用的马克思的初步设想归纳在提纲的第五点和第六点中:“(5)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结合。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的比例。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隶属和实际上的隶属。资本的生产性。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6)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446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517—518、520页。——第352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本文关键词: 马恩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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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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