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发言记录[510]

卡·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发言记录[510]

卡·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发言记录[510]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摘自1869年7月6日总委员会会议记录

公民马克思认为:米尔纳没有完全理解争论的实质。谁也没有反对把矿井和森林转为公共财产。大家都承认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所招致的害处。意见分歧仅仅是有关耕地的问题。反对意见来自小农经济的拥护者。小所有制是争论的对象。

援引社会必然性,比起要求抽象的权利,是更加有力的论据。抽象的权利曾经被坚决地用来为所有的东西辩护,为形形色色的压迫形式辩护;早就应该摒弃这种鼓动了。问题在于应当用什么形式来实现这种权利。变封建所有制为农民所有制曾经是一种社会必然性。在英国,私有者在农业中已经不再是一种必然性了。

至于说天然权利,那末动物对土地也有天然权利,因为动物离开土地就不能生存。如果把这种天然权利演绎到逻辑的终结,那末,我们就会得出如下的论点:每个人都应当耕种自己所有的一小块土地。

社会权利和社会必然性决定着取得生活资料的方式。由于社会的必然性,在合作制成为势在必行的地方就出现了工厂。由于谁也不能单独生产出任何东西,于是就使得合作制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马克思不反对使决议更富有表达力。

小农没有出席历次代表大会,但在历次大会上都有它自己的思想家参加。蒲鲁东主义者十分顽强地坚持个体小所有制的要求,他们也曾经到过布鲁塞尔。总委员会对决议负有责任,因为决议是由布鲁塞尔委员会[511]草拟的,这些人清楚地预先看到了他们一定会碰到的反对意见。我不反对改写这个决议。公民韦斯顿只谈到社会的必然性。我们看到,两种土地所有制都造成了有害的后果。小农——仅仅是名义上的私有者,然而也是最危险的,因为他们直到现在还认为自己是实际上的私有者。在英国,凭议会的一道法令,在两个星期里就可能使土地变为公共财产。在法国,这却要通过土地所有者负债累累和担负重税才能实现。

第一次发表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总委员会记录簿

注释:

[510]马克思在1869年7月6日总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巴塞尔代表大会议程(见本卷第647页)时就土地所有制问题作了两次发言。尽管布鲁塞尔代表大会已经以多数票通过了有利于土地所有制公有化的决议,但是关于土地所有制的问题由于以蒲鲁东主义者托伦为首的一小伙土地小私有制拥护者的要求,而被再次列入应届代表大会的议程。

马克思的第一次发言是回答工人米尔纳的。米尔纳在力求论证布鲁塞尔代表大会的决议的正确性时,却发言维护人对土地的天然权利。

马克思的第二次发言是回答以客人身分出席会议的法国无政府主义者埃·莱克留的发言的。莱克留声称,农民没有出席国际的历次代表大会,不值得为他们操心。

讨论的结果,总委员会以多数票肯定了布鲁塞尔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土地所有制的决议是正确的。

马克思的两次发言都保存在总委员会记录簿里,记录人是埃卡留斯。马克思两次发言的大意,见1869年7月10日“蜂房报”第404号关于1869年7月6日总委员会会议的报道。——第648页。

[511]这里指的是在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为准备土地所有制问题而选出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向代表大会就土地问题提出了两份报告——奥布里(卢昂支部)的报告和德·巴普(布鲁塞尔支部)的报告。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委员会在关于矿山、煤矿、运河、铁路等所有权公有化的问题上是意见一致的。但在耕地问题上委员会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委员会里以比利时代表德·巴普为首的多数提出了有利于全部土地公有化的决议案,并由代表大会所通过;以法国代表、蒲鲁东主义者托伦为首的少数,则维护农民对土地的小私有制。——第649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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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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